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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法理學第二章:《法的執行》知識點複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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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知識點是歷年來司法考試重點考察的部分,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各位考生整理的2017司法考試法理學第一章《法的執行》知識點複習,歡迎學習!

2017司法考試法理學第二章:《法的執行》知識點複習

  一、立法的定義 

立法是指一定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檔案及認可法律的活動,是將一定階級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的活動,是對社會資源、社會利益進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動。

立法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的立法概念與法律制定的含義是相同的,泛指一切有權的國家機關依法制定各種規範性法律檔案的活動,它既包括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制定憲法和法律的活動,也包括有權的地方權力機關制定其他規範性法律檔案的活動,還包括國務院和有權的地方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檔案的活動。

狹義上的立法是國家立法權意義上的概念,僅指享有國家立法權的國家機關的立法活動,即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依法制定、修改和廢止憲法和法律的活動。

立法是國家機關的專有活動和基本職能,是隨著國家的產生和發展而出現和發展起來的,並且日益完善和制度化。立法具有以下特點:第一,立法是以國家的名義進行的活動;第二,立法是一項國家職能活動,其目的是為了實現國家和社會生活的有效調控;第三,立法是以一定的客觀經濟關係為基礎的人們的主觀意志活動,並且受其他社會因素的影響;第四,立法是產生具有規範性、國家強制性的普遍行為規則的活動;第五,立法是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進行的專門活動;第六,立法是對有限的社會資源進行制度性的分配,是對社會資源的第一次分配,反映了社會的利益傾向性。立法是對社會進行權威的、有效的資源分配或財富分配,是通過規定權利義務所進行的分配,從而實現社會控制、社會調整,實現社會動態平衡。

立法是法治的重要內容,制定完備而良善的法律是進行法治建設的前提和基礎。依法治國,進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應當高度重視立法工作。

  二、立法體制

立法體制包括立法許可權的劃分、立法機關的設定和立法權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制度,主要為立法許可權的劃分。

立法權是一定的國家機關依法享有的制定、修改、廢止法律等規範性檔案的權力,是國家權力體系中最重要的、核心的權力。享有立法權是立法的前提,立法是行使立法權的過程和表現。

從廣義上講,根據享有立法權的主體和形式的不同,立法權可以劃分為國家立法權、地方立法權、行政立法權、授權立法權等。國家立法權是由一定的中央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用以調整基本的、帶全域性性的社會關係,在立法體系中居於基礎和主導地位的最高立法權。地方立法權是由有權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立法權。享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權力機關可以是單一層次的,也可以是多層次的。行政立法權是

源於憲法、由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的、低於國立法權和地方行政立法權;地方行政立法權又可分為不同的層次。授權立法權,又稱委託立

權或委任立法權,是有關的國家機關由於立法機關的授權而獲得的、在一定期限和範圍內進行立法的一種附屬立法權。

立法體制的性質是與國家的性質相一致的,立法體制的形式則是與國家的結構形式和管理形式密切聯絡的。由於國情的不同,世界各國的立法體制呈現出多樣化現象,主要有一元制、二元制兩類。

當代中國是單一制國家,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我國的立法體制是一元性的立法體制,全國只有一個立法體系;同時又是多層次的。在我國,根據憲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制定法律;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國務院下屬的部委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規章;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地區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 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 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 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 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 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 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 行政法規,制定規章。此外,按照“一國兩制”的 原則,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包括立法制度),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三、立法原則

立法原則是指導立法主體進行立法活動的 基本準則,是立法過程中應當遵循的指導思想。 確定立法原則時要考慮這樣一些關係:(1)需要 與可能:立法的階段性,立法的具體條件(社會、政治、經濟)的配套;(2)歷史、現實與未來:立 法的超前問題,立法的繼承問題;(3)客觀與主觀:人的能力問題,客觀認識把握與主觀表達;

(4)整體與部分:各個利益集團的平衡,法律自身的統一性、和諧性;(5)專家與社會:專家意見與社會要求,“精英”與一般民眾的認識差距;

(6)本國國情與全球化:本國的國情與他國發展的歷程,人類發展的`趨同問題。

我國立法法規定的立法原則為:(1)立法應當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2)立法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3)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

(4)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科學合理地規定權利與義務、權力與責任。由此可以認為,當代中國立法的原則為法治原則、民主原則、科學原則。

(一)合憲性與合法性原則

立法的合憲性與合法性原則要求一切立法活動都必須以憲法為依據,符合憲法的精神;立法活動都要有法律根據,立法主體、立法許可權、立法內容、立法程式都應符合法律的規定,立法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範的要求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二)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原則

