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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刑法必背考點精選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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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解釋】

司法考試刑法必背考點精選2015

1、刑法中的解釋性規定本身就是刑法文字的組成部分,而立法解釋則是對法律文字的解釋。所以,不應將刑法中的解釋性規定視為立法解釋。例如,《刑法》第 14 條對故意犯罪的規定,就是解釋性規定,而這並不是立法解釋,務請注意這一點。

2、當然解釋,是指刑法規定雖未明示某一事項,但依形式邏輯、規範目的以及事物屬性的當然道理,將該事項解釋為包括在該規定的適用範圍之內的解釋方法。當然解釋,其實是體系解釋的需要,是一種目的性推論,而不是演繹性推論。在根據當然解釋原理試圖得出某種解釋結論時,必須使案件事實與刑法規範相對應。

3、刑法理論上不能得出的結論,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也不可能得出,因為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都必須遵循罪刑法定原則。立法機關在制定刑法時可以設立法律擬製規定,使得某種行為即使不符合某條款的要件,也可以按照該條款論處。但是,立法解釋則不能,因為解釋是對現有條文的說明,並不是制定法律。

4、所以,立法解釋只能在現有條文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範圍內進行解釋,但絕不能進行類推解釋,否則就損害了國民的預測可能性,侵犯了國民的行動自由。例如,雖然立法機關可以做出“攜帶凶器搶奪的以搶劫罪論處”的解釋結論,但絕不能做出“攜帶凶器盜竊的以搶劫罪論處”的解釋結論。

5、平義解釋一般是針對法律中的`日常用語而言,即按照該用語最平白的字義進行解釋。對專門的法律術語不會採取平義解釋。例如,對於“戰時”、“故意”等概念,只能按照刑法的解釋性規定作出相應解釋。如果單純以解釋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為標準,平義解釋似乎不可能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但也須進行各種改進。

6、刑法以保護法益為目的,將值得科處刑罰的法益侵害行為,型別化為構成要件。所以,刑法理論應當以法益保護原則為指導,準確把握、正確解釋各種犯罪的構成要件。只要行為所侵害的法益處於刑法條文的保護範圍內, 只要行為、結果等處於刑法條文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內, 就應將該行為解釋為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

7、補正解釋必須符合刑法目的,符合刑法的整體規定。補正解釋的核心在於“正”,而非在於“補”。換言之,補正解釋的核心,在於糾正刑法的文字表述錯誤與體系安排錯誤,以闡明法條的真實含義,而不是將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的“犯罪”補充解釋為犯罪,否則便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的考點】

1、罪刑法定原則的思想基礎是民主主義與尊重人權主義,具備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本質屬性。

2、罪刑法定原則既約束司法者,也約束立法者,符合依法治國理念的基本要求。

3、罪刑法定原則的核心是限制國家機關權力保障國民自由,與執法為民的理念相一致。

4、罪刑法定原則是依法治國理念在刑法領域的具體體現。

5、罪刑法定原則的四個派生原則分別是:(1)成文的罪刑法定:行政法規不得規定刑罰,習慣法和判例不得作為刑法的淵源;(2)嚴格的罪刑法定:禁止類推解釋;(3)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刑法溯及既往;(4)確定的罪刑法定:刑罰法規的適當。

6、凡是有利於被告人的擴大解釋、類推解釋、溯及既往,都是允許存在的,這與罪刑法定原則並不衝突,相反,與罪刑法定原則所蘊含的“尊重人權和保障國民自由”的內在理念相契合。

  【刑法的空間效力的考點】

1、屬地管轄、屬人管轄、保護管轄、普遍管轄這四種管轄原則,應該依次適用,換言之,能適用前者就不能適用後者,可參見 2012-2-86 之 C 項。

2、保護管轄和普遍管轄都要求“雙重犯罪原則”,即按照中國刑法和犯罪地的法律都認為是犯罪。

3、普遍管轄適用的前提是實施國際性犯罪的外國人出現在中國。

4、中國法院適用普遍管轄原則審理案件時,定罪量刑的依據是中國刑法,而非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可參見 2007-2-51 之 C 項。

5、外國駐華使領館內,在管轄權問題上,是屬地管轄原則的“領域”,應當適用屬地管轄原則,但在叛逃罪問題上,則又是“境外”。

6、中國駐外使領館內,不是屬地管轄原則的“領域”,不能適用屬地管轄,但在叛逃罪問題上,則是“境外”。

7、中國的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在中國領域外犯罪,應適屬人管轄原則。請注意,是“現役軍人”而非所有軍人。

8、屬地管轄的“地”,只能擴大解釋為船舶和航空器,不包括中國的汽車。

  【刑法的時間效力(從舊兼從輕原則)的考點】

1、首先應考慮適用舊法即行為時的法律規定。

2、當新舊法規定不同時,適用新法的基本條件是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新法雖認為是犯罪, 但新法處刑較輕。 這表明 “從舊兼從輕”原則實際上體現了 “有利於被告人”的準則。

3、刑法溯及力的適用物件只能是未決犯,即未決的案件,包括一審裁判的上訴和抗訴案件。

4、跨法連續犯和繼續犯的刑法適用。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犯罪行為由新法生效前持續到新法生效後, 或者犯罪行為由新法生效前連續到新法生效後,新舊刑法均認為是犯罪的,則一律適用新法,即使新法處罰較重也應適用新法,但在量刑上可以酌定從輕處罰。

5、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但行為繼續或者連續到新法生效後,且新法認為該行為成立犯罪的,則對新法生效以後的行為依新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構成要件要素的考點】

1、常見的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國家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司法工作人員、公私財物、他人佔有的財物、侮辱、誹謗、猥褻、淫穢物品、入戶搶劫的“戶”、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嚴重殘疾、洩憤報復、情節嚴重、情節惡劣、依法、不正當利益。

2、在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的場合,不要求行為人瞭解規範概念的法律定義,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刑法規範的保護所涉及的事實關係即可,或者說,行為人以自己的認識水平理解了具體化在規範概念中的立法者的評價即可。總之,對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的認識,只需概括性認識即可,無須達到具體性認識的程度。

3、就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而言,對法律事實本身的錯誤,屬於事實認識錯誤,對自己行為的規範評價則屬於法律認識錯誤。例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所有物處於國家機關管理之中,但其認為可以隨時擅自取回該財物,便擅自取回了該財物,行為人沒有事實認識錯誤,具有盜竊罪故意。對此,可參見 2008/2/2之 A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