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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經濟法基礎》基礎考點:銀行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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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經濟法基礎》基礎考點:銀行本票

  【知識點】:銀行本票

1.銀行本票是由“銀行”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解釋1】銀行本票由銀行出票、銀行自己付款,向銀行申請簽發銀行本票的當事人(即“本票申請人”)並非出票人。

【解釋2】銀行本票的`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和收款人。

2.銀行本票可用於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支取現金。

【解釋】申請人或者收款人為單位的,銀行不得為其簽發現金銀行本票。

3.簽發銀行本票時必須記載的事項(6條)

(1)表明“本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3)確定的金額;

(4)收款人名稱;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簽章。

【解釋1】銀行本票由出票人本人付款,談不上“付款人名稱”的問題。

【解釋2】票據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解釋3】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解釋4】支票的“金額和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銀行本票和匯票談不上授權補記的問題。

【解釋5】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

4.提示付款期限

(1)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2)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不獲付款的,在票據權利時效內(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並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者單位證明,可持銀行本票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3)銀行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將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例題1·判斷題】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均為銀行。( )(2015年)

【答案】√

【例題2·單選題】根據支付結演算法律制度的規定,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則喪失對特定票據債務人以外的其他債務人的追索權。該特定票據債務人是( )。

A.出票人 B.保證人 C.背書人 D.被背書人

【答案】A

【例題3·單選題】下列關於銀行本票性質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2007年)

A.銀行本票的付款人見票時必須無條件付款給持票人

B.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不獲付款的,可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C.銀行本票不可以背書轉讓

D.註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用於支取現金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