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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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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2002年1月24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條例全文:

湖南省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保障業主及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創造和保持安全、整潔、文明、舒適的居住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城市規劃區域內相對集中的居住區的物業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接受業主委託,依照合同約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裝置以及相應配套的共用設施的維修、養護、管理,並提供相關服務的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業主組織

第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由縣級以上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按照居住區域設施共用情況劃定。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按比例推選業主代表,組成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業主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業主會是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組織,業主委員會是業主會的辦事機構

第五條 業主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業主會章程和業主公約;

(二)選舉、罷免業主委員會成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審查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草案;

(四)授權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者終止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五)審議和批准物業維修基金的預算、決算以及續籌辦法;

(六)決定物業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 業主會通過的業主公約和作出的決議,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會的民事責任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

第七條 業主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式等事項由業主會章程規定。業主會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業主會章程開展活動。

第八條 已交付業主使用的房屋建築面積達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物業管理區域,應當召開第一次業主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名單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所在地縣級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召開業主會;

(二)根據業主會的書面授權,採取招標投標等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並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者終止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三)監督物業維修基金的使用;

(四)聽取並反映業主及使用人對物業管理服務的'意見和建議;

(五) 督促業主及使用人遵守業主公約、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六)業主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按照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規定行使權利、履行業務。

使用人經業主書面授權,在授權範圍內代表業主行使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三章 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一條 從事物業管理的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營業執照影印件和企業章程報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法律法規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擬訂物業管理制度;

(二)依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三)選擇專營企業承擔專項經營服務業務;

(四)制止違反物業管理制度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物業管理企業擬訂的物業管理制度應當經業主會審議通過。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二)接受業主、使用人、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三)接受其業務活動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