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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新刑事訴訟法》基礎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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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國家司法考試已經順利結束,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2017司法考試《新刑事訴訟法》基礎習題,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2017司法考試《新刑事訴訟法》基礎習題

  習題一

1.【真題難度】甲和乙是故意傷害的同案被告人,現在押。甲聘請律師丙為辯護人,乙的父親丁擔任乙的辯護人。下列關於丙和丁權利的說法,正確的是:

A.丙和丁都有權獨立進行辯護

B.只有丙有權依法定程式向證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

C.如果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只有丙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D.同甲的辯護人一樣,享有獨立的同被告人會見和通訊權

14.【簡單】 請根據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斷在審查起訴階段,哪一項不屬於辯護人收集後應該及時告知人民檢察院的證據?

A.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

B.犯罪嫌疑人屬於正當防衛

C.犯罪嫌疑人屬於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

D.犯罪嫌疑人屬於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15. 【真題難度】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什麼情況,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A.不在犯罪現場

B.犯罪嫌疑人甲涉嫌綁架罪,但是辯護律師收集的證據證明其差幾天不滿18週歲

C.犯罪嫌疑人乙因涉嫌製造毒品在2012年4月11日被拘留,辯護人查明其是在96年5月1日出生。

D.犯罪嫌疑人是精神病人

參考答案:

13.【答案】AB

【解析】辯護人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進行辯護。故A選項當選。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41條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所以B選項正確,丁作為非律師辯護人,不想有此項權利。

該法第39條規定,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所以C選項錯誤,因為所有的辯護人都有此項權利,不僅僅是辯護律師。

該法第37條第1款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所以D選項錯誤,律師辯護人可以獨立行使此權利,而非律師辯護人要經過許可。

【陷阱分析】哪些是辯護律師獨有的權利,哪些是所有辯護人都有權行使的權利和哪些是律師辯護人獨立享有,而非律師辯護人要經許可才能行使的權利歷來是這一章的命題重點。複習時,考生要給予足夠的重視。

14.【答案】B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所以B選項當選。

【陷阱分析】本題沒有陷阱可言,屬於對法條的機械考查。

15.【答案】A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所以A選項當選。

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而16週歲以上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這個在第9題解析中做過總結。所以B選項不當選,因為B選項中甲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如果甲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僅涉嫌綁架的',不負刑事責任;如果綁架致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即使是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也要負刑事責任,只是按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C選項中,乙不滿16週歲,但是乙涉嫌的不是販賣毒品而是製造毒品,所以乙不負刑事責任。故C當選。

精神病人分尚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後者屬於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所以D選項不當選。

【陷阱分析】將刑訴規定和刑法規定結合一起出題是命題趨勢,本題BC兩個選項就是其突出體現。

通過D選項意在提醒看書,看書要仔細,特別是限定條件或定語。

否則,你也會體驗“不全會”和“全不會”是什麼樣的邏輯。

當看書看到一定程度,要適當做一些題目,題目不要多,而要精。用題目幫你找盲點,用題目幫你訓練做題的思路。

還是要告誡考生,真題是很重要,即便是刑訴修改了,仍是如此。只有八分之一的題目被修改了。

只是有些新增加的規定,或修改了原來刑訴法或司法解釋的內容,可以適當做真題以外的題目。

  習題二

1.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哪些情況需要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或者出具證明檔案?

A.某被害人對公安機關的輕傷鑑定不服,要求重新鑑定

B.犯罪嫌疑人的父親提出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要求進行鑑定

C.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患有嚴重疾病要求取保候審需要鑑定,但是不需要省級

D.正在服刑的罪犯提出自己患有嚴重疾病,要求監外執行

某縣偵查機關接到特情人員王某密報:某農村多人販賣鴉片,農民某甲和某乙有販賣毒品鴉片的嫌疑最大。公安機關立案後,經過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對乙實施技術偵查,採取全天跟蹤監控措施。偵查人員囑王某加強對甲的觀察,必要時可以靠上去,確證後再報。王某遂接近某甲,問其是否有鴉片賣,如有的話,一大老闆要買。某甲稱一向在家安份守已,從未販賣過鴉片,也不知何處有鴉片可買。王某未將此情及時向偵查人員報告,而是再次靠近某甲,並以“鴉片可賺大錢,只要有貨,可代為介紹認識大老闆”相引誘,某甲口稱沒有鴉片,但卻心生犯意。春節間,某甲到臨縣一親戚家作客,聽得當地有人賣鴉片,遂想起王某之言,於是購得一批(數量巨大),帶回家中,與王某聯絡;王某即向偵查人員報告,偵查人員告知王某,與某甲約定交貨時間,到縣城一賓館內與“老闆”交易。偵查人員遂扮作老闆,事先入住賓館內,當王某帶甲前往交易時,被偵查人員人贓俱獲,即予刑事拘留,進入刑事訴訟程式。結合本案,回答2-6題。

