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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代理人法律知識: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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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效力,那麼合同的效力具體指的是什麼呢?一起來了解一下!

土地登記代理人法律知識: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概述

(一)概念

《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我們說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並不等於說合同就是法律。合同和法律都是具有約束力的,但是法律的約束力是具有普遍性的,而合同的約束力只發生在合同當事人之間。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可見,合同雖然是當事人之間的合意,但其法律約束力不是由當事人的意志所決定,而是法律所賦予的。

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意味著:合同一經成立,當事人就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合同當事人之間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上,權利人享有請求和接受義務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其中包括請求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在對方違約時獲得補救的權利等。而在義務方面,義務人必須按照約定切實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當事人拒絕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義務人所承擔的義務和違約責任具有法律的強制,是以國家強制力作為保障的。

合同的法律約束力只發生在合同當事人之間,意味著由合同所產生的權利義務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和承擔,而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並不能成為合同的權利人或義務人。除此以外,合同的法律效力還表明其具有對外的對抗效力。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所謂依法成立,是指合同的成立應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有效條件,合同的有效條件與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是基本一致的,有關這方面的詳細內容,見本書第五章第四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條件。

(二)合同生效的時間

《合同法》關於合同的生效時間的規定,主要有三個方面:

1.一般生效時間 《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合同法》第26條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綜合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對於法律沒有其他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其他約定的合同來說,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時間是承諾生效的時間,承諾生效的時間就是合同成立的時間,而合同成立的時間就是合同生效的時間。

2.特別生效時間 《合同法》第44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對於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法定手續的合同,在辦理了相關手續後,合同開始生效。

3.附條件、附期限合同的生效時間 《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第4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可見,當合同附條件或附期限時,合同的成立時間並不是合同生效的時間,合同何時開始生效,取決於該合同所附條件的成就,或所附期限的到來。

  二、合同的效力待定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已成立,但由於不完全具備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因而其是否能夠生效還須經權利人的承認才能確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自身有瑕疵的合同,而這種瑕疵經權利人的承認是可以彌補的,所以它不同於合同的無效和合同的'可撤銷。合同無效屬於確定無效,而且也不能因其他行為使之生效;對於可撤銷的合同來說,在其未被撤銷之前,其效力已經發生。

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在下列幾種場合出現:

1.合同的主體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合同法》第47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可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在經法定代理人追認之前,其效力屬於不確定狀態,只有經過有效確認後,其效力才能發生。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相對人享有催告權和撤銷權。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合同的,相對人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迫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48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應當注意,該規定表明,在無權代理訂立合同的場合,合同本身的效力並不存在問題,只是該合同的效力發生在哪些主體之間要取決於被代理人是否追認,如果被代理人追認的,則該合同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如果被代理人不予以追認,則由行為人與相對人承擔責任。在無權代理訂立合同的情況下,相對人同樣享有催告權和撤銷權。

3.無權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 無權處分的行為是一種事實行為,原則上應屬於無效的民事行為,但根據《合同法》第5l條的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可見,對於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應作具體的分析。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事實發生後,可能會產生兩種後果,①如果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的人在事後取得處分權的,則合同有效;②如果權利人不予以追認或者無權處分人沒有取得處分權的,則合同無效。這種情況下,應注意物權法關於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