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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地理標誌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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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下面小編來說明如何申請地理標誌商標,歡迎各位閱讀。

如何申請地理標誌商標?

 地理標誌的構成要素

之前我們梳理過地理標誌概念的源起和有關國際條約對它的定義。在中國現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佈的)法律中,僅有《商標法》對地理標誌做了定義——“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地理標誌包含四個方面的構成要素,即標示來源地的標誌、商品的特定品質、商品的信譽、獨特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

 一是標示來源地的標誌,即地理名稱或者足以代表來源地的其他標誌。

地理名稱可以是行政區劃名稱,如“福鼎白茶”的“福鼎”,也可以是自然地理名稱,如“洞庭山碧螺春”的“洞庭山”;可以是現有的地名,如“霞浦海帶”的“霞浦”,也可以是原有的地名,如“南匯水蜜桃”的“南匯”。

足以代表來源地的其他標誌,包括能夠對某一地區或區域具有代表性的城市或國家的徽章、標誌、國旗、著名歷史建築物的圖形以及商品的包裝裝潢等,如“延安小米”的延安寶塔山圖形就可以代表延安。

 二是商品的特定品質,即商品的感官特徵、量化指標或其特殊的製作方法。

感官特徵包括形狀、尺寸、顏色、紋理等視覺特徵和嗅覺、味覺感知等等。

量化指標包括所屬族、種等生物特徵,重量、密度、酸鹼度等物理特徵,水分、蛋白質、脂肪、微量元素含量等化學特徵。

商品的製作方法包括對加工技術的描述以及最終產品的質量標準。如動物產品的飼養過程、屠宰方法等,植物產品的種植過程、收穫實踐、儲存方式等,傳統手工藝品的原材料、配料和製作過程等等。

舉個例子,中國第一件註冊的地理標誌“庫爾勒香梨”,其特定品質是這樣描述的:皮薄肉細、酥脆多汁、香甜爽口、梨核無渣可食,硬度≤6.5kg/cm2,折光糖≥12%,總酸≤0.09%。該描述是感官特徵和量化指標的結合體。

此處還需注意,《商標法》的相應表述是“特定質量”,而我用了“特定品質”一詞。我的理解是這樣的,“質量”指客觀達到的標準,一般是具體的量化指標;“品質”除了需要達到一定的質量(長、寬、高、重量、營養成分等等),還包括消費者對其質量的感知和評價(商品的外觀如何、吃起來口感如何、用起來手感如何等等)。所以,《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採用了“品質”一詞,算是對《商標法》表述的補充。當然,《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七條仍用了“質量”一詞,建議有關部門在修訂該辦法時作統一表述。

 三是商品的信譽。

地理標誌之所以美名遠揚,其所標示的商品之所以受到消費者的喜愛,是由於該商品經受住了人們長期購買和使用的檢驗,其始終如一的品質為其贏得了信譽。商品的信譽與它的生產加工歷史緊密相關,同時也建立在商品獨一無二的品質基礎之上。地理標誌商品具有的獨特品質使消費者能夠將之與其他同類商品區別開來。

不具備信譽的商品,我認為上升不到地理標誌的高度,不能算作來源地的特產(根據百度百科,特產指“某地特有的或特別著名的產品,有文化內涵或歷史”)。尤其如今農業高度發達,移植和溫室技術運用廣泛,某地區新引進某物種,雖然能夠成活量產,但很有可能品質平庸,因此即使上市流通也難以形成信譽。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只會認知“某地產某物”,而不會認可“某物是某地的特產(地理標誌)”。

 四是獨特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

自然因素包括來源地的氣候條件、地貌特徵、土壤、植被、水源等;對於加工品而言,還包括原材料、影響加工方法的其他地域特徵等。如“涪陵榨菜”原料青菜頭的生長,需要富含多種礦物質和微量元素的淺色砂岩、紅色巖等土壤條件,以及長江、烏江交匯形成的馬鞍形氣候。

人文因素主要是指能夠影響地理標誌商品特定品質的生產加工方法等,包括種植區域的選擇、栽培和收穫時節的把控、特有的養殖技術、特殊的生產加工場所等。如“文昌雞”的養殖採取前期放養、後期籠養的方式,以煮熟混勻的鮮番薯、大米、花生餅、米糠為飼料等。

對於地理標誌而言,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缺一不可。自然因素直接體現“地理”的影響,來源地的自然條件對地理標誌商品特定品質的形成是有關鍵作用的;人文因素則是地理標誌作為一項智慧財產權,所體現的人類智慧成果所在。在此澄清部分業內人士對商標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誤解,“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是指對地理標誌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起主要決定作用的,有時是自然因素,有時是人文因素;兩者都是地理標誌的必備要素,只是針對具體的地理標誌,兩者發揮的作用大小不同而已。

構成要素齊備,說明眼前這個地理標誌的存在已是事實。註冊地理標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只是公權力機關對這個事實加以確認,並施以相應的保護手段。申請地理標誌商標註冊,需要提交什麼材料呢?

