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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確權糾紛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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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確權糾紛是現在很多農村都有的糾紛,所以我們應該怎麼解決農村土地確權糾紛呢?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農村土地確權糾紛處理方法,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農村土地確權糾紛解決方法

  農村土地確權糾紛解決技巧

當事人協商解決

所謂協商解決是指土地糾紛發生以後,由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直接進行磋商,自行解決糾紛的辦法。

協商解決後,當事人雙方應當簽署協議。該協議由當事人自願執行,沒有法律的約束力。如果當事人一方後悔,拒絕執行,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處。

人民政府調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處理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

人民政府受理土地糾紛,一般採用調解和裁決兩種方式調處。

調解

調解是由第三者從中調停,促使當事人和解的一種方式。土地糾紛是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解,屬於行政調解。它是根據《土地管理法》授權進行的,具有行政效力。

調解的程式是:

①受理糾紛當事人的申訴。土地糾紛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以口頭、信訪或書面報告形式,將糾紛的事實向人民政府提出申訴,並出示有關地權地界的證明檔案。

②地權糾紛的調查。土地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訴及地權地界的證明檔案進行調查。查明爭議地界的歷史情況及檔案(政府過去確定地權的檔案、協議、圖件及歷史上使用情況等)以及發生糾紛的原因、過程、造成的危害和雙方對糾紛處理的意見。

③調解。土地管理部門依據政策、法規, 根據調查結果,向當事人進行宣傳、說服工作,使認識逐步趨向一致,使糾紛得到解決。調解時,既要堅持原則,又要具有一定靈活性,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地解決問題。

④簽訂調解協議書。調解成功後,當事人簽訂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應該包括:當事人姓名、地址,代表人和代理人姓名職務;糾紛的主要事實;協議內容和費用承擔等專案。調解協議書要由當事人、調解員和書記員簽字,並加蓋主持調解機關的公章。調解協議書送達後,當事人均應當自覺執行。

行政裁決

行政裁決是仲裁的一種形式,是有關機關以第三者的身份,依照法律對糾紛作出的公正的具有約束力的處理決定。

裁決的程式是:

①當事人提出裁決申請。當土地糾紛調解不成時,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被訴一 方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裁決申請,裁決申請採用書面形式。

②調解。土地管理部門在做出裁決以前,要在糾紛當事人之間再次做出調解。調解不成的,即進行裁決。

③裁決。裁決前應書面通知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到場。土地管理部門依據法律和調查結果,本著保障合法權益,有利團結和保護土地資源的原則,作出決定。

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下達的處理決定不服的,根據《行政複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 的有關規定,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複議意見報人民政府作出複議決定。申請人不服行政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人民法院起訴。期滿未申請複議也未起訴的,處理決定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並作為土地登記的依據。

當事人拒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處理決定的,按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請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書》,送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根據協議、處理決定(裁決)或判決結果,向土地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換取新的土地證。

在土地爭議解決前,土地管理機關有權確定臨時處置辦法,合理使用、保護有爭議的土地,爭議各方均需服從,不得荒廢土地;不準破壞土地及其附著物;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不得聚眾鬧事;不得強佔土地。

政府處理確權糾紛的方法還是先調解,實在不行只能行政裁決。

調解是由第三者從中調停,促使當事人和解的一種方式。土地糾紛是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解,屬於行政調解。它是根據《土地管理法》授權進行的,具有行政效力。

調解的程式是:

①受理糾紛當事人的申訴。

②地權糾紛的調查。土地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訴及地權地界的證明檔案進行調查。

③調解。土地管理部門依據政策、法規,根據調查結果,向當事人進行宣傳、說服工作,使認識逐步趨向一致,使糾紛得到解決。

④簽訂調解協議書。

調解不成,只能行政裁決

行政裁決是仲裁的一種形式,是有關機關以第三者的身份,依照法律對糾紛作出的公正的具有約束力的處理決定。

裁決的程式是:

①當事人提出裁決申請。

②調解。土地管理部門在做出裁決以前,要在糾紛當事人之間再次做出調解。

③裁決。裁決前應書面通知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到場。土地管理部門依據法律和調查結果,本著保障合法權益,有利團結和保護土地資源的原則,作出決定。

  土地確權存在問題

1、妥善處理機動地、經濟地、荒地等問題。凡是已納入承包地管理的,繼續作為承包地管理;未納入承包地管理的,不進行確權登記,但應按實際面積登記在冊。

2、在農村土地承包期間,農戶自行或者流轉給別人在承包地上建房、挖塘等改變農業土地用途的,仍按原來承包地面積進行確權登記,在實測面積時減去佔用面積,並進行備註。

3、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應以二輪土地延包時家庭實際承包人口為基礎,家庭個別成員已死亡或戶口遷出的'(如出嫁女、遷入城鎮居住、在校大學生、現役軍人等)應在備註欄標註清楚。二輪土地延包後,新增家庭成員應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一併作為共有人進行登記,並在備註欄標註。與戶主關係欄按照國家規範填寫,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4、農戶之間進行承包地互換的,互換後的土地沒有糾紛,按現在土地的承包人進行確權登記。對存在糾紛的,先解決糾紛再進行登記。對以轉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的土地,按原承包轉出農戶登記,不給受轉者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其流轉關係繼續履行流轉合同約定。

5、家庭承包人戶主死亡,在這次土地登記中,應尊重承包農戶意願,作為原家庭共有人處理。

6、承包農戶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其承包土地只登記不確權,暫由原負責贍養人繼續耕種、管理、收益。

7、對第二輪土地延包後,個別村民小組進行了土地調整,應按照保持穩定、尊重歷史、正視現實的原則依法妥善解決。

  農村土地確權不予發證的情況

1、承包戶的承包地被全部徵收、徵用、佔用,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部喪失的;

2、承包戶的承包地被全部退耕還林並已經發放林權證的;

3、承包期內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自願放棄全部或部分承包地的;

4、承包期內五保戶死亡的;

5、其他依法應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土地確權登記工作中有以上情況之一的不予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