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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卷二刑法考點習題及答案

司法考試 閱讀(3.1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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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卷二刑法考點習題及答案

  第一部分刑法總論

  一、刑法的基本原則

(一)罪刑法定的適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不得定罪處罰。

1、甲乙二人於97年2月在結紮手術證明書上偷蓋醫院印章,偽造4份醫院證明出售給他人,獲利400元,1997年11月案發。甲乙二人的行為:

A.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B.構成偽造事業單位證件罪

C.不構成犯罪;D.構成非法經營罪

2.甲某在打電話時無意中發現電話機旁縣檢察院的檢舉箱中露出一封信,隨手取出。發現該信檢舉該縣某局長乙某有4萬多元的犯罪事實。甲某與乙某熟識,便將檢舉信交給乙某。乙某當即酬謝甲某8000元現金。事後,乙某與者串通,並銷燬了有關罪證。

A.甲某構成敲詐勒索罪。

B.甲某構成包庇罪。

C.甲某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罪

D.甲某不構成犯罪

3.某甲為某國有醫藥公司負責人之一,該公司將銷售任務按地區分片發包給個人,規定承包人上交固定的承包費用。職工某乙擔心不能完成承包定額不敢承包某片的銷售工作。某甲因為是公司領導,按規定不許出面承包,就動員某乙承包,並說二人合夥銷售,保證不會賠本。某乙便承包某片的銷售任務。某甲和某乙共同在該片進行銷售業務,盈利甚多。某甲向某乙索要分成15萬元。

A.某甲構成罪

B.某甲構成索賄罪

C.某甲不構成犯罪

D.某甲構成非法經營罪

(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1、下列哪種情形體現出罪行相適應原則:

A.對累犯從重處罰; B.對自首、立功的從寬處罰

C.對中止犯處罰寬大於未遂犯、預備犯; D.對不滿18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 刑法的適用範圍

(一)空間效力

1、一艘懸掛我國國旗的客輪停泊在英國某港口時,在輪船上的一美國乘客甲某遭到在岸上的英國公民乙某槍擊身亡。下列那種說法是正確的:

A、對乙某根據屬地原則,適用我國刑法;B、對乙某根據保護原則,適用我國刑法;

C、對乙某根據普遍管轄原則,適用我國刑法;D、對乙某謀殺案我國沒有行使管轄權。

2、張某系美國公民,因為多次組織從哥倫比亞向美國販賣毒,被美國有關當局通緝。張某於2000年5月到中國旅遊。美國方面通過國際刑警組織通報中國警方,請求中國警方將張某逮捕。經查張某從未向中國販賣過毒,也未在中國販賣過毒。我國依法可以對張某採取下列措施:

A.對張某實行逮捕; B.立即驅逐出境

C.由我國司法機關審判; D.應美國請求實行引渡

(二)時間效力

1、現行刑法對下列哪種情形有溯及力:

A.1997年9月30日以前(現行刑法生效前)發生的犯罪,現行刑法、與行為時刑法對該犯罪行為的規定是完全相同的。

B.犯罪行為由現行刑法生效前繼續到生效後,而現行刑法、與行為時刑法都認為是犯罪的,但現行刑法處罰較重的。

C.犯罪行為由現行刑法生效前連續現行刑法到生效後,而現行刑法、與行為時刑法都認為是犯罪,但新法處罰較重的。

D.行為發生在1995年7月6日,法院在1997年5月3日判決有罪處有期徒刑10年。該案件在1997年12月6日提起再審。現行刑法比判決適用的行為時刑法處罰較輕。

2、現行刑法的那項規定不適用於1997年9月30日以前發生的犯罪行為:

