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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必考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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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支付結演算法律制度

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必考知識點

第五節 結算方式

  知識點:匯兌

1.匯兌的概念和種類

(1)概念。匯兌是匯款人委託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單位和個人的各種款項的結算,均可使用匯兌結算方式。

(2)種類。分為信匯和電匯兩種。

2.辦理匯兌的程式

3.匯兌的撤銷和退匯

(1)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尚未匯出的款項可以申請撤銷。申請撤銷時,應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證件及原信、電匯回單。

(2)匯入銀行對於收款人拒絕接受的匯款,應立即辦理退匯。匯入銀行對於向收款人發出取款通知,經過2個月無法交付的匯款,應主動辦理退匯。

知識點:託收承付

(一)託收承付的概念和適用範圍

1.託收承付: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後委託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

2.託收承付結算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萬元。新華書店系統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000元。

3.辦理託收承付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託收承付結算。

4.使用託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並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5.收付雙方使用託收承付結算必須簽有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購銷合同,並在合同上訂明使用託收承付結算方式。

6.

收款人對同一付款人發貨託收累計3次收不回貨款的收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收款人向該付款人辦理託收
付款人累計3次提出無理拒付的付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其向外辦理託收

(二)辦理託收承付的程式

1.簽發託收憑證

(瞭解)簽發託收憑證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託收"的字樣;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及賬號;收款人名稱及賬號;付款人開戶銀行名稱;收款人開戶銀行名稱;託收附寄單證張數或冊數;合同名稱、號碼;委託日期;收款人簽章。

2.託收

收款人按照簽訂的購銷合同發貨後,委託銀行辦理託收。

3.承付

(1)付款人開戶銀行收到託收憑證及其附件後,應當及時通知付款

(2)承付貨款分為:

驗單付款承付期為3天,從付款人開戶銀行發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內遇法定休假日順延)
驗貨付款承付期為10天,從運輸部門向付款人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算起

(3)付款人在承付期內,未向銀行表示拒絕付款,銀行即視作承付,並在承付期滿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順延)上午銀行開始營業時,將款項劃給收款人。

4.逾期付款

付款人在承付期滿日銀行營業終了時,如無足夠資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為逾期未付款項,按逾期付款處理。

5.拒絕付款

對下列情況,付款人在承付期內,可向銀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絕付款:(掌握)

(1)沒有簽訂購銷合同或購銷合同未訂明託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款項。

(2)未經雙方事先達成協議,收款人提前交貨,或因逾期交貨,付款人不再需要該項貨物的款項。

(3)未按合同規定的到貨地址發貨的款項。

(4)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

(5)驗單付款,發現所列貨物的品種、規格、數量、價格與合同規定不符,或貨物已到,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發貨清單不符的款項。

(6)驗貨付款,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與發貨清單不符的款項。

(7)貨款已經支付或計算有錯誤的款項。

6.重辦託收

收款人對被無理拒絕付款的託收款項,在收到退回的結算憑證及其所附單證後,需要委託銀行重辦託收。經開戶銀行審查,確屬無理拒絕付款,可以重辦託收。

  知識點:委託收款

(一) 委託收款的概念和適用範圍

委託收款是收款人委託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單位和個人憑已承兌商業匯票、債權、存單等付款人債務證明辦理款項的結算,均可以使用委託收款結算方式。同城異地均可使用。

(二)辦理委託收款的程式

1.必須記載事項

表明“託收”的字樣;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委託收款憑據名稱及附寄單證張數;委託日期;收款人簽章(7項)

2.委託

收款人辦理委託收款應向銀行提交委託收款憑證和有關債務證明。

3.付款

(1)以銀行為付款人的,銀行應當在當日將款項主動支付給收款人。

(2)以單位為付款人的,銀行應及時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應於接到通知的當日書面通知銀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內通知銀行付款的,視為同意付款。

  知識點:國內信用證

國內信用證,是指開證銀行依照申請人(購貨方)的申請向受益人(銷貨方)開出一定金額、並在一定期限內憑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支付款項的書面承諾。

1、只適用於國內企業之間商品交易產生的貨款結算。

2、只能用於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

3、我國信用證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不可轉讓,是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

4、開證行在決定受理該項業務時,應向申請人收取不低於開證金額20%的保證金。並可根據申請人資信情況要求其提供抵押、質押或由其他金融機構出具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