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技能>建築施工>

湖北省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實施細則(試行)

建築施工 閱讀(9.62K)

為讓大家瞭解湖北省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實施的相關資訊,下面,小編為大家提供湖北省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實施細則(試行),全文如下:

湖北省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於推進新型城鎮化,加快發展綠色建築,促進建材工業轉型升級等工作要求,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業和資訊化部(以下簡稱國家主管部門)聯合印發的《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管理辦法》和《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結合湖北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綠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週期內可減少對天然資源消耗和減輕對生態環境影響,具有“節能、減排、安全、便利和可迴圈”特徵的建材產品。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綠色建材評價標識(以下簡稱評價標識),是指依據綠色建材評價技術要求,按照本細則確定的程式和要求,對申請開展評價的建材產品進行評價,確認其等級並進行資訊性標識的活動。標識等級由低至高分為一星級、二星級和三星級。

標識包括證書和標誌,具有可追溯性。標識的式樣與格式由國家主管部門統一制定。證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生產企業名稱、地址;

(二)產品名稱、產品系列、規格、型號;

(三)評價依據;

(四)綠色建材等級;

(五)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綠色建材評價與發證機構;

(七)證書編號;

(八)其他需要標註的內容。

第四條 本細則規定湖北省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工作的組織管理、專家委員會、評價機構、標識評價、標識使用、監督管理等。

第五條 評價標識工作應緊密圍繞綠色建築和建材工業發展需求,促進節地與室內外環境保護、節能與能源利用、節水與水資源利用、節材與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的材料與產品以及通用綠色建材的生產與應用。

第六條 評價標識工作應遵循企業自願和公益性原則,政府倡導,市場化運作。評價技術要求和程式執行國家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定,標識採用全國統一編號,統一在全國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管理資訊平臺(以下簡稱全國資訊平臺)釋出,在全省和全國通用。

第七條 評價標識工作應按照國家主管部門釋出的綠色建材技術標準中各類別建材產品相對應的評價技術要求進行。

第八條 綠色建材評價標識機構(以下簡稱評價機構)及其參與評價的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工作人員對評價結果負責。

建材生產企業對獲得標識產品的質量及該產品的全部公開資訊負責。

第九條 引導企業研發、生產、推廣應用綠色建材,鼓勵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專案優先使用獲得評價標識的綠色建材,綠色建築、綠色生態城區、政府投資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專案,應使用獲得評價標識的綠色建材。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十條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湖北省經濟和資訊化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級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評價標識工作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省級主管部門明確湖北省建築節能科技中心為全省綠色建材評價標識日常管理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省級管理機構),內設工作專班,組成人員由省級主管部門確定。省級管理機構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全省評價標識工作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二)負責組建湖北省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級專家委員會),並組織開展省級專家委員會的相關活動;

(三)受理評價機構的備案申請,對相關資訊實施動態核查,並協助省級主管部門對一星級、二星級評價機構進行備案、公示與釋出;

(四)受理評價標識的查詢、申訴、舉報等事務;

(五)負責釋出全省評價標識工作資訊;

(六)負責全省評價標識應用的協調和監管;

(七)向省級主管部門報告評價標識工作管理情況;

(八)承辦省級主管部門委託的相關事項。

第十二條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經濟和資訊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州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綠色建材生產與應用監管工作。

  第三章 省級專家委員會

第十三條 省級專家委員會由省級管理機構負責組建,並報省級主管部門批准釋出。省級專家委員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為全省評價標識工作提供技術諮詢和支援;

(二)受省級主管部門或省級管理機構委託抽查評價機構的評價工作質量;

(三)對綠色建材評價、標識、應用中的技術問題及有關糾紛提供技術性意見;

(四)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省級專家委員會由建築、建材等領域專家組成,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3名。委員任期為3年,可連續聘任。

省級專家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高階技術職稱且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具有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在專業領域有一定的學術影響;

(二)熟悉建築或建材產業發展現狀和國內外趨勢,瞭解相關政策、法規、標準和規範;

(三)出版過相關專著、發表過相關科技論文、主持過相關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編制或主持過國家、省相關科技專案;

(四)良好的科學道德、認真嚴謹的學風和工作精神,秉公辦事,並勇於承擔責任;

(五)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

第十五條 省級專家委員會委員按以下程式聘任:

(一)單位或個人推薦,填寫《湖北省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委員登記表》,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經所在單位同意,報省級管理機構稽核;

(二)通過稽核的,由省級管理機構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後,報省級主管部門發文公佈,並由省級主管部門頒發《湖北省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委員證書》。

  第四章 評價機構

第十六條 評價機構主要職責:

(一)受理建材生產企業的標識申請,按有關規定和評價技術要求,公平、公正、獨立開展評價工作;

(二)向省級管理機構報送評價報告,並協助省級管理機構在全國資訊平臺完成公示、公告工作;

(三)向標識申報企業頒發綠色建材標識,對標識產品的各項效能指標與標識的一致性實施動態跟蹤;

(四)建立評價標識工作檔案,確保檔案的完整、真實、有效。

第十七條 評價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評價工作所需要的土木工程、材料與製品、市政與環境、節能與能源利用、機電與智慧化、資源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等專業人員,一星級、二星級評價機構不少於10人,三星級評價機構不少於30人。

其中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比例不得低於60%,高階專業技術職稱人員比例不得低於30%;各備案類別的本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3人,其中高階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於1人;

(二)獨立法人資格,在行業內具有權威性、影響力;

(三)評價機構人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熟悉相關政策和標準規範,以及綠色建材評價技術要求;

(四)組織或參與過國家、行業或地方相關標準編制工作,或從事過相關建材產品的研究、檢測、檢驗或認證工作;

(五)開展評價工作相適應的辦公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