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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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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實施細則,2002年05月16日通過,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實施細則的全文:

河北省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投標行為,保證公平交易,提高基本建設資金的使用效益和基本建設專案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河北省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及省人民政府授予省發展計劃部門的職責,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投標活動,必須遵守本細則。

國務院有關部門對裝置進口和國際招標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基本建設貨物,包括基本建設專案所需的原料、產品和裝置等貨物以及與貨物供應有關的附帶服務。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投標活動進行指導和協調,制定有關政策、規定。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擬定的有關基本建設貨物招標投標管理的規範性檔案須同發展計劃部門聯合制定。

各級發展計劃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 依法進行的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行業部門的限制。

禁止利用招標投標進行地區封鎖和行業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依法進行的招投標活動。

  第二章 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

第六條 下列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

設施和公用事業的基本建設專案所需貨物採購達到本細則第八條規定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專案;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專案;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訊、資訊網路等郵電通訊專案;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專案;

(五)道路、橋樑、地鐵和輕軌交通、汙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專案。

(六)生態環境保護專案;

(七)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專案;

(八)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社會福利、體育、旅遊等專案;

(九)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專案;

(十)其他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專案。

第七條 下列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國家融資和使用國際組織、外國政府資金的基本建設專案所需貨物採購達到本細則第八條規定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專案;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資金的專案;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專案;

(四)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集資金的專案;

(五)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集資金的專案;

(六)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專案;

(七)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專案;

(八)國家特許的融資專案;

(九)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專案;

(十)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專案;

(十一)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專案。

第八條 符合第六條和第七條的規定範圍的基本建設專案所需貨物採購,單項採購合同估算價在五十萬元(含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必須進行招標。

單項採購合同估算價低於前款標準,但總投資額在一千萬元(含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專案所需的鋼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以及裝置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

  第三章 招標

第九條 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方案的核準,按照投資來源和立項審批許可權實行分級監督管理。

第十條 依照本細則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單位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專案建議書(代可研)時,必須同時擬定基本建設貨物採購的招標方案報專案審批部門核准。

招標方案應當包括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招標範圍、採購數量、估算價和有關標準等內容。招標方案格式見附件。

招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確需對招標方案作出調整的,應當到原專案審批部門重新辦理核准手續。

第十一條 基本建設貨物採購種類、數量難以確定的,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可以暫報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在專案審批初步設計時對招標方案進行核准。

第十二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基本建設貨物的採購,可以不進行招標。但在報送

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必須提出不招標申請,並說明不招標原因:

(一)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承包商、供應商或者服務提供者少於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

(三)其他原因不適宜招標的。

第十三條 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依照本細則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基本建設貨物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佔控股、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

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發展計劃部門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技術複雜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所需貨物對專有技術和專利保護有特殊要求的;

(三)受自然資源或者環境限制的;

(四)其他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第十四條 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可以在施工招標之前進行,也可以在施工招標之後進行。

貨物採購招標在施工招標之前進行的,施工招標應以貨物採購招標結論為依據。

貨物採購招標在施工招標之後進行的,建設單位可以授權施工中標單位進行貨物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