立法應當尊重社會的客觀實際狀況,根據客觀需要反映客觀規律的要求,要以理性的態度對待立法工作,注意總結立法現象背後的普遍聯絡,揭示立法的內在規律,避免主觀武斷、感性用事。

(三)民主立法原則

立法應當體現廣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確認和保障人民的利益;應當通過法律規定,保障人民通過各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表達自己的意見;立法過程和立法程式應具有開放性、透明度,立法過程中要堅持群眾路線。

(四)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原則

在立法中要做到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恰當處理各種關係,注意各方面的平衡;應高度重視立法的技術、方法,提高立法的質量。

  四、立法程式

立法程式,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檔案及認可法律的法定步驟和方式。立法程式,與一個國家的決策過程的民主、科學有著密切的關係。完善立法的程式,對於保證立法的規範化、科學化,減少或避免立法的主觀隨意性,維護法的穩定性、連續性和權威性,提高立法的質量,更好地發揮法的作用,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我國的立法法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程式進行了基本的規定,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程式主要有以下四個步驟,即法律議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審議、法律的表決和通過、滲律的公佈。其他的立法程式一般參照進行。

(一)法律議案的提出

提出法律議案(又稱立法議案、法律案)是立法程式的開始。法律議案是指依法享有法律議案提案權的機關或個人向立法機關提出的關於制定、修改、廢止某項法律的正式提案。法律議案一經提出,立法機關就要列入議事日程,進行正式審議和討論。

法律議案與法律草案不同。法律議案是指

有關立法的建議,內容一般比較原則、概括,但也可以比較具體;可以只提立法主旨和理由,也可以附有法律草案。法律草案內容比較具體、系統、完整。提出法律議案並不等於提出法律草案。提出法律議案時是否附法律草案由提案人自主決定。如果提案人不附法律草案,可由立法機關的有關部門委託一定的機關或個人起草法律草案,也可以組織專門的人員負責起草法律草案。

提出法律議案的關鍵是誰享有法律議案的提案權。在我國,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下列個人和組織享有向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提出法律議案的提案權:

1.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依照法律規定,全國人大代表30人以上或一個代表團可以提出法律議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10人以上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議案。

2.全國人大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向全國人大提出法律議案。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議案。

3.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議案。

(二)法律案的審議

法律案的審議是指立法機關對已經列入議事日程的法律案正式進行審查和討論。審議法律案,是保證立法質量、體現立法民主的重要環節,它可以使法律更加完備和成熟。

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法律案的審議,一般經過兩個階段:一是由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其中包括對法律案的修改、補充;二是立法機關全體會議的審議。為保證審議質量,1983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會議決定,對法律案的審議採取兩步審議制度,即法律案提出後先由提出法律案的個人或組織作說明,進行初步討論,然後由常委會委員帶回去研究,徵求意見,第二次會議再審議。立法法則更進一步規定為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一般應當經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再交付表決。此外,為保障在討論時能夠充分發表意見,人大代表在會議上的發言,不受法律追究。

法律案審議的結果有以下幾種:(1)提付表決;(2)擱置;(3)終止審議。

(三)法律的表決和通過

法律的表決和通過是立法機關以法定多數對法律案所附法律草案表示最終的贊同,從而使法律草案成為法律。這是法的制定程式中具有決定意義的一個步驟。表決時除了通過外,還可能產生另外一種結果,就是沒有獲得法定數目以上人的贊同,即不通過。

我國憲法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2/3以上的多數通過。法律案所附法律草案要經過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通過法律的方式,有公開表決和祕密表決兩種。公開表決包括舉手表決、起立表決、口頭表決、行進表決、記名投票表決等各種形式。祕密表決主要是以無記名投票的形式。我國自1985年3月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五次會議開始採用了“計算機多功能會議事務資訊處理系統”電腦表決器,進行祕密表決。

(四)法律的公佈

法律的公佈是指立法機關或國家元首將已通過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佈,以便全社會遵守執行。法律的公佈是立法程式中的最後一個步驟,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過後,凡是未經公佈的,都不能發生法的效力,從而無法在社會生活中發揮作用。未經正式公佈的“法律”,不為人們所知曉,就不具有普遍約束力,也不可能得到人們的普遍遵守。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佈法律。公佈後的法律生效問題,依照法律規定。我國公佈法律的報刊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以及“在全國範圍內發行的報紙”,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上刊登的法律文字為標準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