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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仲裁應訴答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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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勞動合同仲裁應訴答辯書

你會(×××)×××第×××號應訴通知書收悉,答辯人就×××與公司的勞動爭議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首先,申訴人嚴重失職,對被申訴人利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同時,其表現出的能力是絕對不能勝任×××工作的。

1、(過程說明)……….

2、(原因說明)……….

綜上所述,申訴人既存在嚴重失職,給被申訴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法定的用人單位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又存在不能勝任工作,可調整工作崗位的法定情形,但被申訴人不但沒有解除勞動關係,而且還為其專門安排了其他工作崗位。反觀申訴人,在被申訴人提出調整工作崗位時,其不但沒有和被申訴人協商,反而指責公司違約,並在新的工作崗位到崗後不久便提出辭職申請,使雙方無法協商,更無法繼續合作,在無奈之下,被申訴人慎重考慮了後,同意了申訴人的辭職申請。

因此,有關雙方爭議的違約這一點,被申訴人提出以下5點答辯意見:

第一、被申訴人是可以隨時解除與申訴人的勞動合同的,因為申訴人嚴重失職,對被申訴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但被申訴人沒有這麼做,而是給申訴人一個機會,非常地合情合理。 第二、申訴人不能勝任工作,依勞動法的規定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被申訴人並無不當或違法之處。

第三、經理人員的選任和解聘都是公司法賦予董事會的法定職權,這一點在修改前的《公司法》和修改後的《公司法》中都是一致的、明確的。

第四、表面上看,副總經理和經理不同,但實質上都是經理人員,是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如前所述,經理人員職務的`取得源自於董事會,因此,董事會對其權力可作出擴大或縮小的決定。本案中,申訴人仍舊是經理,而且職責和原來相差不多,最重要的是申訴人的待遇並沒有變化,如果工資降低了,那麼申訴人可以說被申訴人違約。

第五、雖然被申訴人依法可以調整申訴人的工作崗位,但是申訴人可以與被申訴人協商。申訴人不但沒有協商,反而指責公司違約,並於當天提出了辭職申請,導致雙方無法繼續合作,因此,本案中的違約方是申訴人,是申訴人導致了雙方勞動關係解除。

最後,申訴人一方曲解並且錯用了雙方約定的違約內容和違約條款。

第一、在雙方的勞動合同中並未約定申訴人的工作崗位和職責,加上合同第七條第一款約定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合同,第三款約定在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時可調整工作崗位,因此合同第八條違約責任中就沒有約定變更職務屬於違約。

第二、《勞動合同》第八條違約責任約定了三款內容:第一款是關於工資的;第二款是關於申訴人方違反約定解除合同的;第三款是違約金的計算方式,是對前兩款的補充。這三款構成了第八條,是一個整體,相互關聯。提請仲裁庭注意的是,由於合同中沒有任何條款約定變更職務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申訴人屬違反合同約定解除合同,倒是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申訴人的職務是在補充協議里約定的,卻援引《勞動合同》的違約條款,顯然是用錯了違約條款。

第四、在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中雖然約定了申訴人的工作崗位和職責,但同樣沒有約定變更職務屬於違約內容,在整個補充協議中,雙方只約定了提前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約。

第五、《勞動合同》第八條第三款約定的違約金條款與《勞動合同的補充協議》第三條約定的違約金條款相比,顯然後者輕的多。如果變更職務屬於違約內容要賠償116000元違約金的話,解除勞動關係反而只需支付5個月工資即4萬元的違約金,顯然不符合《勞動合同》及《勞動合同的補充協議》的本意,更不符合常理。

綜上所述,被申訴人的行為合法、合理、合情。申訴人一方則嚴重失職,對被申訴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並且明顯不能勝任工作,在自己違約的情形下,反而指責被申訴人違約,在享受高達8000元月薪有專車並且報銷手機費的優厚待遇下,不但不賠償給被申訴人造成的損失,不支付違約金,反而向被申訴人開口索要高達116000元的違約金,不合情、不合理、更不合法。

請仲裁庭駁回申訴人的全部請求。答辯完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