A.關於司法機關應當立案而沒有立案,被害人提出控告,不受追訴時效限定的規定。

B.第63條第2款: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C.第67條第2款: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D.第81條第2款: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3、某甲在1993年6月到1995年7月擔任某玻璃廠(國有企業)勞動服務公司經理期間,在給其下屬企業某經營部批玻璃過程中,先後6次收受該經營部經理乙某送的財物共計價值20萬元。另外,甲某還利用職務之便,採取偽造民工工資單的方式,從某該廠財務科領走12萬元。據查證,某甲系該玻璃廠 (國有企業)聘任的勞動服務公司經理。

A. 對某甲應當依據97年10月1日生效的《刑法》以罪和罪論處

B.對某甲應當適用《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以商業罪(公司企業人員罪)和侵佔罪(職務侵佔罪)論處

C. 對某甲一案,97年10月1日生效的《刑法》沒有溯及力

D. 某甲不構成犯罪

4、(刑法的.溯及力:從舊兼從輕,但,跨法犯罪如帶連續、繼續性的在均認為犯罪的情況下從新)甲某在擔任某國有公司業務員期間,負責向各批發零售商發貨。多次自97年1月至98年6月間,多次收到貨款後不上交公司,共計20餘萬元,用於註冊了一傢俬人公司。公司從帳目上發現應收貨款與實收貨款不一致,追問貨款去向時,甲某交待了將多筆貨款用於註冊公司的事實。

A、對該案應當適用97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典,認定為挪用公款罪

B、對該案應當適用95年生效的《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決定》認定為挪用資金罪

C、對該案應當適用97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典,認定為罪

D、對該案應當適用95年生效的《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決定》認定為侵佔罪

  參考答案:

  一、刑法的基本原則

(一)罪刑法定的適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不得定罪處罰。

1、答案:C

理由:1、修訂後刑法中對於偽造事業單位證件行為沒有規定為犯罪。根據罪刑法定原則,不認為犯罪。2、法律適用問題,該案發生於新刑法生效以前,依修訂前刑法,偽造事業單位文書是犯罪行為,但審判時在97年10月1號以後,依照從舊兼從輕原則,適用輕法。3、新刑法沒有規定偽造單位文書的行為是犯罪,適用輕法(新法),無罪。

2.答案:D

理由:使用排除法。因為甲某的行為不構成上述任何一種犯罪,所以D正確。

3.答案C

理由:某甲的行為不違反法律,索要自己的合理的勞動報酬,不是。

(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1、答案:A.B.C.D.

理由:體現出刑罰的輕重與刑事責任相適應方面的內容。

  二、 刑法的適用範圍

(一)空間效力

1、答案:A.

理由:犯罪地確認、屬地原則適用,刑法第6條)理由:第一,中國船舶上的犯罪就認為是在中國的犯罪。另外,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國就認為犯罪發生在中國,因此,適用的根據是屬地原則。在這個裡面,涉及到犯罪地的確認(結果發生在中國船舶上的也認為是在中國的犯罪)和屬地原則的適用確立了我國刑法對這個案件在空間上的效力。

2、答案:A.C.D.

理由:第9條:普遍管轄原則。對國際犯罪分子一旦發現,立即逮捕、要麼引渡要麼起訴。)理由:普遍管轄原則是第9條的規定,第9條講的是對於國際犯罪中國在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管轄權。這裡涉及到物件是國際犯罪,比較常見的有海盜(在公海上的搶劫),劫持民航和毒犯罪。除此以外,現在時髦一點的就是恐怖犯罪。按照第9條的規定、遵照國際法的要求,我國領土上 一旦發現了此類犯罪分子,立即加以逮捕,或者要麼引渡要麼起訴。這類考題比較雷同,比如:一個毒犯罪分子或者恐怖主義分子,或者在菲律賓公海上公開搶劫的犯罪分子進入中國領域,他既不是 中國人也沒有在中國犯罪,也沒有針對中國公民犯罪,對於這類人能否適用中國刑法加以制裁?能,其根據就是普遍管轄原則。我們進入了有關公約,對他們應行使或引渡或起訴的規則。

(二)時間效力

1、答案:A.B.D.

