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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的處理方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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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是很多員工關注的問題,你知道勞動糾紛怎麼解決嗎?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勞動糾紛的處理方法,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糾紛的處理方法是什麼

  勞動糾紛的處理方法

第一,協商。

勞動爭議發生後,尤其是工傷待遇爭議發生後,雙方當事人應當首先進行協商,以達成解決方案。這是最為常見的、也往往是雙方都容易接受的。事實上,矛盾不太尖銳的工傷待遇爭議,常常都是以這個程式來解決的。對職工來講,尤其要注意使用協商的方式解決糾紛,因為發生工傷的職工,往往還要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如果過分強呼叫訴訟的方式解決問題,可能會為今後的工作帶來不便。當然,我們並不是說要對用人單位作不恰當的`妥協,而是想要強調,協商是雙方最易接受,效果也最好的方式。

第二,調解。

就是企業調解委員會對本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進行調解。從法律、法規的規定看,這並不是必經的程式。但它對於勞動爭議的解決卻起到很大作用,特別是對希望繼續留在本單位工作的職工來說,能夠通過調解來解決勞動爭議,也不失為一種理想的選擇。

第三,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根據規定,當事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束。對於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需要強調的是,仲裁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式。就是說,當事人未經仲裁程式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訴訟。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則依據民事訴訟法和勞動法等的規定,受理和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期限為6個月,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院長批准可以延長。當事人如果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可以提起上訴,二審判決是終審判決,當事人必須執行。

  常見勞動糾紛的處理對策

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也不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式,但對解決勞動爭議有很大作用。特別在你並不想炒老闆魷魚時,還是儘量通過調解解決爭議為好。調解不成,就得申請仲裁了。根據規定,當事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要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延期不得超過0日。

停薪留職人員在約定期滿後,未與單位辦理延續手續,也未對單位付出實際勞動,而單位未對其支付勞動報酬。在這種情況下,雙方之間已沒有勞動權利義務,單位可行使對“空殼”勞動關係的單方解除權。

根據有關法規規定,勞動爭議訴訟時效是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開始計算,當勞動者就報酬被拖欠、剋扣與僱傭方發生糾紛時,有關方面判斷爭議發生的時間,不能簡單地把“發薪日未發薪”視為爭議發生之日,而應以勞動者追索被拒絕之日算起,以避免不法單位藉助“時效”來逃避法律責任。

企業辭退、解聘或開除嚴重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的員工本是正常現象。但由於一些企業開具的處理意見書中使用的是人力資源部門的印章,而不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印章,結果被勞動仲裁部門認定為無效;用人單位變動員工工作崗位未進行轉崗培訓,員工拒絕服從安排,從而引發勞動爭議,仲裁部門因為用人單位沒有履行相關程式而認定其決定無效。上述現象在國內許多企業都存在。這就告訴用人單位:企業在處理勞動糾紛、爭議時應依法進行,否則將會形成無效處理意見,無法及時處理犯錯誤的員工,還白白浪費了精力和時間。

企業在處理勞動糾紛、爭議過程中容易忽略的法律問題還有:處理證據不充分,缺少有力證明;忽視處理時效性規定和處理書送達手續不完善等,以上任何一個方面的疏忽都可能導致企業處理意見無效。企業處理勞動糾紛、爭議留有法律“漏洞”的現象說明,一些企業處理員工存在隨意性,沒有充分重視員工的辯駁權利,以為勞動糾紛爭議處理僅是企業內部管理問題,而沒有意識到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程式嚴格執行。企業如果繼續忽視這些問題,被處理員工依據法律規定要求仲裁,不僅人力資源管理無法正常進行,而且企業的聲譽也會受到損害。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如果你與單位或老闆發生了勞動爭議,首先應與單位或老闆進行協商,找出解決爭議的方法。協商雖然不是法定程式,但卻是解決一般爭議最常用的方法。

  申請勞動仲裁的程式

(1)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攜帶的材料

A.申訴書

B.身份證明

C.勞動關係證明

D.被訴人身份證明

E.送達地址確認書。

(2)受理或不予受理

仲裁委自接到申訴書之日起七日內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並自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告知申訴人。決定受理的案件,申訴人應當及時到仲裁委辦理有關手續;決定不予受理的,仲裁委向申訴人送達《不予受理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