 地理標誌商標的註冊申請

在商標局官方網站“中國商標網”的欄目導航,可以找到“地理標誌”專題,其中的.“知識講堂”欄目置頂登載了申請地理標誌商標的三個重要指導檔案《地理標誌證明商標、集體商標註冊申請所需提交書件目錄及說明》《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說明》《集體、證明商標(地理標誌)註冊申請流程》。近年來,由於支援“三農”發展、推進商標註冊便利化改革等原因,商標局在不違反《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並保證充分體現地理標誌構成要素的前提下,又降低了對某些材料的要求,最終形成以下材料清單:

  對於國內申請人,應提交的書件包括:

1.商標註冊申請書(商標代理委託書);

2.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檔案;

3.地理標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4.地理標誌所標示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授權檔案;

5.地理標誌商品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

6.地理標誌商品特定品質、信譽或其他特徵及其與所標示地區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關係的說明;

7.地理標誌所標示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生產地域範圍證明;

8.申請人監督檢測能力證明材料。

 對於國外申請人,應提交的書件包括:

1.商標註冊申請書;

2.商標代理委託書;

3.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檔案;

4.地理標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5.地理標誌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

6.申請人監督檢測能力證明材料。

 對比國內外申請人提交的書件,有以下不同之處:

第一,根據商標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國外申請人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託依法成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因此,國外申請人提出地理標誌商標申請,必須提交對於國內申請人,商標代理委託書是可選項。

第二,國內申請人應提交的4份書件——地理標誌所標示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授權檔案,地理標誌商品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地理標誌商品特定品質、信譽或其他特徵及其與所標示地區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關係的說明,地理標誌所標示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生產地域範圍證明,其全部功能歸攏於國外申請人應提交的1份書件上——地理標誌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根據TRIPS協定第二十四條之9“各成員在本協定下無任何義務保護在來源國不受保護或終止保護或不再使用的地理標誌”的精神,《商標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該地理標誌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某地理標誌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足以充分證明以下事項:來源地政府授權申請人註冊並管理該地理標誌,地理標誌商品客觀存在且有信譽,地理標誌商品的特定品質、信譽或其他特徵歸因於來源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地理標誌商品的生產地域範圍明確劃定。

此外,鑑於地理標誌註冊事關國家重大經濟利益,為避免不必要的跨國糾紛,國外公權力機關出具的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檔案、原屬國受保護證明檔案等,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對於申請地理標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還有以下需要注意的事項:

1.申請人應是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不從事具體經營行為的公益性主體。

2.指定商品應具體、單一(如“蘋果”),不能是某一種商品的總稱(如“新鮮水果”)。

3.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歸納整理而成的使用管理規則範本(見附件一、二,筆者根據自己的理解,對商標局官網上公佈的範本做了修正)中,第五條不但應寫明使用地理標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商品的生產地域範圍(包括行政區劃和地理座標),還應描述該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環境是如何影響和造就了地理標誌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

4.地理標誌商品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包括縣誌、農業志、產品志、年鑑、教科書或其他公開出版發行的書籍,以及行業核心刊物中對地理標誌商品特定的稱謂、品質或信譽的完整描述。

5.地理標誌所標示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未能出具地理標誌商品生產地域範圍證明的,可以根據縣誌、農業志、產品志、年鑑、教科書或其他公開出版發行的書籍,以及行業核心刊物中的相應表述,確定地理標誌商品的生產地域範圍。

6.申請人的監督檢測能力,可以通過兩種方式證明:

一是申請人本身具備檢測能力的,應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關於申請人具備監督管理該地理標誌能力的說明檔案,還應提交申請人所具有的專業檢測裝置清單和專業技術人員名單並附技術人員的資質證書。

二是申請人委託他人檢測的,應提交申請人與具有檢測資格的機構簽署的委託檢測合同以及受委託機構的法人證書、資質證書、專業檢測裝置清單和專業技術人員名單。

7.地理標誌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包括商標法保護體系下通常採用的註冊證、專門法保護體系下通常採用的法令,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