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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的存續、變動及商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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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註冊商標的期限及續展

註冊商標的存續、變動及商標的管理

註冊商標的期限是指註冊商標具有法律效力的期限,亦稱註冊商標的有效期。我國《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屆滿之前,註冊商標的所有人可以將商標的有效期續展。註冊商標的續展,是指延長註冊商標有效期的法律程式。註冊商標有效期滿,要繼續使用的,應依法申請續展註冊,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10年。商標法對於註冊商標有效期的續展次數沒有限制規定,到期的註冊商標是否續展以及續展多少次均應由商標權人自己決定。

二、註冊商標的變動

註冊商標的變動方式有兩種:一是註冊商標的轉讓,二是註冊商標的許可使用。

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訂立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註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並在其商品或包裝上註明產地和被許可人的名稱。

三、商標的管理

(一)註冊商標的管理

使用註冊商標必須遵守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商標管理機關依照商標法對註冊商標使用的管理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註冊商標必須使用的義務

商標所有人註冊商標的目的在於使用商標和受法律保護,當商標所有人的商標註冊申請被核准後,便享有商標專用權,同時商標註冊人就要承擔註冊商標必須使用、不得長期擱置不用的義務。我國《商標法》第44條規定,商標所有人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的,則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

2、不得擅自改變註冊商標

商標一經核准註冊,商標註冊人在使用商標時就必須嚴格按照商標局核准的商標使用,不準擅自改變核准的商標。如果商標註冊人擅自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顏色組合、三維標誌,擅自改變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商標局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

3、不得自行轉讓註冊商標

轉讓註冊商標是商標權主體的`改變。商標權是由國家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式核准授予的,因此,轉讓註冊商標,受讓人必須符合商標權主體的資格。轉讓的內容也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商標註冊人不得自行轉讓註冊商標,否則,商標局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

(二)未註冊商標的管理

我國《商標法》實行自願註冊原則,商標所有人慾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申請註冊。商標所有人如不申請註冊,即不能獲得商標專用權,但其商標仍然可以使用。依現行商標法,不僅不禁止非註冊商標的使用,而且是允許使用的。為此,未註冊商標所有人創設了商標並將該商標用於商品上,隨著商標的使用,未註冊商標所有人取得了一種事實上的權利。

依照《商標法》第48條的規定, 使用未註冊商標應遵守如下義務:

1、不得違反禁用條款的規定

《商標法》第10條就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等做了禁止性的規定,違反《商標法》第10條規定的商標不僅不能被核准為註冊商標,而且也不得作為未註冊商標使用。

2、不得冒充註冊商標

未經核准註冊的商標使用上述註冊標記,即冒充註冊商標的,不僅是一種擾亂商標管理的行為,同時也是一種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3、使用未註冊商標的商品不得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無論是使用註冊商標,還是使用未註冊商標,商品的質量必須保證,通過商標管理監督商品質量,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我國商標法的一大特徵。

對於違反《商標法》關於未註冊商標使用禁止性規定的上述三種行為,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於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