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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與地理標誌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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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對地理標誌進行法律保護,最主要的原因在於地理標誌具有極為重要的經濟意義或商業價值,以下小編為大家介紹商標與地理標誌的區別文章,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商標與地理標誌的區別
  商標與地理標誌的區別

商標:

商標是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在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上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務上採用的,用於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具有顯著特徵的標誌,是現代經濟的產物。

在商業領域而言,商標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受法律保護。商標通過確保商標註冊人享有用以標明商品或服務,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以獲取報酬的專用權,而使商標註冊人受到保護。

起源

商標的起源可追溯至古代,當時工匠將其簽字或“標記”印製在其藝術品或實用產品上。時至今日這些標記演變成為今天世界通行的商標註冊和保護制度。

概念

商標是用來區別一個經營者的品牌或服務和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的標記。我國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如果是馳名商標,將會獲得跨類別的商標專用權法律保護[1]。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官方網站的答案:商標是將某商品或服務標明是某具體個人或企業所生產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顯著標志。商標的起源可追溯到古代,當時工匠們將其簽字或“標記”印製在其藝術品或實用產品上。隨著歲月遷流,這些標記演變成為今天的商標註冊和保護制度。這一制度幫助消費者識別和購買某產品或服務,因為由產品或服務上特有的商標所標示的該產品或服務的性質和質量符合他們的需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3修正)[1],能將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的商品和服務區分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聲音、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

價值

商標是企業的無形資產,商標的價值多少,沒有一個非常固定的判定。商標在投資或經營過程中作為資產的價值,即商標資產所含資本量的.大小。是指其資本價值,而不是榮譽上的或主觀上的價值。常見的價值判定通常決定於商標的認知度、認可度,以商標能夠為企業帶來的預估測值來評測。

作用

商標通過確保商標註冊人享有用以標明商品或服務來源,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以獲取報酬的專用權,而使商標註冊人受到保護。

從廣義上講,商標通過對商標註冊人加以獎勵,使其獲得承認和經濟效益,而對全世界的積極和進取精神起到促進作用。商標保護還可阻止諸如假冒者之類的不正當競爭者用相似的區別性標記來推銷低劣或不同產品或服務的行為。這一制度能使有技能、有進取心的人們在儘可能公平的條件下進行商品和服務的生產與銷售,從而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

商標是產品與包裝裝潢畫面的重要組成部分,設計精美、寓意深刻、新穎別緻、個性突出的商標,能很好地裝飾產品和美化包裝,使消費者樂於購買。

構成

作為構成商標的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注音符號的最小書寫單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原《商標法》[1]把僅以字母構成的商標歸在文字商標之列,而在2001年新修訂的《商標法》把字母作為商標的構成要素之一,這樣規定更符合實際,也便於商標主管部門對商標註冊申請依法審查核準。

作為商標構成要素的數字,也是2001年《商標法》[1]的新規定。構成商標的數字,既可以是阿拉伯數字也可以是中文大寫數字。

作為構成商標的三維標誌,又可稱為立體標誌,是具有長、寬、高三種度量的立體物標誌。以三維標誌構成的商標標誌的稱為立體商標,它與我們通常所見的表現在一個平面上的商標圖案不同,而是以一個立體物質形態出現,這種形態可能出現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現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增加對立體商標的註冊和保護規定是2001年修訂的《商標法》[1]所增添的新內容,這將使得中國的商標保護制度更加完善。

顏色組合單獨作為商標要素也是2001年《商標法》[1]中新增加的內容。獨特新穎的顏色組合,不僅可以給人一美感,而且具有顯著性,能起到表示產品或者服務來源的作用,也能起到區別生產者、經營者或者服務者的作用。

聲音商標是以音符編成的一組音樂或以某種特殊聲音作為商品或服務的商標。

上述商標要素可以單獨作為商標註冊,也可以將上述這些要素中兩個或兩個以上要素、相同或不相同的任意組合,但必須符合《商標法》[1]第八條、第九條的有關規定。

作為構成商標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聲音、三維標誌或其組合的顏色,在申請註冊商標時若未明確提出指定顏色要求,均按黑白顏色註冊,也按黑白顏色保護。明確提出指定顏色或顏色組合的,則按所指定的顏色或顏色組合註冊,也按指定顏色或顏色組合保護。

  地理標誌:

世界貿易組織在有關貿易的智慧財產權協議中,對地理標誌的定義為:地理標誌是鑑別原產於一成員國領土或該領土的一個地區或一地點的產品的標誌,但標誌產品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確定的特性應主要決定於其原產地。因此,地理標誌主要用於鑑別某一產品的產地,即是該產品的產地標誌。地理標誌也是智慧財產權的一種。

簡介

地理標誌,又稱原產地標誌(或名稱),《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以下簡稱TRIPS協議)第22條第1款將其定義為:“其標誌出某商品來源於某成員地域內,或來源於該地域中的地區或某地方,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與該地理來源有關”。我國2001年修訂後的《商標法》也增設了地理標誌方面的規定,其第16條第2款規定:“前款所稱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為因素所決定的標誌。”從TRIPS協議和我國《商標法》可以看出關於地理標誌的定義基本上是相同的:地理標誌是表明某一種商品來源於一成員方地域內,或此地理內的一地區並且該產品的特定品質、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與該地理來源相關聯的標誌。

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

商標中有地理標誌或者與地理標誌相同或者近似,而其指定使用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容易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的,不得註冊;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

WTO(世貿組織)智慧財產權協議《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簡稱TRIPS)第二部分第三節規定了成員對地理標誌的保護義務。

TRIPS協議對地理標誌的定義:“地理標誌是指證明某一產品來源於某一成員國或某一地區或該地區內的某一地點的標誌。該產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於該地理來源”。

地理標誌是特定產品來源的標誌。它可以是國家名稱及不會引起誤認的行政區劃名稱和地區、地域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