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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誌證明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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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誌證明商標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

一、什麼是地理標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前款所稱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地理標誌證明商標。”

TRIPS協議對地理標誌的定義:“地理標誌是指證明某一產品來源於某一成員國或某一地區或該地區內的某一地點的標誌。該產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於該地理來源”。

地理標誌的基本特徵有三點:

1、標明瞭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來源(即原產地的地理位置);

2、該商品或服務具有獨特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

3、該品質或特點本質上可歸因於其特殊的地理來源。

二、什麼是證明商標及集體商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的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集體商標不是個別企業的商標,而是多個企業組成的某一組織的商標。集體商標可以使用於商品,也可以使用於服務。集體商標由該組織的成員共同使用,不是該組織的成員不能使用,也不得轉讓,證明《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為適應集體商標“共有”和“共用”的特點,它的'註冊、使用及管理均應制訂統一的規則,並將之公諸於眾,由集體成員在公眾的監督下共同遵守。

證明商標應由某個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註冊,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註冊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證明商品或服務本身出自某原產地,或具有某種特定品質的標誌。只要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這一特定的品質並與註冊人履行規定的手續,就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註冊人不得拒絕。證明商標是由多個人共同使用的商標,因此其註冊、使用及管理需制訂統一的管理規則並將之公諸於眾,讓社會各界共同監督,以保護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保障消費者的利益。

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專用權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三、地理標誌與商標的關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的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因此商標中有地理標誌或者與地理標誌相同或者近似,而其指定使用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容易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的,是不得註冊的。

四、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關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誌,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註冊。”,按照此法規申請的商標,一般稱為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地理標誌集體商標。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是證明商標中的一個內容、一種表現形式,是特殊形式的證明商標。證明商標所證明的內容種類很多,包括質量、準確度、商品原產地、服務來源地、材料或製造方式等;而地理標誌則是其中證明商品原產地、服務來源地的標記。地理標誌集體商標也是一種特殊形式的集體商標,是由表明商品或服務的地理原產地在貿易中使用的標識或標誌構成。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與地理標誌集體商標之間也存在著本質的區別,主要如下:

1、在註冊主體上,二者的註冊主體都不是具體商品或服務的生產者、提供者,但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註冊主體是具有檢測、監督能力的機構;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註冊主體,一般是有識別、監督能力的工、農、商業團體、協會或其他組織;

2、在表明來源上,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與地理標誌集體商標保證的都是來自指定區域、地域、地點的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特徵、信譽,但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側重表明的是來自哪個指定區域、地域、地點;而地理標誌集體商標更突出的特徵是表明商品或服務來自哪個集體,商標使用人與集體的從屬關係。

3、在使用主體上,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註冊人不能以自己的名義使用該標記,具體使用人必須是在該地理位置上利用其資源進行生產、服務的生產者、服務提供者;而根據我國的法律,地理標誌集體商標註冊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使用該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