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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開挖工程安全監理實施細則(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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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理單位應公平、獨立、誠信、科學地開展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活動,下面的土方開挖工程安全監理實施細則,歡迎大家參考!

土方開挖工程安全監理實施細則(範本)

  一、安全監理規定:

1.1 施工組織設計中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並在施工中遵照執行。深度超過5m(含5 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應有專項施工方案,必要時應有論證。

1.2 挖、運、填土機械進退場前,應察看行駛道路上的架空線路、橋樑、涵洞、便橋、地下管線等構築物,確認安全。必要時應對道路上的設施、地下構築物等進行驗算,確認安全。當危及其安全時,應採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並經驗收合格形成檔案後,方可通行。輪式機械在城市道路和公路上行駛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1.3 在城區、居民區、鄉鎮、村莊、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道路、公路及其附近等人員活動和出行的地方施工時,溝槽、基坑外側必須設圍擋和安全標誌,夜間和陰暗處尚須加設警示燈。

1.4 測量釘樁、坑探時,不得影響地下管線等構築物的安全執行。

1.5 施工現場的坑、井必須加蓋或設圍擋、護欄,並由專人檢查確認安全。設圍擋、護欄時應設安全標誌,夜間和陰暗時必須加設警示燈。

1.6 溝槽、基坑穿越道路時,開工前應制定交通疏導方案,並經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施工中應在社會道路與施工區域之間設圍擋和安全標誌,並設專人疏導交通。需設臨時交通便線、便橋時,應設專人經常維護,保持完好。

1.7 施工中,溝槽、基坑應設安全梯或人行土坡道。嚴禁攀登撐木、土壁上下。安全梯、人行土坡道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其間距不宜大於50m。

1.8 施工中需設定行車土坡道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坡道寬應大於運輸車輛寬度加1.0m;縱坡不宜陡於l:6。

(2)坡道兩側邊坡應採取穩固措施。

(3)施工中應採取防揚塵措施。

1.9 使用平板拖車運輸大型施工機械應遵守下列規定:

(1)運輸前應根據機械質量、結構形式、運輸環境等選擇平

板拖車,並制訂運輸方案,採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2)運輸超限機械時,應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通行手續,經

批准後方可實施。超高機械應有專人監管,並派電工隨帶工具保護途

中電力架空線路,保持執行安全。

(3)裝卸機械搭設的跳板應堅固。跳板與地面夾角:裝卸挖掘機、壓路機不得大於15°,裝卸履帶式推土機不得大於25°。

(4)作業中尚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二、溝槽、基坑開挖安全控制要求:

2.1 土方開挖前,主管施工技術人員必須向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並形成檔案。交底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施工中涉及的各類地下管線、建(構)築物位置、現狀及

其保護方法。

(2)安全防範和應急措施。

2.2 開挖前應對地上障礙物妥善處理,對地下管線應按規定進行拆改或做出標記。

2.3 溝槽、基坑底部開挖寬度應滿足施工安全的'要求。

2.4 地層中有水時,應先將水位降至溝槽、基坑底設計高程50cm以下,方可開挖。

2.5 嚴禁掏洞挖土。

2.6 挖土時應按施工設計規定的斷面開挖。當土質發生變化邊坡可能失穩時,必須採取保護邊坡穩定的措施後,方可繼續開挖。

2.7 開挖土方不得擾動天然地基。由於條件限制,施工中可能發生擾動時,應在開挖前與設計、建設(監理)單位研究處理措施,並按設計規定處理。

2.8 在天然溼度的土質地區,地下水位低於開挖基面50cm以下,可開直槽,不設支撐,但槽深不得超過下表的規定:

溼軟亞砂、亞粘土:0.80m;亞砂、亞粘土:1.25m;粘土:1.50;堅實的粘土或幹黃土:2.00m;

注:直槽應根據土質情況設坡度,且不得陡於l:0.05。

2.10 當溝槽、基坑鄰近建(構)築物時,應在施工前對建(構)築物結構進行安全驗算,確認符合安全要求。需加固時,應遵守有關安全規定。

2.11 在變壓器等供電設施附近挖土應遵守供電管理單位的規定。

2.12 開挖中對溝槽、基坑影響範圍內的已建地下管線和建(構)築物應採取保護措施,並經常維護,保持完好。

2.13 在有支護的溝槽、基坑內挖土時,應採取防止碰撞支護的措施。

2.14 施工中發現危險物、文物和其他不明物時,必須停止作業,保護現場,不得隨意搬動、敲擊,並按有關安全規定辦理。

2.15 作業間歇時,嚴禁施工人員在溝槽、基坑內休息。

2.16 採用混凝土灌注樁、碎石壓漿樁、旋噴樁等結構支護的溝槽或基坑,應先支護,待支護結構達到設計規定強度後方可開挖。

2.17 挖除舊道路結構應遵守下列規定:

(1)現場應劃定作業區,設安全標誌,非作業人員不得入內。

(2)使用風鑽作業時,空壓機操作工應服從風鑽操作工的指令。

(3)挖出的道路殘渣應及時清理出場。

2.18 挖掘機挖土應遵守下列規定:

(1)嚴禁挖掘機在電力架空線路下方挖土,需線上路一側作業時,應設專人監護,確認現場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2)在距直埋纜線2m範圍內必須人工開挖,嚴禁機械開挖,

並約請管理單位派人現場監護。

(3)在各類管道1m範圍內應人工開挖,不得機械開挖,並

宜約請管理單位派人現場監護。

(4)挖土時應設專人指揮。

2.19 使用推土機推土應遵守下列規定:

(1)在深溝槽、基坑或陡坡地區推土時,應有專人指揮,垂直邊坡高度不得大於2m。

(2)兩臺以上推土機在同一地區作業時,前後距離應大於

8m,左右相距應大於1.5m。

2.20 人工挖槽應遵守下列規定:

(1)槽深超過2.5m時應分層開挖,每層的深度不宜大於2m。

(2)多層溝槽的層間平臺寬度,未設支撐的槽與直槽之間不得

小於80cm,安裝井點時不得小於1.5m,其他情況不得小於50cm。

(3)操作人員之間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橫向間距不得小

於2m,縱向間距不得小於3m。

(4)層間平臺應隨時清理,並檢查邊坡,確認穩定。

2.21 人工挖溝槽、基坑土方,採用起重機吊運土方時,現場自制與使用裝土容器應遵守《北京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規程》(DBJ 01—56—2001)第14章的有關規定。吊裝作業應遵守有關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