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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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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內蒙古自治區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辦法

第一條 為積極支援解決“三農”問題,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逐步構建市場化農業(種植業、養殖業,下同)生產風險保障體系,提高大宗農作物災後恢復生產的能力,調動廣大農戶的養殖積極性,促進養殖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國家和自治區支援在全區範圍內建立農業保險制度。根據財政部《中央財政種植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財金

[2017]26號)、《中央財政養殖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財金[2017]27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自治區2017年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辦發[2017]44號)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是指財政部門

對政府引導農業保險經營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開展的特定農作物的種植業保險業務、特定品種的養殖業保險業

務,按照保費的一定比例,為投保的農戶、種植業龍頭企業、養殖企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提供補貼。

第三條 自治區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的基本原則是政府

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協同推進。

政府引導是指財政部門通過保費補貼等調控手段,協同

農業、水利、氣象、宣傳等部門,引導和鼓勵農戶、種植業龍頭企業、養殖企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參加保險,積極推

動農業保險業務的開展,調動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強農業生產的抗風險能力。

市場運作是指財政投入要與市場經濟規律相適應,農業保險業務以經辦機構的市場化經營為依託,經辦機構要重視業務經營風險,建立風險預警管控機制,積極運用市場化手段防範和化解風險。

自主自願是指農戶、種植業龍頭企業、養殖企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經辦機構、盟市級及旗縣級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地方財政部門)等有關各方的參與都要堅持自主自願。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各地可因地制宜制定相關支援政策。

協同推進是指保費補貼政策要同農業信貸、其他支農惠農政策有機結合,以發揮財政政策的綜合效應。農業、水利、氣象、宣傳、地方財政部門等有關各方應對經辦機構的承保、查勘、定損、理賠、防災防損等各項工作給予積極支援。

第二章 補貼範圍

第四條 保險標的範圍。

一、 財政部門提供保費補貼的種植業險種(以下簡稱補貼險種)的保險標的為種植面廣,對促進“三農”發展有重要意義的大宗農作物,包括:

(一)玉米、小麥;

(二)大豆、花生、葵花籽、油菜籽等油料作物;

(三)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政府有關檔案精神確定的其他農作物。

在上述補貼險種以外,各盟市可根據本地財力狀況和農業特色,自主選擇其他種植業險種予以支援。

二、財政部門提供保費補貼的養殖業險種(以下簡稱補貼險種)的保險標的為飼養量大,對保障人民生活、增加農戶收入具有重要意義的養殖業品種,包括:

(一)能繁母豬、奶牛;

(二)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政府有關檔案精神確定的其他養殖品種。

在上述補貼險種以外,各盟市可根據本地財力狀況和農業特色,自主選擇其他養殖業險種予以支援。

第五條 保險責任範圍

一、種植業補貼險種的保險責任為因人力無法抗拒的自然災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內澇、風災、雹災、凍災、旱災等,對投保農作物造成的損失。

根據本地氣象特點,各盟市可在上述自然災害以外,選擇其他災害作為附加險保險責任予以支援,由此產生的保費,可由地方財政部門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費補貼。

二、養殖業補貼險種的保險責任為重大病害、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導致的投保個體直接死亡。

(一)重大病害包括:

1、能繁母豬:豬丹毒、豬肺疫、豬水泡病、豬鏈球菌、豬乙型腦炎、附紅細胞體病、偽狂犬病、豬細小病毒、豬傳染性萎縮性鼻炎、豬支原體肺炎、旋毛蟲病、豬囊尾蚴病、豬副傷寒、豬圓環病毒病、豬傳染性胃腸炎、豬魏氏梭菌病,口蹄疫、豬瘟、高致病性藍耳病及其強制免疫副反應;

2、奶牛:口蹄疫、布魯氏菌病、牛結核病、牛焦蟲病、炭疽、偽狂犬病、副結核病、牛傳染性鼻氣管炎、牛出血性敗血病、日本血吸蟲病。

(二)自然災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風災、雷擊、地震、冰雹、凍災。

(三)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體滑坡、火災、爆炸、建築物倒塌、空中執行物體墜落。

根據本地氣象特點,各盟市可在上述重大病害、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之外,選擇其他重大病害、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作為附加險保險責任予以支援,由此產生的保費,可由地方財政部門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費補貼。

當發生高傳染性疫病政府實施強制撲殺時,經辦機構應對投保農戶進行賠償,並可從賠償金額中相應扣減政府撲殺專項補貼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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