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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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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12月24日省的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小編為大家提供山東省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山東省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管理,保障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公共利益和裝飾裝修活動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裝飾裝修,是指裝飾裝修人使用建築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築物、構築物內部和外表進行修飾處理的活動,包括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和住宅裝飾裝修。

本辦法所稱裝飾裝修人,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裝飾裝修的業主或者使用人。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活動以及實施對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對有文物保護價值或者紀念意義的建築進行裝飾裝修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遵守城鄉規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抗震、環保、物業管理等有關規定和標準,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鼓勵採用節能、節材、節水、防火、環保的建築裝飾裝修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推行工廠化裝飾裝修。

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新建商品住宅統一進行裝飾裝修,逐步減少毛坯房供應。

第五條 省人民的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的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房產管理、公安消防、環境衛生、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建築裝飾裝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建築裝飾裝修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行業服務,規範行業行為,並受理建築裝飾裝修諮詢和投訴,協調建築裝飾裝修糾紛。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裝飾裝修行業協會的指導。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影響公共利益的建築裝飾裝修質量事故、質量缺陷、安全隱患以及影響相鄰業主、使用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建築裝飾裝修活動,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單位舉報、投訴;收到舉報、投訴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作出處理。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 從事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和監理活動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活動。

建築裝飾裝修施工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九條 從事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活動。

第十條 省外建築裝飾裝修施工企業到本省承攬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應當持營業執照副本、資質證書副本、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及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外出施工證明,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用於建築裝飾裝修的材料應當符合有關設計要求和國家產品質量、有害物質限量及燃燒效能控制等標準,並附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禁止使用質量不合格、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國家室內環境汙染控制等相關規範和標準的建築裝飾裝修材料。

第十二條 裝飾裝修人應當依法與建築裝飾裝修施工方簽訂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承包合同。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的基本情況和承包方式;

(二)用於裝飾裝修的主要材料的名稱、品牌、型號、規格、等級和數量;

(三)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日期;

(四)工程價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五)工程質量要求和驗收辦法;

(六)質量保修範圍和期限;

(七)違約責任和解決糾紛的途徑。

第十三條 對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存在結構安全隱患的既有建築物、構築物,不得進行裝飾裝修。

第十四條 在建築裝飾裝修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企業同意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企業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變動建築主體、承重結構或者明顯加大荷載;

(二)損壞建築物原有節能設施或者無障礙設施;

(三)未經燃氣企業或者供熱企業同意擅自拆卸、改裝燃氣、供熱管道或者設施;

(四)未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改變建築物使用功能、原外觀設計;

(五)擅自拆除與消防安全有關的建築設施、建築構配件,或者未經公安消防機構稽核批准擅自改變建築物防火間距、耐火等級、防火分割槽、消防安全疏散條件;

(六)未經相關部門同意擅自設定各類廣告牌匾;

(七)其他影響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十五條 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活動,應當處理好排水、供水、供電、通行、通風、採光、環境衛生、油煙排放等方面的相鄰關係,並不得損害相鄰業主或者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活動,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易燃材料、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施工現場的各類粉塵、有害氣體、固體廢棄物、汙水、噪音、振動等對環境造成汙染和危害。

第十七條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2年,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雙方約定長於上述期限的.,按照約定執行。

保修期自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建築裝飾裝修施工方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投入使用時,其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室內空氣質量標準和室內環境汙染控制規範的要求。

第十九條 從事室內空氣質量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認證,並對其出具的檢測結論負責。

第三章 公共建築裝飾裝修管理

第二十條 裝飾裝修人應當將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企業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

禁止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從事公共建築裝飾裝修活動。

禁止以其他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企業的名義從事公共建築裝飾裝修活動。

禁止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企業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從事公共建築裝飾裝修活動。

第二十一條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需要進行招標的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裝飾裝修人不得迫使建築裝飾裝修施工企業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進行競標,不得將一個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專案肢解後發包。

第二十二條 建築裝飾裝修施工企業應當自行組織完成承包的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禁止以掛靠的方式承包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

第二十三條 國家規定限額以上的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裝飾裝修人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開工。

前款規定以外的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實行備案制度。

第二十四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需要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與主體工程一併發包的,應當隨主體工程一併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未與主體工程一併發包的,應當單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二十五條 裝飾裝修人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檔案:

(一)已經確定建築裝飾裝修施工企業;

(二)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且施工圖設計檔案已經按照規定進行了審查;

(三)有保證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並按照規定辦理了中標確認書、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監督和消防稽核等手續;

(四)依法應當委託監理的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已經委託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