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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實施細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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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實施細則,適用於河北省行政區域內對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下面是實施細則的全文:

河北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實施細則(全文)

  1 總 則

1.1 為加強我省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規範質量監督工作,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工程質量監督導則》等制定本細則。

1.2 本細則適用於河北省行政區域內對建設工程(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的質量監督工作。

1.3工程質量監督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統稱監督機構)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履行質量責任的行為以及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以維護公眾利益的行政執法行為。

1.4 工程質量監督除執行本細則外,還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規定。

  2 工程質量監督註冊

2.1工程質量監督註冊是指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前向監督機構申請工程質量監督,監督機構對所提交的資料進行稽核,簽發《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書》,並建立工程質量監督資訊檔案的活動。

2.2 辦理工程質量監督註冊,監督機構應要求建設單位提供下列資料:

(1)規劃許可證;

(2)施工、監理等中標通知書;

(3)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資質證書及合同;

(4)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現場質量保證體系檔案及相關人員資格證書;

(5)施工圖審查報告和批准檔案及完整的施工圖和勘察報告;

(6)其他需要的檔案。

2.3辦理工程質量監督註冊,監督機構應按規定收取工程質量監督費,並在3個工作日內簽發《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書》,開始實施監督。

2.4 在工程專案實施監督前,監督機構應根據受監工程的規模和特點,依據工程勘察報告、設計檔案、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制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經監督機構技術負責人批准,發至建設、監理、施工等單位。

2.5 《方案》應明確工程專案質量監督組(以下簡稱質監組)和監督負責人。質監組應有2名(包括2人)以上監督人員組成,監督人員應持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方案》應明確監督內容、監督重點、監督方式、監督頻率和監督控制點。

2.6 監督機構須按有關規定建立受監工程專案資訊庫。

  3 工程質量行為監督

3.1 工程質量行為監督是指監督機構對參與工程專案建設的各方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質量責任和義務進行監督檢查的活動。

3.2 工程質量行為監督應遵守以下規定:

(1)工程質量行為監督應突出重點,採取抽查方式。

(2)質監人員對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提供的相關檔案和資料進行檢查,填寫《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記錄》。

(3)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簽發《工程質量監督整改通知書》,責令改正;對依法應當實施行政處罰的,應做必要的調查取證和核實後,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行政處罰建議或按委託許可權實施行政處罰。

(4)對檢查中發現的嚴重問題應按照建設部《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不良記錄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建立《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質量行為不良記錄彙總表》,由建設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示。

3.3 工程質量行為監督的重點

3.3.1 建設單位

(1)工程勘察報告和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制度執行情況;

(2)施工、監理單位中標通知書及合同的簽訂情況;

(3)質量監督手續及施工許可證辦理情況;

(4)見證取樣制度實施情況(有監理的工程除外);

(5)工程專案負責人的書面確定、變更及日常參與質量驗收、簽字情況;

(6)設計變更的程式情況;

(7)有無明示或暗示有關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問題;

(8)在裝修過程中有無擅自變動工程主體和承重結構;

(9)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

(10)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及程式。

3.3.2 勘察、設計單位

(1)勘察、設計單位資質、人員資格及簽字和出圖情況;

(2)施工圖設計檔案交底情況;

(3)參加地基驗槽、基礎、主體結構及有關重要部位工程質量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情況;

(4)參加有關工程質量問題的處理情況;

(5)簽發設計修改變更、技術洽商通知情況;

(6)選用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有無指定廠商;

(7)設計單位執行節能法規、節能設計標準情況;

(8)執行強制性標準情況。

3.3.3 施工單位

(1)施工單位資質和專案經理部管理人員資格,以及人員配備、到位情況;

(2)質量檢查員持證上崗情況;

(3)主要專業工種操作上崗資格、配備及到位情況;

(4)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審批程式及執行情況;

(5)有無轉包及違法分包情況;

(6)施工現場施工操作技術規程及國家有關規範、標準的配備情況;

(7)重要部位、關鍵工序的施工技術交底情況;

(8)檢驗批、分項、分部(子分部)、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的檢驗評定情況;

(9)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的進場驗收情況;

(10)工程技術標準及經審查批准的施工圖設計檔案的執行情況;

(11)質量問題的整改和質量事故的處理情況;

(12)分包單位資質與對分包單位的管理情況;

(13)工程資料是否及時、真實、準確和完整;

(14)執行見證取樣有關規定的情況;

(15)執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3.3.4 監理單位

(1)監理單位資質、專案監理機構的人員資格及到位情況;

(2)現場專案監理機構人員的配備(數量、專業)是否與建設規模相適應、持證上崗及按合同選派總監、監理工程師進駐現場情況;

(3)監理規劃和監理細則(關鍵部位和工序的確定及措施)的編制審批內容的執行情況;

(4)見證取樣制度的執行情況;

(5)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投入使用前進行審查情況;

(6)監理資料收集整理是否及時、完整;

(7)對重點部位、關鍵工序實施旁站監理情況;

(8)質量問題通知單簽發及質量問題整改結果的複查情況;

(9)組織檢驗批、分項、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參與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的驗收情況;

(10)對分包單位的資質進行核查情況;

(11)依據法律、法規以及節能技術標準、節能設計檔案對節能工程實施監理情況;

3.3.5檢測機構

(1)檢測機構資質、檢測人員資格情況;

(2)檢測報告的簽字、稽核制度執行情況;

(3)是否在1個工作日內將不合格檢測結果上報監督機構。

3.3.6圖審機構

圖審機構資質,施工圖審查內容、深度、程式執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