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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法的本質和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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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法的本質和特徵

  法的本質和特徵

(一)法的.本質

法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

1.“統治階級”

(1)法所體現的統治階級意志,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是社會客觀需要的反映。

(2)法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統治階級每個成員個人意志的簡單相加。

(3)法律反映統治階級的意志,並不意味著法律就完全不顧及被統治階級的願望和要求,法律也會在一定程度上照顧被統治階級的利益。

2.“國家意志”

法體現的不是一般的統治階級意志,而是被奉為法律的統治階級意志,即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

(二)法的特徵(2016年調整)

1.國家意志性

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範。

【提示】制定、認可,是國家創制法的兩種方式。

2.國家強制性

法憑藉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利得性(2016年調整)

(1)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係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範。

(2)概括性:法具有能為一般人提供一個行為模式、標準的屬性。

(3)利導性:法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分配利益,從而影響人們的動機和行為,實現統治階級的意志和要求。

4.規範性(2016年調整)

(1)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範。

(2)可預測性:法具有明確的內容,能使人們預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為的法律後果。

(3)普遍適用性:凡是在國家權力管轄和法律調整的範圍、期限內,對所有社會成員(包括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及其活動都普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