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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預防措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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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糾正預防措施制度

對已發現的不合格品(項)調查分析原因制訂糾正措施,以防止類似問題的再發生,對潛在的不合格原因制訂預防措施,使不合格品(項)消除在發生之前,保證工程(產品)質量始終處於受控狀態 。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未消除工程(產品)生產及質量體系有關的不合格或潛在不合格原因而採取的糾正和預防措施活動。

三、職責

3.1本制度由專案經理部工程處負責制訂、修訂、實施的歸口管理。質檢處負責質量體系中不合格項或潛在的不合格項採取的糾正和預防措施的管理。工程處負責工程中的不合格和潛在的不合格品的糾正和預防措施的管理。

3.2 分經理部的工程施工技術部門負責本制度的實施,包括對施工(生產)不合格或潛在不合格原因進行調查,分析制訂糾正或預防措施,並對其實施效果進行驗證。

3.3專案經理部、各分經理部管理糾正和預防措施的人員,應當獨立地行使權力,進行原因調查分析,提出糾正和預防措施建議,並對其實施效果進行驗證。

四、措施和方法

4.1糾正措施。

4.1.1收集已出現不合格的資訊。

a)有效地處理相關人員的意見,包括監理工程師提出的意見。

b)有效地處理產品檢驗發出的不合格報告,從中捕捉已出現的不合格的資訊。

4.1.2調查與產品、過程和質量體系有關的不合格的原因,並填寫“不合格原因分析報告”。

4.1.3屬於專案經理部職能部門採取的糾正措施由工程處填寫“糾正措施

通知單”發至實施的責任部門。屬於分經理部採取的糾正措施通知由分經理部的工程科填發“糾正措施通知單”至實施的責任部門。“糾正措施通知單”發出前應知會相應的.責任部門。

4.1.4責任部門負責執行糾正措施。糾正措施執行完畢後及時報請糾正措施填發部門進行驗證,並填寫驗證記錄。

4.1.5如果糾正措施實施後,未達到預期效果,應重新制訂糾正措施,直至達到預期效果為止。

4.1.6對已出現的不合格項要做到原因不查清不放過,糾正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糾正措施未達到預期效果不放過。

4.2預防措施

4.2.1從以下幾方面收集潛在的不合格因素或隱患的資訊。

a)從影響工程或產品質量過程或作業中;

b)從質量記錄中;

c)從業主或監理工程師提出的意見中;

d)從內部質量稽核中。

4.2.2對潛在的不合格原因或隱患進行分析,制訂切實可行的預防措施計劃。

4.2.3屬於專案經理部職能部門應採取的預防措施由專案經理部質檢處和工程處按各自職責範圍分別制訂“預防措施計劃”發至責任部門實施。屬於分經理部應採取的預防措施由分經理部工程技術部門制訂“預防措施”發至責任部門實施。“預防措施計劃”發出前應知會相應的責任部門。

4.2.4責任部門接到“預防措施計劃”後,應認真付諸實施,並將實施效果填寫在預防措施計劃上。然後報請“預防措施計劃”制訂部門驗證,並填寫驗證記錄。

4.2.5專案經理部質檢處和工程處按各自職責範圍分別負責將預防措施的計劃及實施情況的效果驗證等的有關資訊提交管理部門評審。

五、質量記錄

5.1不合格原因分析報告

5.2糾正措施通知單

5.3預防措施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