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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誌和證明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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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對地理標誌進行法律保護,最主要的原因在於地理標誌具有極為重要的經濟意義或商業價值,以下小編為大家介紹地理標誌和證明商標文章,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地理標誌和證明商標

  地理標誌和證明商標

(一)集體商標的概念《商標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集體商標是指某一組織的商標,而不是某一企業的商標。集體商標可以在商品上使用,也可以在服務上使用。集體商標的註冊人,即該組織是該組織成員的代表,註冊商標的權利屬於一個集體,由該組織的成員共同使用,不是該組織的成員不能使用。因此,集體商標標示的是商標使用者同屬於某一個組織,體現其“共有”和“共用”的特點,表示該組織成員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相互遵守某種共同的標準。

(二)集體商標與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的區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集體商標,也可以申請商品商標、服務商標(以下均用商品商標),兩者區別是:

1、集體商標與商品商標均表示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但集體商標表示商品或者服務來自於某一組織;商品商標則表示商品或者服務來自於某一經營者。

2、集體商標只能由某一組織申請註冊,商品商標則可以由某一組織或者某一經營者、自然人申請註冊。

3、申請集體商標註冊的,必須提交該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申請商品商標不必提交使用管理規則。

4、集體商標不得許可本組織以外的成員使用,商品商標可以許可本組織以外的人員使用。

5、集體商標準許其組織成員使用時不必簽訂許可使用合同,商品商標許可他人使用時必須簽訂許可使用合同。

6、集體商標轉讓時,受讓人必須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商品商標轉讓時受讓人沒有要求。

(三)證明商標的概念《商標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於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證明商標應該由某個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註冊,由註冊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因此,證明商標不是表示商品或者服務來源於某個經營者,而是用於證明商品或者服務出自某原產地或者具有某種特定品質的標誌。

(四)證明商標與商品商標的區別

1、證明商標表示商品或者服務具有某種特定品質,商品商標表示商品或者服務出自某一經營者。

2、證明商標的註冊人必須是對所報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商品商標的註冊人可以是任何人。

3、證明商標申請註冊時必須提交該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商品商標不必提交使用管理規則。

4、證明商標的註冊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商品商標必須在自己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自己的商標。

5、證明商標轉讓時,受讓人必須是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商品商標轉讓時的受讓人沒有要求。

(五)集體商標與證明商標的區別集體商標與證明商標都是由多個商品生產經營者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共同使用的商標,但是兩商標具有不同點:

1、集體商標表示商品或者服務來自同一組織,證明商標表示商品或者服務具有某種特定品質。

2、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註冊人都必須是某一組織,但是,證明商標的註冊人還必須是對所報商品或者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監督能力。

3、集體商標只要是該集體成員均可使用,該組織以外的人員不得使用,屬於封閉的“俱樂部”型;證明商標則是開放的體系,只要其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達到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特定品質,就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

4、集體商標的註冊人可以在自己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該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註冊人不能在其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

(六)地理標誌的概念《商標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地理標誌是表示商品或者服務來源於某個國家、地區、區域,該商品的品質、信譽或者其他特徵是由該產地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商品具有與眾不同的特點,商品的特殊品質與其產地的水、土、氣候等地理環境有緊密聯絡。地理標誌最基本、最常見的`構成要素就是地名,可以是國家名稱、地理名稱或者行政區劃名稱。地理標誌也可以由具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等可視性標誌構成。

(七)地理標誌與產地名稱的關係產地名稱,顧名思義即是商品生產地的名稱、是一地理名稱,標示某國或者該國某地為某一產品的來源國或者來源地,與產品的品質沒有必然聯絡。

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能作為商標註冊有,1、縣級以下的行政區劃的地名;2、符合《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誌。

地理標誌與產地名稱的區別是,地理標誌是具有特定含義的標誌,它必須是與其標示的商品的特定品質、信譽或者其他特徵相聯絡,該地理標誌標示的產地對商品的價值具有較大的影響,產品特殊品質的產生來自於該產地的水質、土壤、氣候等地理環境,同樣的品種離開了該地區,其品質特徵往往迥然不同。而產地名稱僅僅是指商品的製造地點,產地對商品的品質等一般不產生影響它不受商標法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