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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司法考試《國際法》知識點歸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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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是國際關係發展的產物。它要求既有“國”(主權獨立國家),又有“際”(國家間的交往),才能存在和發展。下面是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搜尋整理的國家司法考試《國際法》知識點歸納,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國家司法考試《國際法》知識點歸納

 國際法的概念和特徵

  (一)國際法的概念

國際法( International Law)是一個與國內法相對應的法律體系。它是國家間交往中形成的,以國家間協議制定的,主要是調整國家之間關係的,有拘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體。國際法與國內法二者共同構成了當代人類社會完整的法律秩序。

“國際法”一詞準確地反映出該法律體系的所覆蓋的基本內容和基本特點,該詞由英國法學家邊沁最早運用,後被廣泛採用,今天已為國際社會(包括聯合國及各國際組織)所通用。有人使用“國際公法”( Public Intemational Law) 一詞來稱呼這一法律體系(其傳人中國早期,也被稱為“公法”),強調的也是其調整國家(政府)與國家(政府)間關係的這種特徵。此處“公”的含義與當代有些學者在國內法研究時所使用的“公法”一詞中“公”的含義或範圍有所不同。從法律體系上看,國際法體系是與整個國內法體系相對應的,而不是與“國際私法”或“國際經濟法”等詞所指代的內容相對應或相併列。後者往往可以是在某個領域的國內法規則與國際法規則的集合體,且在性質、範疇等方面還存在不同理解和爭論(見後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編)。

國際法是國際關係發展的產物。它要求既有“國”(主權獨立國家),又有“際”(國家間的交往),才能存在和發展。古代社會雖然有一些關於條約、使節等方面的規則和制度的雛形,但它們是零星的、小範圍的和萌芽性的。關鍵問題就在於那時或者“有際無國”(交往的實體不是真正獨立的主權國家,比如中國春秋戰國時代的諸侯國);或者是“有國無際”(國家間受制於環境,缺乏穩定、持續交往,比如波斯帝國、羅馬帝國與中國之間)。因此沒有近代意義上的國際法體系存在。1643~1648年結束歐洲30年戰爭的威斯特伐利亞和會召開和《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的誕生,標誌著近代主權獨立國家體系的出現,成為近代國際關係的起點;同時它確認了國家主權、主權平等的根本原則,也標誌著近代國際法的開始。同一時期,荷蘭人格勞秀斯發表了《戰爭與和平法》(1625年)等一系列著作,首次從理論上對國際法的規則和基本問題進行了系統全面的論述,並努力使國際法從神學的桎梏中解放出來。這些著作對威斯特伐利亞和會及其之後的各國交往活動產生了積極影響,為近代國際法學奠定了基礎。格勞秀斯因而被稱為“近代國際法學之父”。

近代國際法自誕生後的200餘年間,主要在歐洲基督教國家之間適用,並且隨著歐洲國際關係的演變而發展。在經歷了西方資產階級革命、西方殖民主義擴張、俄國十月革命和兩次世界大戰後,規則體系不斷充實完善,方向日益文明進步,並且逐步由歐洲走向了世界。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和聯合國成立之後,國際法得到了最重要的發展。以《聯合國憲法和章程》為核心的一整套國際法規則體系,逐漸成為整個國際社會的行為規則,構成了當代國際法核心內容;同時,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對人類社會的巨大影響;也在當代國際法中得到體現,產生了許多國際法的新分支。比如航空法、外空法、國際環境保護法等。冷戰結束和21世紀以來,經濟全球化的趨勢和網路時代的來臨,使國際法面臨新挑戰、新課題和新發展。當代國際法正在經歷從互惠到共贏,從共處到合作的演變。國際法進入了快速發展的新時期。

現代國際法已經成為國際社會普遍性的、涉及國際交往各個領域的、龐大繁雜的規則體系。從內容上概括地說,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國際法的基本原理和原則(性質、淵源、基本原則等);國家或國際法主體本身的制度和規則(如國家和政府、領土、居民、國家責任、國際爭端的解決等);以及國際法各個相對獨立的分支(如海洋法、國際航空法、空間法、條約法、外交領事關係法、國際****法、國際經濟法、國際環境法、戰爭與武裝衝突法等)。

  (二)國際法的特徵

1.國際法的特點。當代國際社會是由平等的主權國家組成的,這種客觀現實決定了國際法與國內法相比,有如下的主要特點:

(1)立法方式不同。國內法是凌駕於國內社會之上的國家立法機關依一定的程式制定。國際社會沒有也不應有凌駕於國家之上的國際立法機構來制定規則,更不能由任何一個國家單獨制定國際法。國際法的規則只能由國家之間在平等基礎上以協議方式共同制定,這種協議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習慣法的形式表現出來。

(2)法律關係的主體和調整物件不同。國內法主體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而國際法主要是調整國家之間關係的,其主體主要是國家。此外,在某種範圍和條件下,政府間國際組織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實體乃至個人,也可以作為國際法的主體。

