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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化建議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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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化建議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修訂釋出的國發〔1986〕59號檔案《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三條、制訂本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對《條例》中需要明確的部分做解釋性規定,其它從略。

第二條只有同時具有進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的合理化建議的技術改進專案,才能按《條例》評獎。

進步性,是指建議者所提的方案、措施相對於本單位(或本系統)原有事物有所改進、完善和提高。

可行性、是指方案、措施在實踐中可以實施。只指出問題的現象或僅提出建議,設想的名稱而無解決問題的具體辦法者,屬於一般性意見,不能視為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專案。

效益性,是指專案實施後可以帶來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三條凡在企業、事業管理的組織、制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提出帶有改進、創新因素的辦法和措施,經實施後對提高企業素質,管理效能、經濟效益或對社會效益有明顯的'作用和成效者,均可作為合理化建議給予獎勵。

其內容包括:

1.在管理理論、管理技術上有創見,對提高生產經營管理,科研、教學、設計水平,提高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有指導作用;

2.在管理組織、制度、機構等方面提出改革辦法或改進方案,對提高工作效率和企業,事業的應變能力或服務能力有顯著效果;

3.應用國內外現代化管理技術和手段,取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本條所說管理,除含《條例》第二條的(一)、(二)、(三)、(四)、(五)款涉及的管理內容外,還包括質量、標準、計劃、物資、裝置、財務、銷售、人事、資訊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條凡在崗位責任制範圍內提出的建議具有改進、革新因素,並能取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可視同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

學習、借鑑國內外已有的先進技術、經驗、成果,首次應用於採納單位者,也應視為改進,革新因素。

第五條對消化、吸收引進技術,加速進口裝置、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等國產化有改進性的辦法,措施或革新方案、設計的,可視為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但對實施涉外合同已有明確規定的事項,不能視為合理化建設和技術改進。

第六條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專案在提出者所在單位不能採納時,可向外單位提出,採納單位應視同本單位人員處理。

第二章獎金標準的評定

第七條凡可以計算出經濟效益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專案,應首先根據其年

節約或創造價值的數額,按《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確定獎勵等級。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的年節約或創造的價值,指扣除實施費用後的淨增價值。其計算方法是由採用之日起(“採用之日”應理解為實施後見經濟效益之日),按十二個月計算,可以跨年度。實施費用的分攤辦法,由採納單位自定一次分攤或逐年分攤。一般的計算方法如下:

(一)節約價值計算:

1.工時節約價值=(原定額工時-改進後定額工時)×計算期前-年平均工時費用×計算期實際產量-工藝改革費用

工藝改革費用是實施費用的組成部分,包括為改革工藝所支付的一切費用及工藝改革後需增加的費用支出。工藝改革費用中,屬於添置固定資產者,按其折舊年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