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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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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已於2013年2月4日經第2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施行。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最新版」

部 長 楊傳堂

2013年2月17日

關於修改《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交通運輸部決定對《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1年第6號)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修改為:

公路建設專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勘察設計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祕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等特殊情況;

(二)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三)採購人依法能夠自行提供勘察設計;

(四)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專案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提供勘察設計;

(五)需要向原中標人採購勘察設計,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第十二條修改為:

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建設專案,勘察設計應當公開招標。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專案和省級人民的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專案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或者省級人民的政府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其他公路建設專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複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佔專案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專案審批、核准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由專案審批、核准部門在審批、核准專案時作出認定,其他專案由招標人按照專案管理許可權申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作出認定。

三、第十八條修改為:國家高速公路網建設專案的勘察設計招標資格預審結果和招標檔案應當報交通運輸部備案,其他公路建設專案的勘察設計招標資格預審結果和招標檔案應當按照專案管理許可權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四、第六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和第五十四條中的“交通部”修改為“交通運輸部”;第六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和第五十二條中的“交通主管部門”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佈。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2001年8月21日交通部發布 根據2013年2月17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路建設市場秩序,提高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水平和公路建設投資效益,確保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路建設專案的勘察、設計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建設專案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

第三條 公路建設專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勘察設計招標: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祕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等特殊情況;

(二)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三)採購人依法能夠自行提供勘察設計;

(四)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專案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提供勘察設計;

(五)需要向原中標人採購勘察設計,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四條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正當的招標投標活動;不得將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六條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公路建設專案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人民的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專案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專案管理許可權,依法查處公路建設專案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是指招標人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式,依據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對公路工程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通過招標活動選定勘察設計單位。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可以實行一次性招標、分階段招標,有特殊要求的關鍵工程可以進行方案招標。

第八條 招標人是符合公路建設市場準入條件,依照本辦法規定提出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專案、進行招標的專案法人。

第九條 招標人具有與招標專案規模相適應的工程技術、管理人員,具備組織編制勘察設計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招標人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委託符合公路建設市場準入條件、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託的代理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條 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在釋出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十五日前,按專案管理許可權報交通運輸部或者省級人民的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備;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在委託合同簽訂後十五日內,按專案管理許可權報交通運輸部或者省級人民的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備。

第十一條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招標人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釋出招標公告,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三個以上具有相應資質、具備承擔招標專案勘察設計能力的、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組織投標。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專案的基本概況、投標人的資質要求以及獲取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的辦法等事項。

第十二條 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建設專案,勘察設計應當公開招標。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專案和省級人民的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專案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或者省級人民的政府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其他公路建設專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技術複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佔專案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專案審批、核准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由專案審批、核准部門在審批、核准專案時作出認定,其他專案由招標人按照專案管理許可權申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作出認定。

第十三條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實行資格審查制度。公開招標的,實行資格預審;邀請招標的,實行資格後審。

資格預審是招標人在釋出招標公告後,發出投標邀請書前對潛在投標人的資質、信譽、業績和能力的審查。招標人只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發售招標檔案。

資格後審是招標人在收到被邀請投標人的投標檔案後,對投標人的資質、信譽、業績和能力的審查。

第十四條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編制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

(二)釋出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

(三)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四)向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售招標檔案;

(五)組織潛在投標人勘察現場,召開標前會;

(六)接受投標人的投標檔案,公開開標;

(七)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推薦中標候選人;

(八)確定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九)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實行邀請招標的.,在編制招標檔案後,按上述程式的(四)至(九)項要求進行。

第十五條 資格預審檔案應當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資信證明和勘察設計收費證書;

(二)近五年完成的主要公路工程勘察設計專案和獲獎情況以及社會信譽;

(三)正在承擔的和即將承擔的勘察設計專案情況;

(四)擬安排的專案負責人、主要技術人員和技術裝置、應用軟體投入情況;

(五)上兩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決算審計情況;

(六)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聯合體成員各方共同簽訂的投標協議和聯合體各方的資質證明材料;

(七)有分包計劃的,提交分包計劃和擬分包單位的資質要求。

第十六條 招標檔案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或者省級人民的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頒佈的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檔案範本,結合招標專案的特點和實際需要進行編制。招標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須知;

(三)勘察設計合同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

(四)勘察設計標準規範;

(五)勘察設計原始資料;

(六)勘察設計協議書格式;

(七)投標檔案格式;

(八)評標標準和方法。

第十七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進行必要的補遺或者修正時,應當在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日期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檔案收受人。該補遺或者修正的內容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 國家高速公路網建設專案的勘察設計招標資格預審結果和招標檔案應當報交通運輸部備案,其他公路建設專案的勘察設計招標資格預審結果和招標檔案應當按照專案管理許可權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資格預審申請檔案和投標檔案的編制時間。自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潛在投標人遞交資格預審檔案截止時間,不得少於十四日;自招標檔案發售截止之日至投標人遞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不得少於二十一日。

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條 投標人是符合公路建設市場準入條件,具備規定資格,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組織。

第二十一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組織可以組成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身份共同投標。由同一專業的法人或者組織組成的聯合體資質按聯合體成員內資質等級低的確定。

聯合體成員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聯合體主辦人和成員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並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檔案一併提交招標人。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擬將部分非主體、非關鍵工作進行分包的,必須向招標人提交分包計劃,並在投標檔案中載明。分包單位的資質應當與其承擔的工程規模標準相適應。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要求編制投標檔案,投標檔案應當對招標檔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第二十四條 投標檔案由商務檔案、技術檔案和報價清單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