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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教師資格證考試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教師資格 閱讀(1.68W)

第一章 總則

甘肅教師資格證考試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教育部《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嚴格教師職業准入,保障教師隊伍質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教師資格考試)是評價申請教師資格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是否具備從事教師職業所必需的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的考試,是教師職業准入的前提條件。

第三條 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是教師職業准入的前提條件。凡甘肅省內(含戶籍或工作單位在甘肅省。 工作單位在甘肅省的,人事檔案關係須在本省並繳納一年及以上社保)申請幼兒園、國小、初級中學、普通高階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人員必須參加相應類別的教師資格考試。

第四條 教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考試堅持育人導向、能力導向、實踐導向和專業化導向,堅持科學、公平、安全、規範的原則。

第二章 報考條件和物件

第五條 符合以下基本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體檢標準;

(四)符合《教師法》規定的學歷要求。

普通高等學校在校三年級以上學生可憑學校出具的在籍學習證明報考。

第六條 申請人應在戶籍或人事關係所在地報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七條 2015年秋季學期前入學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師範教育類專業學生、全日制教育碩士仍可直接申請認定與所學專業相應的教師資格,申請認定的教師資格的任教學科與所學專業不相同或不相近的,須參加教師資格考試。2015年秋季學期及其以後入學的師範教育類專業學生和全日制教育碩士,申請教師資格應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八條 自本實施細則下發之日起,已取得省考教育學和教育心理學考試合格證書的申請人,教育教學能力測試合格後可在2016年7月前申請認定相應教師資格;已取得教育學和教育心理學其中一科考試合格證書的申請人,可以在2015年底前參加補考,補考合格、教育教學能力測試合格後可在2016年7月前申請認定相應教師資格。

第九條 根據《教師法》的規定,在甘肅省報考中國小教師資格的人員,應具備以下學歷條件:

1.報考幼兒園教師資格的,應當具備幼兒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2.報考國小教師資格的,應當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3.報考國中教師資格的,應當具備高等師範專科學校或者其它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4.報考高階中學和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的,應當具備高等師範院校本科或者其它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5.報考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應當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並具有相當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第十條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5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受到剝奪掉政治權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曾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考試內容和方式

第十一條 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主要考查申請人從事教師職業應具備的職業道德、心理素養和教育教學能力,分為筆試和麵試兩部分。筆試和麵試試題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命制。

第十二條 筆試主要考查申請人從事教師職業所應具備的教育理念、職業道德、法律法規知識、科學文化素養、閱讀理解、語言表達、邏輯推理和資訊處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學、學生指導和班級管理的基本知識;擬任教學科領域的基本知識,教學設計實施評價的知識和方法,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和解決教育教學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十三條 我省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筆試採用紙筆考試方式進行,各科考試時間為120分鐘。

第十四條 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保教知識與能力》2科;國小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2科;初級中學、普通高階中學教師和中等職業學校文化課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教育知識與能力》《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3科;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教育知識與能力》《專業知識與教學能力》3科,其中《專業知識與教學能力》科目考試暫由我省自行組織實施。

初級中學、普通高階中學和中等職業學校文化課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中《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的具體科目暫分為語文、數學、物理、化學、生物、歷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語、音樂、美術、體育與健康、資訊科技等13個學科。

第十五條 面試主要考查申請人的職業認知、心理素質、儀表儀態、言語表達、思維品質等教師基本素養和教學設計、教學實施、教學評價等教學基本技能。筆試各科成績均合格者並在有效期內的,方可參加面試。

第十六條 面試採取結構化面試、情境模擬等方式,通過抽題、備課(活動設計)、回答規定問題、試講(演示)、答辯(陳述)、評分等環節進行。

第十七條 申請面試學科(學段)應與筆試學科(學段)一致。幼兒園面試不分科目;國小面試分語文、數學、英語、社會、科學、音樂、體育、美術等8個科目;初級中學、普通高階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文化課教師資格面試科目與筆試的《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具體科目相同;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課和實習指導課面試分專業進行。

第十八條 筆試成績合格線由國家確定,面試成績合格線由省教育廳確定。

第十九條 考生在筆試和麵試成績公佈後,可通過教師資格考試網站查詢本人的'考試成績。考生如對本人的考試成績有異議,可在考試成績公佈後10個工作日內向本省教師資格考試機構提出複核申請。

第二十條 筆試單科成績有效期為2年。筆試和麵試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教育部教師資格考試中心)頒發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有效期為3年。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是考生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必備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