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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江新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安置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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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集體土地上房屋(含建築物、構築物,下同)拆遷管

鎮江新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安置暫行辦法

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鎮江新區(以下簡稱新區)開發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集體土地上房屋(含建築物、構築物,下同)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鎮江新區(以下簡稱新區)開發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新區範圍內因開發建設需要徵用集體所有宅基地拆遷住宅房屋,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鎮江市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市國土局)是新區集體土地房屋的拆遷安置主管部門,鎮江新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新區管委會)具體負責日常的管理事務。

第四條新區管委會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拆遷管理工作。 被拆遷人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應當協同做好新區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安置工作。

第五條拆遷人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新區開發建設的需要,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本辦法所稱的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建設用地手續的單位。被拆遷人是指對被拆除房屋擁有合法所有權的個人。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六條新區管委會在拆遷人取得建設用地手續後,根據建設用地批准檔案確定拆遷範圍,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戶口的遷入、分戶;

(二)核發營業執照、臨時營業執照;

(三)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四)房屋交易、贈與、交換、抵押、典當、租賃;

(五)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土地轉讓。

在拆遷範圍內暫停辦理上述事項的期限不超過一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新區管委會批准,延長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暫停期限內,擅自辦理上述事項的,

房屋拆遷時不予認定。

第七條新區管委會應將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事項,向被拆遷人公告。

第八條因徵用集體土地拆遷房屋的,由拆遷人委託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進行拆遷。

第九條被拆遷房屋需要作價補償的,由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房屋評估。

第十條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時,評估機構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被拆遷人接到通知後不予配合的,評估機構可以進行評估,其評估行為有效。

第十一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事宜簽訂書面協議,協議應當規定補償安置的方式和標準、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二條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由市國土局委託新區管委會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新區管委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章拆遷補償安置

第十三條宅基地上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統一規劃的統建房安置,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提供宅基地安置。

第十四條房屋貨幣補償款的公式為:(重置結合成新價×建築面積+裝修及附屬物補償款)+宅基地補償價。 宅基地補償價的標準及其計算規則,由市國土局會同新區管委會、市物價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補償價的標準應適時調整,向社會公佈。

第十五條被拆遷房屋補償建築面積的認定,以房屋所有權證範圍內實有房屋的建築面積為依據。 被拆遷人申請建造新房按照批准手續應拆除而未拆除的房屋,在拆遷時不予補償。違章建築及違法用地上的附著物不予補償。被拆遷的住宅房屋作為經營場所使用的,仍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和安置。

第十六條提供統建房安置的,統建房的'優惠價面積應符合宅基地補償價計算規則。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貨幣補償款,並與統建房的優惠價款結算差價。但是,超出優惠價面積的部分,由被拆遷人按市場價結算。拆遷人應提供不少於兩套以上的房源供被拆遷人選擇。

第十七條提供宅基地安置的,被拆遷房屋按照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宅基地安置應服從城市總體規劃和鎮江新區土地利用規劃。每戶宅基地面積的控制標準及審批,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及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被拆遷人過渡用房一律自行解決。拆遷人應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支付給被拆遷人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搬遷補助費。

第十九條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原有的管道燃氣、有線電話、有線電視、寬頻網路等,應當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一次性付給移位費;對確實不可以移位的,應按現行價格標準付給初裝費。

第二十條被拆遷房屋由拆遷人統一拆除,房屋殘值歸拆遷人所有。不計算拆遷補償的房屋,

由被拆遷人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無償拆除。

第二十一條被拆遷人在新區所購房屋與被拆遷房屋補償價值相等部分的契稅,憑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由新區徵收部門核減。超出被拆遷房屋補償價值部分的契稅,由被拆遷人繳納。超出新區範圍購買商品房的,契稅及子女入學等問題由購房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二條對被拆遷人積極配合搬遷的,拆遷人可發給被拆遷人搬遷獎金。獎金髮放辦法和標準應隨拆遷公告同時另行公佈。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拒絕、阻礙拆遷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受賄索賄、徇私舞弊、侵犯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新區房屋拆遷重置價格標準、新區房屋拆遷重置價格評估標準、新區房屋拆遷裝修評估及附屬物補償標準、新區附著物中樹木補償標準,新區房屋拆遷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移位費標準,由市國土局會同新區管委會、物價、房管等有關部門制定,並定期調整,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六條市國土局會同新區管委會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市國土局負責應用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03年10月28日起施行。1999年8月31日鎮江市人民政府印發的《鎮江新區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安置辦法》(鎮政發〔1999〕197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之前,已頒發房屋拆遷公告的建設專案,不適用本辦法,仍按原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