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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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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的訂立】《勞動合同法》應該加大保護勞動者的力度

勞動合同法訂立

十屆全國人大棠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中,與會人員對本法應該重點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還是重點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問題展開了討論。其中,認為《勞動合同法》應該加大保護勞動者力度的發言,主要有以下內容:

信春鷹委員說,勞動合同法一審之後,法工委和勞動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等機構密切合作,針對各方提出的意見,對草案又進行了大幅度修改。我們感到這部法律承載了重要的使命。現在有兩方面的壓力,有一些人認為,不可以把對勞動者的保護太強化,以免加大企業成本,削弱國家的競爭力。另一些人認為,現在我們的勞工權利保護太弱,問題太多。現在草案的設計比一審時條款增加了很多,一個主要的想法是讓它具有可操作性。另外,我們也仔細地做過計算,按照現在這樣一個方案,守法的企業成本不會提高,不守法的企業受到的監管會更嚴格一些。我們做了大量的調研,發現這個領域存在的第一個問題是,勞動合同簽約率特別低,有些行業20%左右,像建築業,就是20%到30%。另外,無固定期限合同簽約率特別低,這跟很多國家恰恰相反,很多勞動者說,每年到下半年就忐忑不安,不知明年還有沒有工作。這對社會是一個不***因素。第二個問題,低端勞動者的權利受侵犯,比如拖欠工資,工傷沒有人管等。白領工人都有自我保護的能力,低端勞動者權利受侵犯的問題非常多。第三個問題,權利救濟渠道不暢通。此外勞動者流動性很大,勞動關係不穩定。第四個問題,現在工會在維權上遇到挑戰。有些私企老闆太太當工會主席,或者老闆的弟弟當工會主席,工會維權的能力不強。這些現實決定,勞動合同法中體現的國家意志要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權利,要以國家法律的形式來保障。我們在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合同補償等問題上,都規定得比較具體。另外,我認為這部法有很大的政治意義。一是推動產業升級。三十年來我們一直是以勞動密集型生產方式為主。去國外考察,我們看到中國產品在那裡成堆賣,像義烏的`小商品,電子錶,非常漂亮,10個歐元,還配很多東西。牛仔褲、服裝,大量消耗資源,而且汙染很嚴重。看到消耗寶貴資源生產的產品,到那裡成堆的賤賣,心裡很難過。為什麼我們把自己的資源、自己的勞動力生產出來的東西,為了賺點外匯,就在那裡堆著賣?我們發展了30年的模式要慢慢地轉變,這部法律應該在這方面做一點事情。另外,大家都在談勞動者的社保問題,從戰略意義上有重要的意義,現在因為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大部分勞動者基本上沒有社保。這些人現在是壯勞力,再過10年、20年他們什麼都沒有積累,出現問題還是政府的負擔,未來社會的負擔。修改這部法律草案,感到這部法律承載著一些社會使命。

竇樹華(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說,勞動合同法草案規定得非常細緻,也符合我們現在的實際。我認為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就是為了規範勞動合同的各種行為,就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什麼這麼講呢?一是在勞動合同的簽訂過程中,用人單位是占主導地位的,是強者,勞動者是被動的,是弱者。二是現實生活中,往往是用人單位不願簽訂或不願意履行勞動合同的問題較多,勞動者合法權益被侵犯的問題時有發生。因此,本法這麼規定更符合實際,更有針對性,也更能夠解決一些實際問題。這樣的規定更好地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思想,能夠促進勞資關係雙方的***發展,也更有利於促進***社會的建設。

田玉科委員說,剛才很多委員都談了農民工社會保障如何在法律文字中得到體現的問題,我認為非常重要。現在的農民工,有的是簽定集體合同的,還有一些是包工頭臨時找來的,屬於散工性質。包工頭和相關公司是有合同的,但是他所找來的臨時的農民工沒有任何合同,如何保證這一部分人的合法權益?本法中應有明確規定。草案第五章第三節“其他用工形式”中第72條有相應的規定,但我認為這裡還缺一點內容,就是沒有充分考慮到這些散工、短工的問題。這些散工有的是八年、十年跟著某一個包工頭工作,有時候可能由於身體原因或受傷不能工作了,而且包工頭還有轉包的現象,他們之間是沒有用人單位的,且沒有勞動合同,他們的利益是得不到保障的。這一問題需要在法律草案中加以規定,以保障他們的利益。

