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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試《刑法》高頻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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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實際上即指刑法典。特別刑法指僅使用於特定的人、時、地、事(犯罪)的刑法。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搜尋整理的2017年司法考試《刑法》高頻知識點,希望對大家考試有所幫助。

2017年司法考試《刑法》高頻知識點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一)概念與特徵

本罪是指以暴力干涉他人結婚自由或離婚自由的行為。

1.本罪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首先,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行為,即實施捆綁、毆打、禁閉、搶掠等對人行使有形力的行為。僅有干涉行為而沒有實施暴力的,不構成本罪;儀以暴力相威脅進行干涉的,也不構成本罪;暴力極為輕微的(如打一耳光),不能視為本罪的暴力行為。其次,暴力行為只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手段,換言之,必須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干涉婚姻自由主要表現為強制他人與某人結婚或者離婚,禁止他人與某人結婚或者離婚,這裡的“某人”包括行為人與第三人。暴力行為不是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沒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構成本罪。

3.主體為已滿16週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行為人與被害人是否具有某種特定關係,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4.主觀方面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不能自由結婚或離婚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犯罪的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認定

1.沒有使用暴力或使用極為輕微的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不能認定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反之,以故意殺人、故意重傷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則對人身權利的侵害超過了對婚姻自由的`妨害,應以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論處。一貫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只要其中一次屬於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行為,則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實行數罪併罰。

2.丈夫因不同意妻子與自己離婚而對妻子實施暴力的,考慮到夫妻之間的特定關係,一般不以本罪處理。如果符合虐待罪的犯罪構成,可按虐待罪論處。

3.對搶婚案件應具體分析,區別處理。某些少數民族地區的搶婚習俗,是結婚的一種方式,不能以本罪論處。因向女方求婚遭到拒絕,而糾集多人使用暴力將女方劫持或綁架於自己家中,強迫女方與自己結婚的,應以本罪論處:如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構成,則屬於一個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罪論處。因向女方求婚遭到拒絕,為造成既成事實,而糾集多人使用暴力將女方劫持或綁架於自己家中,強行與之性交的,構成奸罪。女方與男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爾後由於種種原因女方不願與男方同居,男方使用暴力將女方搶到自己家中甚至強行同居的,一般不宜以犯罪論處。

(三)處罰

依照刑法第257條規定,本罪的處罰分為兩種情況:犯本罪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只有被害人告訴的才處理;犯本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不適用告訴才處理的規定。“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指在實施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為的過程中過失導致被害人死亡,以及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直接引起被害人自殺身亡。故意導致被害人死亡以及暴力干涉與自殺身亡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的,都不能認定為“致使被害人死亡”。

連續犯和慣犯的區別

慣犯,是指以某種犯罪為常業,或者以犯罪所得為主要生活來源或揮霍來源,或者犯罪已成習性,在較長時間內反覆實施同一種犯罪行為,刑法明文規定對其以一罪論處的犯罪形態。我國刑法中的慣犯一般就是指賭博罪。

連續犯所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必須觸犯同一罪名。該特徵是由連續犯在主觀上須基於連續意圖制約下的數個同一故意。比如:甲對乙懷恨在心,蓄謀殺害乙全家,一天下午,甲將乙騙到自己的住處將其殺害,當晚又潛入乙某家將其妻子殺死。甲雖然實施了兩個殺人行為,但這兩個殺人行為之間存在主客觀上密切聯絡,因此作為連續犯,直接定一個故意殺人罪。

慣犯與連續犯的主要區別是看是否行為人以該犯罪行為為職業,慣犯是以該犯罪性為為職業的,而連續犯則不是以該犯罪行為為職業。

結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結果犯。是指故意實施刑法規定的一個基本犯罪行為,由於發生了更為嚴重的結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由於結果加重犯只有一個犯罪行為,只是危害結果較為嚴重,故認定為一罪。常見的結果加重犯如:

1. 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2. 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虐待致人重傷、死亡的;3.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4. 綁架致人死亡的。如,搶劫致人死亡,奸致人死亡。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一)概念與特徵

