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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試刑法高頻考點:非法經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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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司法考試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分享的是司法考試高頻考點非法經營罪的相關知識,歡迎閱讀!

2016年司法考試刑法高頻考點:非法經營罪

  (一)概念與型別

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非法經營行為包括以下四種類型:(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4)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經營的非法經營行為。

  (二)認定

成立非法經營罪的前提,是違反國家規定,即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釋出的決定和命令。非法經營罪的前三種類型往往容易認定,難以認定的是“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經營的非法經營行為”。根據近幾年的立法與司法解釋,對下列行為應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1.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如果屬於“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則適用第225條第3項的規定)。

2.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構成刑法第103條、第105條、第217條、第218條、第246條、第250條、第363條、第364條規定之犯罪的除外),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3.違反國家規定,採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裝置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中國港澳臺地區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4.違反國家有關鹽業管理規定,非法生產、儲運、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以非碘鹽充當碘鹽或者以工業用鹽等非食鹽充當食鹽進行非法經營,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5.未取得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件和批准文號,非法生產、銷售鹽酸克侖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擾亂藥品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第1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在生產、銷售的飼料中新增鹽酸克侖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或者銷售明知是新增有該類藥品的飼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第4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6.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7.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者擅自從事網際網路服務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8.未經國家批准,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9.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三)處罰

根據刑法第225條與第231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