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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誌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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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一般指由群眾共同制定、公認或由代表人統一制定並通過的,由群體裡的所有成員一起遵守的條例和章程。下面,小編為大家分享地理標誌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地理標誌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XX”的生產、經營,提高商品質量,維護和提高“XX”在國內外市場的信譽,保護使用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 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XX”商標是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註冊的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用於證明“XX”的特定品質。

第三條 (註冊人)是“XX”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註冊人,對該商標享有專用權。

第四條 申請使用“XX”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經 (註冊人)稽核批准。

  第二章 “XX”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使用條件

第五條 使用“XX”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產品的生產地域範圍。(地域範圍可以寫到村、鄉,或者以山、河為界劃定)

第六條 使用“XX”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產品的品質特徵。(包括感觀和量化指標)

第七條 使用“XX”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產品在加工製造等過程中的特殊要求。(產品無需加工製造的.,不寫此條)

第八條 同時符合上述使用條件的產品經營者,可申請使用

  第三章 “XX”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使用申請程式

第九條 申請使用“XX”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使用者應向 (註冊人)遞交《“XX”證明商標使用申請書》。

第十條 (註冊人)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後,在 天內完成下列稽核工作:

(一) (註冊人)派人對申請人的產品產地進行實地考察,並對產品進行檢測

(二)檢測和綜合審查後,做出書面稽核意見。

第十一條 符合“XX”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條件的,應辦理如下事項:

(一)雙方簽訂《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二)申請人領取《證明商標準用證》;

(三)申請人領取證明商標標識;

(四)申請人交納管理費。

第十二條 對(註冊人)不準申請者使用“XX”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意見,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稽核意見通知 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 (註冊人)應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裁定意見。

第十三條 “XX”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有效期為 年,到期繼續使用者,須在合同有效期屆滿前 天內向 (註冊人)提出續簽合同的申請,逾期不申請者,合同有效期屆滿後不得使用該商標。

  第四章 “XX”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者的權利、義務

第十四條 “XX”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者的權利:

(一)在其產品上或包裝上使用該商標;

(二)使用該商標進行產品廣告宣傳;

(三)優先參加 (註冊人)主辦或協辦的技術培訓、貿易洽談、資訊交流活動等;

(四)對證明商標管理費使用進行監督;

(五)其他權利(由註冊人根據具體情況做出規定)。

第十五條 “XX”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者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