任茂東委員說,勞動合同法第31條提到,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法院申請支付令。申請支付令,法院收不收費?如果收費的話,勞動者不可能去法院申請,因為農民工的工資太低,費用支付不起,我認為這句話就白寫了。我建議,可以改為“申請支付令所需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如果不收費的話,法院的工作量承受不了,將會浪費司法資源。所以應當要增加一款“所需一切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周麗珍(全國人大代表)說,我是來自最基層的,對勞動合同法草案談談我個人的一點看法。勞動合同法草案一共有8章96條,條條款款都體現出我們國家以人為本、關注民生,在維護人權方面邁進了可喜的一大步,字字句句都圍繞著構建和發展***穩定的勞動關係,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一立法主旨,所以我非常贊成這部法儘快通過。同時,我提出一點希望,希望這部法頒佈以後,要加大力度宣傳,尤其是各級人大要對這部法的實施情況加大監督。以前勞動力市場的用工情況離這部法律條文要求還有一定的距離,這部法一審稿已經向全社會全文釋出,徵求意見,我來之前也走訪了一些勞動部門,這些勞動部門的同志向我反映,都說這部法制定得很好,可是執行比較難。尤其是社保方面、勞動力安全方面還存在著比較大的矛盾和問題。在沿海發達的地區或大城市社會保險這塊很規範,可是在市縣以下的企業,大多數都是招商引資的個體、私營企業,他們往往不籤合同,即使簽了也是一些不規範的合同,所以對勞動者,尤其是那些弱勢群體,那些素質比較低的農民工,他們各方面的權益的確得不到合法的保護。為什麼不籤合同呢?不籤合同有這樣幾種情況,一方面是勞動力過剩的地方,欠發達的地區就業難,這些工人就不講究勞動的條件、環境,不提那麼多要求,不管你的勞動條件如何惡劣,只要有工作,有錢賺,有飯吃,他也幹。這樣的企業,往往是不籤的。另一種情況,是極少數的,個別的、小型的私營老闆,也是為了追求最大的利潤,簽了合同就要履行,所以這也是不籤的一個原因。還有一個原因,他是技術工,素質高的,他不籤也是便於自己勞動力的流動,你這個企業福利不好,我隨時可以走人,往條件好的單位走,這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不願意籤的原因。大多數籤的都是比較好的、上了規模的企業,只是中小型的、私營的不籤、很少籤合同,尤其是工傷事故這一塊,往往發生了工傷事故,理賠就要到法院打官司,這些弱勢群體,文化素質又差,他們不知道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也沒有那麼多錢來打官司。另一方面,執法機關如果嚴格執法的話,可能又會影響招商環境,對發展地方經濟不利。最近有老百姓打電話給我,他們向我反映一個勞動事故,說一個年輕的姑娘,二十歲,工傷,身體致殘,理賠只得到八、九萬塊錢,她不服,我的學生寫信給我,她信裡寫得懇切,哀求我,我就把信轉給他們當地的人大,請他們公平、公正地處理這件事情。所以目前好多農民工,年輕時在廠裡,但是用人單位沒有交社保,也沒有保險,一旦發生事故,又送回農村,像二十歲的姑娘殘了,失去了勞動能力,找物件都困難,你八、九萬就打發了人家,我認為這部法律出臺很有必要,非常及時,有利於勞動者用法律來保護自己。農民工這一塊弱勢群體,素質低,如何保護自己,還要靠政府,靠執法部門為他們撐腰,所以人大或上級部門要對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法律執行落實的情況。

麼志義(全國人大代表)說,針對勞動合同法草案,我覺得草案對職工利益確實有保護,對企業也很好。關鍵是這部法對農民工、企業臨時工、合同工這部分人的定位,是弱勢,這一塊比例不小,大概佔五分之一,應該對這塊有所加強,建議我們國家的勞動合同法應該在這方面加大一些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