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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仲裁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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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仲裁的基本原則的知識,歡迎閱讀。

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仲裁的基本原則

【知識點】: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願原則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仲裁要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在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完備的情況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則來解決糾紛。

  3.獨立仲裁原則

仲裁機構不依附於任何機關而獨立存在,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4.一裁終局制度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知識點】:仲裁委員會的獨立性(3個)

1.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2.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係。

3.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係。

【知識點】:仲裁協議

  1.書面形式

仲裁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2.仲裁協議應當具備的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3.仲裁協議的無效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4.有效的仲裁協議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宣告有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5.對仲裁協議的效力存在異議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時,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6.仲裁協議的獨立性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