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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經濟法基礎》備考知識點:銀行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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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經濟法基礎》備考知識點:銀行匯票

經濟法基礎 >> 第三章支付結演算法律制度 >> 第七節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知識點】:銀行匯票

  (一)銀行匯票的適用範圍

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銀行匯票可以用於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用於支取現金單位和個人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

  (二)銀行匯票的出票

申請人使用銀行匯票,應向出票銀行填寫申請書,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

出票銀行受理銀行匯票申請書,收妥款項後簽發銀行匯票,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併交給申請人。申請人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併交付給匯票上記明的收款人。

 (三)填寫實際結算金額

收款人受理申請人交付的銀行匯票時,應在出票金額以內,根據實際需要的款項辦理結算,並將實際結算金額和多餘金額填人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的有關欄內。

  (四)銀行匯票背書

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以不超過出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為準。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五)銀行匯票提示付款

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缺少任何一聯,銀行不予受理。

  (六)銀行匯票退款和喪失

申請人因銀行匯票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同時提交到出票銀行。

銀行匯票喪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