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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之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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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之法律基礎

  知識點:法律基礎

1.法的概念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著統治階級意志的規範體系,這一意志的內容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

2.法律的概念

狹義 

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式制定和頒佈的規範性檔案 

廣義 

法的整體,即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各種行為規範的總和 

  (二)法的本質與特徵

1.法的本質——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

(1)法不是社會各階級意志的體現,只能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2)法所體現的統治階級的意志,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是社會客觀需要的反映。

(3)法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統治階級每個成員個人意志的簡單相加。

(4)法體現的不是一般的統治階級意志,而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

(5)統治階級的某個成員違反法律,也要受到法律制裁。

2.法的特徵

特徵

解釋

(1)國家意志性①制定、認可是國家創制法的兩種方式
②法是通過國家制定和釋出的,但並不是國家釋出的任何檔案都是法。法需要通過特定的國家機關,按照特定的方式,表現為特定的法律檔案形式才能成立。
(2)強制性法憑藉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具有強制性;
(3)利導性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係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範,具有利導性;
(4)規範性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範,具有規範性

  法律關係

  (一)法律關係的概念

法律關係是法律規範在調整人們的行為過程中所形成的一種特殊的社會關係,即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關係,或者說,是被法律規範所調整的權利與義務關係。

法律關係由法律關係的主體、法律關係的內容和法律關係的客體三個要素構成。缺少其中任何一個要素,都不能構成法律關係。

  (二)法律關係的要素

1、法律關係的主體

法律關係的主體又稱權利主體或義務主體,是指參加法律關係,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

(1)公民(自然人)。

(2)機構和組織(法人——全部財產承擔責任;非法人—分支機構(締約能力、訴訟能力);職能部門)。

(3)國家。(特定主體)

(4)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國社會組織。

2、法律關係的內容

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法律關係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1)權利是指法律關係主體依法享有的權益,表現為權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規定具有的自主決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種行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種行為的自由。

(2)義務是指法律關係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所擔負的必須作出某種行為或者不得作出某種行為的負擔或約束。

3、法律關係的客體

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物件。

(1)物。

物可以是自然物;也可以是人造物;還可以是財產物品的一般價值表現形式——貨幣及有價證券。

(2)非物質財富。

也稱精神產品或精神財富,包括知識產品和道德產品。

(3)行為。

如生產經營行為、經濟管理行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為和提供一定勞務的行為等。

(4)人身。

人身是由各個生理器官組成的生理整體(有機體)。有三項限制。

  法律事實

  (一)法律事件

1、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觀意志轉移的”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定情況或者現象。

2、事件可以是自然現象,如地震、洪水、颱風、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災害;也可以是某些社會現象,如爆發戰爭、重大政策的改變等。

(1)由自然現象引起的事實又稱絕對事件;

(2)由社會現象引起的事實又稱相對事件。

它們的出現都是不以人們(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徵。

  (二)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是指以法律關係“主體意志為轉移”,能夠引起法律後果,即引起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人們有意識的活動。它是引起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實。

  法的形式和分類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是由何種國家機關,依照什麼方式或程式創制出來,並表現為何種形式、具有何種效力等級的法律檔案。

我國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憲法。

憲法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代表大會制定,是國家的根本**,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

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全國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

另外,全國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還有權就有關問題作出規範性決議或決定,它們與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3)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釋出的規範性檔案。

(4)地方性法規。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不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本地區情況制定、釋出規範性檔案即地方性法規。

(5)自治區法規。

(6)特別行政區的法。

(7)行政規章。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也稱部委規章)和政府規章(也稱地方規章)兩種。

政府規章除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還不得與上級和同級地方性法規相牴觸。行政規章在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僅起參照作用。

(8)國際條約。

  (二)法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作不同的分類。

1.根據法的創制方式和釋出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習慣法)

2.根據法的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式:根本法(憲法)和普通法

3.根據法的內容:實體法和程式法

4.根據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或者對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別法

5.根據法的主體、調整物件和淵源:國際法和國內法

6.公法和私法

  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

  (一)法律體系與法律部門的概念

法律部門又稱部門法,是指根據一定標準和原則所劃定的同類法律規範的總稱。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首先是法律調整的物件,即法律調整的社會關係。

  (二)我國現行的法律部門和法律體系

根據九屆人大常委會的意見,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劃分為以下七大法律部門:

1.憲法及憲法相關法;

2.民法商法;

3.行政法;

4.經濟法;

5.社會法;

6.刑法;

7.訴訟與非訴訟程式法。

我國的訴訟制度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三種,發生經濟糾紛,除訴訟外,還可以通過仲裁這種非訴訟的方式解決。

知識點: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