(3)強制力的依據和方式有所不同。國內法強制力的依據是上升為國家意志的國內統治者的意志。而國際法的依據一般認為是產生於國際交往和發展需要的、國家之間的意志協議或稱為協議意志。相應地,國內法的強制力是由超越個體之上的有組織的國家強制機器來保障和實施的。國際社會沒有超越國家之上的強制機構,雖然國際法實施的`機制性和機構性日益增長。從本質上,當今的國際法的強制力還是通過國家本身單獨或集體的行動來實現的。 (4)發達程度不同。與國內法相比,國際法的形成和發展時間較短。國際法無論從規則體系、國家實踐還是理論研究,都不如國內法領域完善和發達。隨著經濟全球化和國際關係民主化,國際法在加速完善和發展中。不僅會借鑑國內法體系中的原理和法律技術,並且尋求與國內法相互促進和有機結合。

2.國際法的法律性。國際法的上述特點不否定國際法的法律性。

首先,國際法作為法律得到所有國家承認。國際法規則被作為法律,其效力不僅在各國的國內法中反映出來,也從國家處理國際關係問題的實踐中得到印證。作為法律,國際法也具有規範性、普遍性、強制性、判斷是非的標準、處理事件的依據等與國內法相似的一般法律梅性。

其次,對國際法法律性的質疑,主要是基於國際法規則屢被違反的現實。應該看到,在絕大多數場合,國際法的規則被各國自覺地遵守,以維持國際社會正常秩序和國家交往的有序進行。在對違法行為的處罰上,違背國際法的行為中絕大部分都受到了法律的追究,實施不法行為的國家承擔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國際社會,確實有一些違背國際法的行為並沒有得到法律應有的追究,特別是在一些涉及戰爭與和平的重大問題和某些大國因素存在的情況下。這是國際社會當前的狀態和性質造成的。從法學邏輯看,某些逍遙法外事實的存在一方面不能排除該違法行為的非法性,另一方面也不能以此否認國際法本身的法律性。 最後,國際法不可能解決國際社會的所有問題。有關戰爭、和平、發展等根本性的問題,更不是國際法單獨所能解決的。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國際法的地位,“國際法虛無論”和“國際法萬能論”都失之偏頗。

 國際法的主要基本原則

1.特點(各國公認、構成國際法基礎、適用於國際法各個領域、具有強行法的性質)

2.國際法的主要基本原則主要內容或特點
國家主權平等原則主權包括對內最高權、對外獨立權、自保權
不干涉內政原則內政的判斷標準:不違反該國所承擔的國際法義務
禁止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脅原則例外:(單獨或集體)自衛、根據安理會的決議採取武力行動等
民族平等和民族自決原則就獨立而言,適用於在外國殖民統治下的被壓迫民族,(一般不適用於主權國家內部的民族分裂活動)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爭端應通過和平方式解決
善意履行國際義務原則條約必須遵守

【例多選題】關於國際法基本原則,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

A.國際法基本原則具有強行法性質

B.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原則是指禁止除國家對侵略行為進行的自衛行動以外的一切武力的使用

C.對於一國國內的民族分離主義活動,民族自決原則沒有為其提供任何國際法根據

D.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是指國家間在發生爭端時,各國都必須採取和平方式予以解決

【參考答案】ACD

【參考解析】國際法基本原則是國際法龐大規則體系中最核心和基礎的規範。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徵:(1)各國公認,普遍接受。(2)適用於國際法律關係的所有領域,貫穿國際法的各個方面。(3)構成國際法體系的基礎;若被其破壞,整個國際法體系會被動搖和坍塌。國際法基本原則具有強行法性質。A項:國際法基本原則是國際法龐大規則體系中最核心和基礎的規範。國際法基本原則具有強行法性質。強行法在《維也納條約公約》中被稱為“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指的是在國際社會中公認為必須絕對遵守和嚴格執行的法律規範,不得被任意選擇、違背和更改。所以,A項正確。C項:民族自決原則中殖民地民族的獨立權的範圍,只嚴格適用於殖民地。對於一國國內的民族分離主義活動,民族自決原則沒有為其提供任何國際法根據。這個問題在國際法和國際實踐中被認為是一國的內部事務,是一國國內法的問題,應該尊重國家主權及其全體人民的選擇。國際法明確嚴格禁止任何國家假借民族自決名義,製造、煽動或支援民族分裂,破壞他國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任何行動。所以,C項正確。D項: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是指國家間在發生爭端時,各國都必須採取和平方式予以解決,爭端的當事國及其他國家應避免任何使爭端或情勢惡化的措施或行動。所以,D項正確。B項: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原則並不是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凡是符合《聯合國憲法和章程》和國際法規則的武力使用是被允許的,包括國家對侵略行為進行的自衛行動和聯合國集體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因此,不僅除自衛外,聯合國集體安全制度下也是可以使用武力的。所以,B項錯誤。綜上,本題答案為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