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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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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用人單位終止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嗎?

勞動合同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71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如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十、法律監督與違法責任

83、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內容是什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1)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3)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4)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於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5)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6)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84、工會有權監督嗎?

勞動合同法第78條規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85、單位不按規定向勞動者發薪或支付經濟補償,要加付賠償金嗎?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86、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承擔什麼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87、單位侵害勞動者人身權益應承擔什麼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1)以***、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2)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3)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4)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汙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88、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出具書面證明行嗎?

勞動合同法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89、勞動者在沒有經營資格的單位付出勞動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第93條規定: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90、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由誰擔責?

勞動合同法第94條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連帶責任實際上就是雙保險,勞動者的利益能夠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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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問答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何時實施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勞動仲裁的受理範圍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3、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到哪裡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