2.公安機關可以對什麼案件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A.危害國家安全犯罪

B.恐怖活動犯罪

C.重大毒品犯罪

D.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

3.關於對農民乙技術偵查的期限,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A.批准技術偵查的決定自簽發第二日起三個月內有效

B.對於複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上一級偵查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

C.對於複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有權機關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但最多不超過兩

D.對於複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有權機關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自批准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4.公安機關在用技術偵查方式偵查乙販賣毒品案中應遵守哪些規定?

A.公安機關一開始批准對乙採用技術偵查,後認為該村村民丙有共同販賣毒品的嫌疑,遂決定也對丙實施技術偵查,就不用再另行批准了。

B.偵查人員對採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C.對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燬

D.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材料,只能用於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5.關於偵查人員對農民甲的偵查方式,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隱匿身份對農民甲實施偵查,需經過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B.隱匿身份對農民甲實施偵查,需經過上一級偵查機關負責人決定

C.王某與某甲約定交貨時間,到縣城一賓館內與“老闆”(偵查人員)交易。當王某帶甲前往交易時,被偵查人員人贓俱獲,此即為控制下交付

D.本案中王某的偵查方式屬於誘惑偵查,是不可行的

6.如果該案進行的技術偵查或祕密偵查都是合法的,關於其取得的證據及對證據的審查,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對乙採用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證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B.如果使用該證據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的措施

C.如果使用該證據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採取不暴露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

D.必要的時候,可以由審判人員在庭外對證據進行核實

參考答案:

1.【答案】D

【解析】2012年修訂《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意見,並且簽名。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其把原刑訴法第120條中的”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由鑑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給刪除了。所以AB不再入選,本題只選D項。

【陷阱分析】AB兩個選項主要考查新刑訴修改原刑訴規定的內容,只要大家瞭解了這個知識點,這兩個選項很容易做對。

兩個選項意在考查,考生是否準確掌握了修改後的刑訴唯一一處需要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的情形。

2.【答案】ABCD.

【解析】2012年修訂《刑事訴訟法》第148條規定,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所以四個選項都正確。

3.【答案】ABCD

【解析】2012年修訂《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批准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物件。批准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於複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根據此條確定,ABCD四個選項均錯誤。

4.【答案】BCD

【解析】2012年修訂《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種類、適用物件和期限執行。偵查人員對採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對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燬。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材料,只能用於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公安機關依法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並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據此確定BCD選項正確,A項錯誤,因為對不同的物件採用技術偵查措施,要另行批准。

5.【答案】ACD

【解析】2012年修訂《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但是,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對涉及給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實施控制下交付。:

此案在偵查中對特情人員的使用違反了特情工作規則,特情人員明知其掌握的線索失實,卻不向偵查機關如實報告,因而導致偵查機關對既無犯罪意圖、更無犯罪行為的某甲使用祕密偵查手段,且在偵查中,耳目明知某甲無犯罪意圖,卻故意引誘並教唆其實施為刑法所懲罰的行為,其實屬誘惑偵查。據此確定ACD選項正確,B選項錯誤。

6.【答案】ABD

【解析】2012年修訂《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依照本節規定採取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使用該證據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採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必要的時候,可以由審判人員在庭外對證據進行核實。

【以上5題陷阱分析】此題目難度都不是很大,基本屬於記憶性知識的考查。

設定此5題的思路來源是11年的不定項選擇題,其考查的知識點是《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式若干問題的規定》這個新司法解釋的規定,其第一個題目也就是11年卷二第92題,採用的就是這種列舉性的考查方式,只是,後四題要比11年93題都稍微難一些。

像技術偵查措施、簡易程式、執行程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訴訟程式、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式、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式等這樣的知識點都是出不定項選擇題的好材料,希望大家認真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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