理由:參見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刑法第12條的解釋

2、答案:A.B.D.

理由:參見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刑法第12條的解釋

3、答案:B.C

理由:(刑法時間效力的規定。新舊刑法都認為是犯罪的,但舊法處罰較輕的,適用舊法,新法較重,自然無溯及力。)

4、答案:A

理由:時間效力的一般規則是從舊兼從輕。其中特別注意跨法的犯罪,所謂“跨法”是指犯罪行為由97年9月30日以前發生連續或者持續到97年9 月30日以後。最典型的是綦江彩虹橋垮踏案,橋是97年9月30日前建立起來的,玩忽職守、瀆職行為已經發生了,但橋的垮踏發生在刑法生效以後,結果適用的是新法 ,新法處理玩忽職守、瀆職比舊法重許多許多。最高檢有個司法解釋說,跨法的犯罪行為,如果新舊法都認為是犯罪的適用新法,即使新法處罰為重也不例外。

案例中發現時間的要注意四個問題,即追訴時效、責任年齡、累犯、刑法的溯及力。這個案件涉及到兩個問題,即行為性質的認定(是挪用還是侵佔,區別的要點在於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踐中很常見,截留貨款,不交,但賬是銷不掉的,對賬能夠查出來,因此,對於這種情況原則上認為賬是掛在那兒的,所以性質認為是挪用。還有個麻煩的問題是是屬於挪用公款還是挪用資金,這個直接涉及到法律適用問題,按照新刑法,不論是還是挪用主體的範圍相當廣,包括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比如說某國有公司的業務員向各批發零售商發貨收取貨款這種人也認為屬於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算作或挪用的主體,所以適用新法定性為挪用。如果適用舊法,大家可能知道,94年《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決定》規定職務侵佔和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不論公司、企業的性質)中的人,只要不具有幹部的身份一律定為挪用資金罪或者職務侵佔罪而不能定為罪和挪用公款罪,因此涉及對這樣一個業務員,按照舊法僅屬於挪用資金罪的主體不屬於挪用公款的主體,應定挪用資金罪,如果按照新法,業務員屬於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應定挪用公款罪。在這裡新舊法的規定有衝突,如何適用?按照一般規則是從舊兼從輕,應適用舊法,定挪用資金罪,這樣定一般來說是沒有錯的。但更為複雜的是它是跨法犯罪,因為他從97年1月到98年6月連續多次,最後累計 20多萬,註冊了一個公司,顯而易見因為帶有連續性的特點,這就涉及最高檢的批覆,行為具有連續或繼續性的跨法犯罪,如果新舊法都認為是犯罪(只不過是挪用資金罪還是挪用公款罪的區別),適用新法,即使新法處罰較重也不例外(挪用公款罪比挪用資金罪的處罰當然重)。

因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A.這似乎與從舊兼從輕相矛盾,不過這是司法具體適用問題,不能將多次犯罪一分為二,前3次定挪用資金罪,後3次定挪用公款罪,非常麻煩,因此,司法上對從舊兼從輕作了一些變通。這一類的情況還適用於販私、販賣毒、假幣罪,今天賣一點,明天賣一點,帶有持續性。對於持續或繼續性的跨法犯罪,只要新舊法都認為是犯罪的,適用新法,但注意畢竟適用法律對被告人不利,司法上的解釋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因此在量刑是酌情給予寬大,這樣既方便了司法操作又照顧到了從舊兼從輕的原則,避免事後法加重被告的責任。

  第二章、 犯罪與犯罪構成

  第一節、犯罪基本概念和特徵

3、甲某(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與乙某(女,1986年9月5日出生)系同學,二人從2000年5月起開始戀愛。2000年7月至8月間,甲某與乙某先後在乙某家多次發生兩性關係。甲某的行為:

