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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肅教師資格定期註冊制度實施細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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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2015甘肅教師資格定期註冊制度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完善教師資格制度,健全教師管理體制,促進教師專業發展,建設一支師德高尚、業務精湛、結構合理的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根據教育部《中國小教師資格定期註冊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教師資格定期註冊是對教師入職後的從教資格的定期核查。中國小教師資格實行5年一週期的定期註冊。定期註冊不合格或逾期不註冊的人員,不得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第三條 凡戶籍或人事檔案在甘肅省內,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公辦普通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其他教育機構在編在崗教師,國家“特崗教師”、“三支一扶”招考教師以及甘肅省政府“民生實事”招考教師均應進行教師資格定期註冊。試點期間依法舉辦的民辦普通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教師暫不作為註冊物件。

第四條 教師資格定期註冊與教師人事管理工作緊密結合。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範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客觀體現教師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業績情況。

第五條 省教育廳主管全省中國小教師資格定期註冊工作。各市(州)、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教師管理許可權,負責轄區內在編在崗教師的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的組織、管理、監督和實施。

  第二章 註冊條件

第六條 在本細則(試行)實施前已經在編在崗的中國小教師,均應申請首次註冊。申請首次註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任教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

(二)被聘用為中國小在編在崗教師;

(三)身心健康,勝任教育教學工作。

首次任教人員申請註冊須試用期滿且考核合格。

第七條 對“一人多證”、 “高證低聘”、“低證高聘”、“科證不一”等情形的人員,辦理首次註冊按下列辦法執行:

(一)對“一人多證”的,即持有兩種及以上教師資格證書且現在中國小任教的,由申請人選擇與現任教學段和現任教學科最相應的一本證書進行註冊。

(二)對“高證低聘”的,即持有高學段教師資格證書在低學段任教的,視為具有與任教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可對所持有的教師資格證書進行註冊。

(三)對“低證高聘”的,即持有低學段教師資格證書在高學段任教的,以及持有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在其他學科任教的,在本實施細則(試行)實施前已經在編在崗的中國小教師進行首次註冊時,可對所持有的教師資格證書進行註冊,但需在下一個定期註冊週期前取得與任教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否則,將調整到相應學段任教。教師資格定期註冊工作啟動後,各地各校不得再“低證高聘”。

(四)對“科證不一”的,即現任教學科與所持教師資格證書上任教學科不一致的,可對所持有的教師資格證書進行註冊。

(五)對具有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的教師在普通高中學校任教的,可相互通用,可對所持有的教師資格證書進行註冊。

第八條 申請定期註冊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有良好的師德表現;

(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等次;

(三)每個註冊有效期內完成不少於國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360個培訓學時;

(四)身心健康,勝任教育教學工作。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緩定期註冊:

(一)註冊有效期內未完成國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360個培訓學時者暫緩註冊。達到規定學時後,在下一年度申請註冊。

(二)中止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學期以上者暫緩註冊,但經所在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進修、培訓、學術交流、病休、產假等情形除外。中止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學期以上二學年以內,恢復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達到註冊條件的,在下一年度申請註冊;中止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二學年及以上恢復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一年後,在下一年度申請註冊。

(三)一個註冊週期內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暫緩註冊(連續二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除外)。暫緩註冊一年,暫緩期內考核合格,達到註冊條件的,在下一年度申請註冊。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期註冊為不合格。

(一)違反《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和師德考核評價標準,影響惡劣;

(二)一個定期註冊週期內連續兩年以上(含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

  第三章 註冊程式

第十一條 初次被聘用為中國小教師的,應自聘任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內,申請首次註冊。本實施細則(試行)實施前已在編在崗的中國小教師應在本地區規定的時間內申請辦理首次註冊。

第十二條 經首次註冊後,每5年進行一次定期註冊。教師應當在定期註冊有效期滿前60日內,申請辦理下一次教師資格定期註冊。定期註冊須由本人申請,所在學校集體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申請教師資格定期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教師資格證書》原件;

(三)申請人所在學校或主管部門聘用合同影印件;

(四)任教學校出具的師德表現證明;

(五)任教學校出具的註冊期內歷5年的年度考核證明

(六)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教師培訓證明(繼續教育證書);

(七)身心狀況可以正常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證明,經中國小或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病休的',須提供病休證明。

初次聘用為中國小教師和本實施細則(試行)實施前已經在編在崗的中國小教師,申請辦理首次註冊時,需提交上述(一)(二)(四)(七)項材料。暫緩註冊後重新申請的人員,應提交情形消失證明或者有關情況改正補充證明。

第十四條 定期註冊工作不收取教師和學校任何費用。

第十五條 定期註冊實行網上申請。中國小教師在規定的時間內,登入中國教師資格網()申報系統進行填寫相關資訊,列印註冊申請表,向學校提交相關注冊材料,按照人事隸屬關係向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報送相關材料進行稽核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