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財會職務>初級會計師>

2016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

初級會計師 閱讀(2.76W)

下面小編分享關於2016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歡迎參考!

2016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

  勞動爭議的範圍及解決方法

  1.勞動爭議的範圍包括: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2.勞動爭議解決方法

①自行協商或請工會等第三方共同協商達成和解

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③勞動仲裁

④法院訴訟

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參加人

包括:當事人、當事人代表、第三人、代理人

  (1)當事人

①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②勞動者與個人承包經營者發生爭議,申請仲裁時,應當將發包的組織和個人承包經營者作為當事人。

③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以及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歇業,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依法將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

  (2)當事人代表

勞動者一方10人以上,並有共同請求的,勞動者可以推舉3至5名代表參加仲裁活動。

  (3)代理人

①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仲裁活動。

②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無法定代理人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

③勞動者死亡,由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蔘加仲裁活動。

  (4)第三人

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或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

  申請仲裁時效

(1)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1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3)仲裁時效的中斷:清零(主觀原因)

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4)仲裁時效的中止:暫停(客觀原因)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