A.責令家長嚴加管教; B.構成****罪

C.構成姦淫****罪; D.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罪。

  第二節、犯罪構成

  二、犯罪客觀要件

2、關於不作為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A、行為人因為不履行撫養義務而構成遺棄罪,屬於純正的不作為犯。

B、行為人以消極的身體動作違反刑法的命令規範而構成犯罪的,屬於純正的不作為犯

C、行為人以消極的身體動作違反刑法的禁止性規範而構成犯罪的,屬於不純正的不作為犯

D、不作為不是什麼都沒有做,而是沒有實施法律要求的行為。因此,行為人在戰時駕飛機逃避服兵役,構成逃避兵役罪的,仍然是不作為。

7、甲某與乙某(女)戀愛中發生性關係,致乙某懷孕。甲某提出分手,並要乙某做流產手術。乙某堅決不同意,幾次欲跳樓自殺。某日中午,甲某與乙某在甲某家中又發生爭吵,爭吵中,甲某還用打火機扔打乙某。乙某感到絕望,走到走廊裡,喝下了事先準備好的一瓶農藥,又走進了甲某房間。此時,甲某不但沒有及時去救人,反而一走了之,臨走時怕被人知道還將房門鎖上。甲某走後很長時間,乙某才被人發現送往醫院,但因救治無效死亡。關於本案:

A、如果甲某構成故意殺人罪的結論是正確的,屬於不純正的不作為犯

B、如果甲某構成故意殺人罪的結論是正確的,屬於純正的不作為犯

C、如果甲某構成遺棄罪的結論是正確的,屬於純正的不作為犯

D、甲某不可能構成遺棄罪,因為甲某與乙某不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關係。

9、下列哪些情況行為與(死亡)結果有因果關係

A、甲毆打乙造成小腿骨折,乙因為行走不便,只好搭乘汽車。該汽車在送乙去醫院的途中,發生車禍,乙在車禍中喪生。

B、甲在乙的腹部紮了二刀。急忙送乙到附近一家醫院搶救,該醫院稱血庫沒有血,無法搶救,建議到另一醫院。到另一醫院後,該醫院護士稱外科大夫均不在,無法搶救,建議其到第三家醫院。到了第三家醫院後,乙因失血過多而死亡。該醫院的醫生說,如果當初第一家或者第二家醫院接診,採取止血措施,不在路上耽誤這3個多小時,乙某是不會死亡的。建議他們告第一家和第二家醫院醫療事故,請求賠償。

C、甲向乙茶杯中投放0.5克毒藥,丙向乙的茶杯中也投放了0.5克毒藥,二人並不知道彼此的行為。乙喝茶後中毒死亡。經鑑定認為,該種毒藥的致死量為1克。

D、甲向乙的茶杯中投放某種毒藥0.2克,乙恰巧那天醉酒回家,喝下茶杯的水後中毒死亡。經鑑定認為,該種毒藥的致死量為0.5克,0.2克本不會致人死亡。但是在乙嚴重醉酒的作用下,發生死亡結果。

  三、犯罪主體

3、已滿14不滿16歲的人對下列哪種犯罪負刑事責任:

A、故意傷害致人重傷;B、販賣毒

C、投放危險物質罪; D、綁架罪

10、下列哪種犯罪是單位可以成為犯罪主體

A、金融票據詐騙罪; B、信用卡詐騙罪

C、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罪;D、合同詐騙罪

  四、犯罪主觀方面

10、間接故意與過於自信過失的相似與區別是;

A.二者均認識到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B.二者均不是希望危害結果發生

C.間接故意對危害結果持放任的態度,因此根本不考慮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

D.過於自信過失希望危害結果不發生,因此考慮到危害結果不發生

14、行為物件的錯誤包括:

A.誤把甲物件當作乙物件侵害,而甲與乙的法律性質不同;B.誤把甲物件當作乙物件侵害,而甲與乙的法律性質相同

C.誤將非犯罪物件當作犯罪物件加以侵害;D.誤把犯罪物件當作非犯罪物件加以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