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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誌與商標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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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地理標誌可以作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註冊,這時地理標誌又是地名商標的一種了。但是地理標誌與商標還是有一些區別。下面,小編為大家分享地理標誌與商標的區別,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地理標誌與商標的區別

  (1)含義不同。

地理標誌表明商品產於何地,並通過產地表明產品所具有的質量和特色;商標表明商品是由哪一個經營者生產或者經銷的,但並不能說明產品質量。

  (2)專有的範圍不同。

地理標誌可以作為證明商標,由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經營者的代表申請註冊,該地區的經營者共同使用;商標由獨立的民事主體申請註冊取得專用權,排除任何第三人的使用。

申請的地理標記能否獲得註冊,主要取決於該商品是否具備地理標誌所規定的條件,即該商品的特色是否源於該地理來源,是否由該地理來源所決定。其標準或者可以說唯一的標準是要看公眾是否認為使用該標記的商品只來源於標記所指的地區。

如庫爾勒香梨只來源於庫爾勒,如果其他地方的香梨具有與庫爾勒香梨同樣的品質、特色,庫爾勒香梨則不能作為地理標誌註冊。

如果一個標記只使用於符合地理標記標準的產品,並且消費者明白該標誌只用來表示在該地區生產而並非其他地區生產的產品,該標記就具有地理標記的作用。

在確認申請的地理標記是否可以獲得註冊時,要注意區分兩個概念:一是原產地和產地的概念。產地僅僅表明產品的`來源,並不說明產品特色和產地的關係。二是使用地理標記的商品和商品品種的區別。

品種是一個表達產品種類的通用概念,和產地沒有必然聯絡,地理標誌不是商品品種,商品品種也不能作為地理標誌註冊。

目前我國《商標法》沒有規定通過地理標誌保護的商品的範圍,而是借鑑其他國家的做法,採用適用於地理標誌保護的商品的範圍,原則上目前不宜超過農產品、食品、葡萄酒、烈性酒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