本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

1.本罪的客體是婦女的性自主權和人格尊嚴。2.客觀方面具有以下特徵:

(1)行為物件是婦女,強制猥褻男子的,不成立本罪。行為人故意殺害被害婦女後:再針對屍體實施猥褻、侮辱行為的,不得認定為本罪,而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與侮辱屍體罪,並實行數罪併罰。

(2)必須實施了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

首先,猥褻行為具有質的規定性。狠褻婦女是指標對婦女實施的,傷害婦女的性羞恥心,侵害婦女的性自主權的行為。“針對婦女實施”主要包括以下情況:一是直接對婦女實施猥褻行為,或者迫使婦女容忍行為人或第三人對之實施猥褻行為;二是迫使婦女對行為人或者第三者實施猥褻行為;三是強迫婦女自行實施猥褻行為;四是強迫婦女觀看他人的猥褻行為。“傷害婦女的性羞恥心”實際上是指導致婦女產生了性的羞恥心。“侵害婦女的性自主權”,是指猥褻行為違反了婦女的意志,使婦女的性的自主權受到侵害。強制猥褻行為不以公然實施為前提,即使在非公開的場所,只有行為人與被害人在場,而沒有也不可能有第三者在場,行為人強制實施猥褻、侮辱行為的,也成立本罪。

其次,猥褻行為與侮辱行為具有同一性。換言之,侮辱行為並不是獨立於猥褻行為之外的一種行為。因為猥褻行為包括了傷害婦女的性羞恥心,侵害婦女的性自主權的一切行為,而侮辱行為也不可能超出這一範圍;任何針對婦女實施的與狠褻行為性質相同的侮辱行為,都必然傷害婦女的性羞恥心,侵害婦女的性自主權。刑法第237條第3款僅規定了“猥褻兒童”,而沒有規定“猥褻、侮辱兒童”,如果機械地區分猥褻行為與侮辱行為,必然造成以下兩種結局之一:其一,猥褻兒童的是犯罪行為,但侮辱兒童的不是犯罪行為。這不合理。其二,猥褻兒童的是猥褻兒童罪,侮辱兒童的成立第246條的侮辱罪。這不妥當。

再次,猥褻行為具有相對性。在不同的猥褻罪中,猥褻行為的範圍並不相同。例如,強制猥褻婦女與猥褻幼女的行為,只能是性交以外的行為。但是,猥褻年幼的男子的行為則包括性交行為,即已滿16週歲的婦女與年幼的男子發生性交的,構成猥褻兒童罪。

最後,猥褻行為還具有變易性。隨著人們的性觀念、社會的性風尚與性行為秩序的變化,猥褻行為的外延會發生變化。

(3)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使婦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換言之,對於本罪中“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應當與奸罪客觀方面的“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作出相同的解釋。值得注意的是,在不少案件中,暴力本身也可能是猥褻行為;反之某些猥褻行為本身也是暴力行為。

3.主體是已滿16週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婦女也可以成為強制猥褻婦女罪的主體。

4.主觀上具有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猥褻、侮辱行為違背婦女意志,侵犯了婦女的性自主權,但仍然強行實施該行為。本罪的成立並不需要行為人主觀上出於刺激或者滿足性慾的內心傾向,行為人出於報復等動機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也成立本罪。

(二)認定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與(普通)奸罪都是侵犯婦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在客觀上都使用了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二者的犯罪構成不同:(1)客觀方面不完全相同:前者只要求對婦女實施性交以外的猥褻、侮辱行為;後者要求與婦女發生性交。(2)主體不完全相同:前者的直接正犯既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婦女;後者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3)主觀故意內容不同:前者不要求有強行姦淫的目的;後者以強行姦淫為目的。此外應注意的是,在奸過程中實施的強制猥褻、侮辱行為,一般不另認定為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三)處罰

根據刑法第237條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本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校園、游泳館、兒童遊樂場等公共場所實施奸、猥褻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場,不論在場人員是否實際看到,均可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姦婦女、強制猥褻、侮辱婦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