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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專案管理師國家職業標準彙總

職稱考試 閱讀(1.99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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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專案管理師國家職業標準彙總

1. 職業概況

1.1 職業名稱

專案管理師。

1.2 職業定義

掌握專案管理的原理、技術、方法和工具,參與或領導專案的啟動、計劃、組織、執行和收尾過程的活動,確保專案能在規定的範圍、時間、質量與成本等約束條件下完成既定目標的人員。

1.3 職業等級

本職業共設四個等級,分別為:專案管理員(國家職業資格四級)、助理專案管理師(國家職業資格三級)、專案管理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高階專案管理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

1.4 職業環境

室內、室外。

1.5 職業能力特徵

身體健康,具有一定的觀察、理解、計算、判斷、應變、表達、交流、協調及自主學習的能力。

1.6 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畢業(或同等學歷)。

1.7 培訓要求

1.7.1 培訓期限

全日制職業學校教育,根據其培養目標和教學計劃確定。晉級培訓期限:專案管理員不少於90標準學時;助理專案管理師不少於140標準學時;專案管理師和高階專案管理師不少於120標準學時。

1.7.2 培訓教師

培訓教師應當具備系統的專案管理知識,一定的實際管理經驗和豐富的教學經驗,良好的語言表達能力和知識傳授能力。培訓教師也應具有相應級別:培訓專案管理員和助理專案管理師的教師應具有專案管理師職業資格證書或有關專業講師以上(含講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培訓專案管理師的培訓教師應具有高階專案管理師職業資格證書或有關專業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培訓高階專案管理師的教師應具有高階專案管理師職業資格證書2年以上或有關專業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1.7.3 培訓場地裝置

可容納20名以上學員的標準教室;有必要的教學裝置、設施;室內光線、通風、衛生條件良好。有專門的網上培訓條件(包括硬體和軟體);有輔導答疑教師。

1.8 鑑定要求

1.8.1 適用物件

從事或準備從事本職業的人員。

1.8.2 申報條件

專案管理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 取得高中畢業證(或同等學歷)學歷,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經專案管理員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畢(結)業證書。

2) 管理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專案管理工作1年以上。

助理專案管理師(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職業專案管理員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2年以上,經助理專案管理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畢(結)業證書。

2) 具有大專學歷(或同等學歷),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5年以上,經助理專案管理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畢(結)業證書。

3) 具備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經助理專案管理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畢(結)業證書。

4) 取得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碩士學位,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1年以上,經助理專案管理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畢(結)業證書。

專案管理師(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職業助理專案管理師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經專案管理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畢(結)業證書。

2) 具有大學本科學歷(或同等學歷),申報前從事本職業工作5年以上,擔任專案領導2年以上,經專案管理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畢(結)業證書。

3) 取得本專業研究生學歷(或同等學歷),申報前從事本職業3年以上,擔任專案領導1年以上,能夠管理一般複雜專案,經專案管理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畢(結)業證書。

高階專案管理師(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職業專案管理師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經高階專案管理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畢(結)業證書。

2) 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並擔任專案管理領導工作1年以上,負責過2-4項以上覆雜專案管理工作,取得一定的工作成果(含研究成果,獎勵成果,論文著作),經高階專案管理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畢(結)業證書。

3) 本科以上學歷,連續從事本職業8年以上,並擔任專案管理領導工作3年以上,負責過3-5項大型複雜專案管理工作,並取得一定的工作成果(含研究成果,獎勵成果,論文著作),經高階專案管理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畢(結)業證書。

1.8.3 鑑定方式

分為理論知識考試和專業能力考核。理論知識考試和專業能力考核均採用閉卷筆試或者上機考試的方式。理論知識考試和專業能力考核均實行百分制,成績皆達60分以上者為合格。專案管理師、高階專案管理師還須進行綜合評審。

1.8.4 考評人員與考生配比

理論知識考試考評人員與考生配比為1:20,每個標準教室不少於2名考評人員;專業能力考核考評員與考生配比為1:20,每個考場不少於2名考評員,評審委員不少於5人。

1.8.5 鑑定時間

理論知識考試時間為90分鐘,專業能力考核時間為90分鐘。綜合評審時間不少於30分鐘。

1.8.6 鑑定場所裝置

標準教室。綜合評審在條件較好的小型會議室進行,室內需配備必要的計算機裝置、照明裝置、投影裝置等,室內衛生、光線、通風條件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