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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行政許可法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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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歡迎閱讀。

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行政許可法基本原則

 1.法定原則

包括許可設定法定、主體及許可權法定、實施程式法定等。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1)規範公開:未經公開的法律規範不得作為許可的法律依據。這裡主要是指內部的'法律檔案不得作為法律依據(內部檔案不對外,對外無效);

(2)行政許可的過程要公開,但是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及個人隱私的除外。

 3.便民和效率原則:公示制度、一次申請制度、當場更正制度、一次告知補正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期限時效制度等具體制度體現。

4.救濟原則

(1)許可前:陳述權、申辯權

(2)許可後:行政複議權、行政訴訟權、賠償權

5.信賴保護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是我國首次確立的)

(1)撤銷賠償:行政機關做錯了某行政行為,需要撤銷,給公民造成損害的應予賠償。

(2)廢止補償: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行為,不能隨意撤回、改變,如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撤回這個行為,但給公民造成損失的,應予補償。

提示: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6.行政許可不得轉讓原則: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