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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卷二《刑法》沒收財產考點及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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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2017司法考試卷二《刑法》沒收財產考點及習題,歡迎學習!

2017司法考試卷二《刑法》沒收財產考點及習題

  【相關法條】

第五十九條 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第六十條 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第六十三條 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知識要點】

1.沒收財產的範圍:沒收犯罪人個人合法所有並且沒有用於犯罪的財產。

(1)必須是犯罪分子所有的合法財產。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

  【經典考題】(2009年試卷二第11題)關於犯罪數額的計算,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15週歲時攜帶凶器搶奪他人財物價值3萬元;17週歲時搶劫他人財物價值2萬元。甲的犯罪數額是5萬元

B.乙收受錢財15萬元,將其中3萬元作為單位招待費使用。乙的犯罪數額是12萬元

C.丙第一次詐騙6萬元,第二次詐騙12萬元,但用其中6萬元補償第一次詐騙行為被害人的全部損失。丙的犯罪數額是6萬元

D.丁盜竊他人價值6,000元的手機,在銷贓時誇大手機功能將其以1萬元賣出。丁除成立盜竊罪外,還成立詐騙罪,詐騙數額是1萬元

  解析:本題主要考核對犯罪數額的理解。

犯罪數額通常是以被害人遭受的財產損失作為判斷標準,而不是以行為人最終獲得的數額為標準,因為犯罪的'本質是法益侵犯,即對他人法益的侵犯程度,而不是行為人獲利多少為準。

A選項說法正確。15週歲的甲攜帶凶器搶奪他人財物的行為成立搶劫罪,數額為3萬;17週歲搶劫他人財物2萬。甲對兩個搶劫行為都要承擔刑事責任,犯罪數額為5萬元。

B選項說法錯誤。乙收受錢財15萬元,其犯罪數額為15萬元。之後乙如何使用財物,都不影響犯罪數額的認定。

C選項說法錯誤。儘管丙最終只獲得了6萬元,但丙兩次詐騙共侵犯了被害人18萬元,所以犯罪數額應為18萬元。對這種連環詐騙的情形,判斷犯罪數額的時候,不以犯罪人最終獲利多少作為數額判斷的標準。實際上,犯罪分子在每次詐騙得手的時候,詐騙罪已經既遂,即使返還了先前詐騙的數額,這隻屬於犯罪既遂之後返還財產的表現,不影響已經對被害人財產法益侵犯的判斷。

D選項說法錯誤。儘管丁最終獲利1萬元,但丁只成立盜竊罪一罪,計算犯罪數額的時候,只能計算盜竊的犯罪數額,即6000元。其後銷售贓物的行為屬於不可罰的事後行為,不成立犯罪。

  本題正確答案為A.

(2)需要區分罪犯個人所有財產和家屬所有財產的界限。不得沒收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應有的財產,是指家庭共有中應屬於家屬的財產)。

(3)沒收全部財產時,應當給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注意,這裡的被扶養的家屬,既包括子女,也包括成年人(例如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

  2.執行問題:

(1)財產刑由一審法院執行。

(2)沒收財產之前犯罪分子所負正當債務,應當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人民法院不能未經請求主動進行償還。

(3)被判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同時又承擔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責任的被執行人,應當先履行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活學活用】(2005年試卷二第5題)甲在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法院依法判處罰金並賠償被害人損失,但甲的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罰金和承擔民事賠償。下列關於如何執行本案判決的表述哪一項是正確的?

A.刑事優先,應當先執行罰金 B.應當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C.按比例執行罰金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D.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後減免罰金

  本題正確答案為B

  3.財產刑的並罰問題

(1)罰金的並罰:採取併科的原則,對數罪判處的罰金數額累計相加,執行總和數額。

(2)沒收財產的“並罰”:如果數個犯罪都被判處沒收部分財產,採取併科原則,對每個沒收部分財產的判決都執行;如果數個犯罪有一個被判處沒收全部財產,採取吸收原則,只需執行一個沒收全部財產即可。

(3)罰金與沒收財產的並罰:如果一個罪被判處罰金,另一個罪被判處沒收部分財產,採取並罰原則,合併執行。如果一個罪被判處罰金,另一個罪被判處沒收全部財產,採取吸收原則,只執行沒收全部財產。

  注意:

第一,對同一個罪,刑法一般不會規定既判罰金又判沒收財產,往往是“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第二,罰金可以分期繳納,可以減免。但沒收財產只能一次性執行,而且不能減免。

第三,凡刑法規定必須並處罰金或並處沒收財產的,均應依法並處,被告人的執行能力不能作為是否判處財產刑的依據。也即,即使被告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也應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