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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基礎》考點:勞動關係的建立與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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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基礎》考點:勞動關係的建立與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

  勞動關係的建立與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

(一)勞動關係的建立時間——用工之日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提示】勞動關係的建立時間只與“用工之日”有關,與是否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先簽合同後用工或先用工後籤合同)、書面勞動合同約定的合同期限起算點、試用期滿時間、發放第一筆工資的時間等均無關。

【例題1·單選題】2015年6月5日,張某到甲公司工作。6月8日甲公司與張某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每月20日發放工資。甲公司與張某勞動關係建立的時間為(  )。

A.2015年6月9日

B.2015年6月20日

C.2015年6月8日

D.2015年6月5日

【答案】D

解析】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2015年6月5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例題2·單選題】2013年4月,趙某應聘到甲公司工作,雙方口頭約定了1個月試用期,但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關於雙方勞動關係建立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2014年)

A.甲公司應與趙某補籤書面勞動合同,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自合同補籤之日起建立

B.趙某與甲公司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雙方之間未建立勞動關係

C.趙某與甲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自趙某進入公司開始工作時建立

D.趙某與甲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自試用期滿時建立

【答案】C

【例題3·單選題】2011年3月1日,甲公司與韓某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1年,試用期1個月,每月15日發放工資。韓某3月10日上崗工作。甲公司與韓某建立勞動關係的起始時間是(  )。(2011年)

A.2011年3月1日

B.2011年3月10日

C.2011年3月15日

D.2011年4月10日

【答案】B

(二)先建立勞動關係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處理

情形

用人單位的處理

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合法,雙方依法依約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即可

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

(1)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2)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1倍正常工資+1倍工資補償)

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1日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

(1)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2)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工之日起滿1年

用人單位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1)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2)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支付時限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的前1日(共計11個月)

【提示】未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勞動者獲得雙倍工資的最長期限是11個月。也就是說,如果用工之日起滿1年,用人單位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論雙方何時補籤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只能獲得11個月的工資補償。

案例】王某2015年1月1日正式開始在甲公司工作。

(1)甲公司應當最遲於2015年2月1日前書面通知王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王某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①甲公司應當書面通知王某終止勞動關係;

②向王某支付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但無需支付工資補償和經濟補償金。

(2)如果甲公司至2015年9月1日才提出與王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①即使雙方當天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甲公司也應當在支付正常的工資之外,再支付1倍工資作為補償(連同正常工資在內,共計2倍工資),加付1倍工資的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1日,即甲公司除了支付1~8月份的正常工資外,還應當支付共計7個月(2~8月份)的工資補償;

②如果王某已經不願意與甲公司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則甲公司應當書面通知王某終止勞動關係,支付1~8月份的正常工資,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3)如果甲公司至2016年1月1日仍未與王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①視為甲公司已於2016年1月1日與王某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②正常工資照付,同時還應另外向王某支付2015年2月~2015年12月份,共計11個月的工資補償。

【例題1·單選題】李某於2015年9月3日到甲公司工作,甲公司在同年12月3日才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知李某月工資為3000元,甲公司已按月足額發放。因未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甲公司應向李某支付的工資補償為(  )。

A.6000元 B.9000元 C.3000元 D.0

【答案】A

【解析】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甲公司與李某補訂合同時距用工之日已滿3個月),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起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1日(10月3日~12月2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1倍正常工資+1倍工資補償);在本題中,甲公司已按月足額發放正常工資,因此,還需向李某支付10月3日~12月2日的工資補償(3000×2=6000元)。

【例題2·判斷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答案】√

【例題3·多選題】2012年7月5日,王某到甲公司上班,但甲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合同。甲公司該行為法律後果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甲公司和王某之間尚未建立勞動關係

B.甲公司應在2012年8月5日前與王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C.若甲公司在2012年10月5日與王某補訂了書面勞動合同,王某有權要求甲公司向其支付2個月的雙倍工資

D.若甲公司在2013年10月5日與王某補訂了書面勞動合同,王某有權要求甲公司向其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

【答案】BCD

【解析】(1)選項A: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王某和甲公司之間已於2012年7月5日建立了勞動關係;(2)選項B:書面勞動合同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簽訂;(3)選項C:補訂書面合同的時間在用工之日起1年內,每月支付2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8月5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1日(10月4日);(4)選項D:補訂書面合同的時間已經超過用工之日起1年,王某隻能要求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的前一日(共計11個月)的2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