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範圍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法院受理對下列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
①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②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③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④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⑤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⑥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
⑦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⑧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一)平等主體間:仲裁、民事訴訟
非平等主體間: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平等主體經濟糾紛:
1.或裁或審原則。
2.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轄權。
法院行使管轄權情形:
(1)沒有仲裁協議
(2)仲裁協議無效
(3)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
(二)不平等主體行政糾紛:
1.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都由行政管理相對人一方提出申請。
2.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選擇
(1)一般:選擇複議,對複議結果不服時可再訴訟
(2)特殊:必經複議,只有對複議結果不服才能起訴
(3)極特殊:只能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