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助大家瞭解浙江省建築業是如何管理的,下面,小編為大家分享浙江省建築業管理條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業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的正常秩序,促進建築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建築業活動,是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及其承發包、中介服務等活動。
第四條 從事建築業活動應遵循公正、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的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築業行政主管部門,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建築業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電力等部門按國家規定負責本專業建設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建築業行業協會根據章程維護建築業企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督促建築業企事業單位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
第二章 業 主
第七條 本條例所稱的業主是指發包建設工程並承擔工程價款支付責任的單位和個人。
第八條 業主發包建設工程採取招標或協議的方式。國有和集體所有制單位投資或參與投資的建設工程的發包,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一律實行招標。
業主發包建設工程,應當按規定選擇資質符合工程要求的承包商。國有資金投資或參與投資的建設工程實行工程總承包的,應當在總承包招標檔案或合同中明確可分包的範圍、內容和分包商的資質條件、選擇方式及程式。
業主發包建設工程,不得向承包商指定分包單位。
第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前,業主應按規定持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申領施工許可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業主不得指令施工。
第十條 業主應按規定配備相應的工程管理人員或委託建設監理機構,對建設工程質量、進度、投資等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 業主與承包商商定由業主提供建築材料和裝置的,業主應按合同約定的種類、規格、數量、質量以及供貨時間、地點提供建築材料、裝置及其產品合格證明,並由承包商驗收。業主提供的材料和裝置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承包商有權拒絕接受。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竣工時,必須按施工合同、設計檔案、國家和省有關施工驗收規範、質量檢驗標準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業主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三條 業主必須按合同約定和國家、省有關規定支付建設工程價款,辦理竣工決算。
第十四條 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於業主或其他不屬承包商的原因造成承包商增加工程費用或延誤工期,業主應按合同約定或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賠償。
第三章 承包商
第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的承包商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活動的企業。
第十六條 設立建築企業應按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資質證書,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 省外承包商來本省承接建設工程業務的,應當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八條 承包商應按核准的資質等級和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
按規定應予招標的建設工程,承包商應通過投標方式承接建設工程業務。
第十九條 具有總包資格的`承包商可按規定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業主認可。總包商對業主負責,分包商對總包商負責。總包商和分包商就分包工程對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總包商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後,應對分包的工程進行全面有效管理。
分包商不得將建設工程再分包。
禁止將承包的建設工程倒手轉包。
第二十條 承包商應對建設工程的質量負責,建立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落實質量責任制,保證建設工程質量。
第二十一條 承包商應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保障制度,改善勞動條件,消除事故隱患,保證安全生產。
承包商施工時,應加強對施工人員、施工現場的管理,做到文明施工。
第二十二條 勘察、設計承包商應按有關標準、規範、規程進行勘察、設計,編制勘察、設計檔案,並在設計檔案實施中,按合同約定履行職責。
勘察、設計承包商不得在設計檔案中指定使用特定生產經營單位提供的建築材料和裝置。
第二十三條 施工承包商必須嚴格按設計檔案的要求進行施工。
施工承包商購買、使用建築材料、裝置必須符合設計檔案的要求和產品質量標準。業主發現承包商購買、使用的建築材料、裝置不符合設計檔案的要求和產品質量標準的,有權要求承包商更換,承包商應予以更換。
第二十四條 承包商必須按合同約定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向業主提出竣工驗收報告,辦理竣工決算。
第二十五條 實行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商在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開具工程保修書。在保修期內,因勘察、設計、施工以及材料、裝置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施工承包商負責維修,維修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六條 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於承包商的原因造成業主增加工程費用或延誤工期,承包商應按合同約定或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賠償。
第二十七條 專案負責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程,履行工程專案管理各項職責,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