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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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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勞動合同的條件
  (1)勞動合同的主體由特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構成。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是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用人單位,另一方是勞動者本人;   (2)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合同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私營企業主要必須具有公民資格;勞動者一方必須具備勞動行為能力和勞動權利能力。勞動者必須年滿16週歲,且身體健康,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現實表現好;   (3)國營企業招收職工,必須是在國家下達的勞動用工計劃指標內,並向當地勞動部門辦理錄用職工手續。
編輯本段勞動合同的內容
  (1)用工單位的名稱(全稱)、所有制性質、法人資格、註冊證件號碼;勞動者的姓名、勞動手冊及身份證號碼;   (2)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中應遵守的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勞動紀律。包括考勤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安全文明生產製度、廠規廠紀,以及獎勵懲處辦法等;   (3)勞動者在生產或工作上應該達到的數量指標、質量指標或者應當完成的生產、工作任務;   (4)合同期限、試用期限;   (5)企業的'生產或工作條件。包括對勞動者的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教育培訓;勞動防護用品、工作必須的勞動工具、工作環境等;   (6)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包括勞動者在合同期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養者、工傷、醫療等保險待遇等;   (7)勞動者的工種、職務或職稱;   (8)變更、解除、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和手續;   (9)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及承擔責任的方式;   (10)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書上蓋法人公章或勞動合同專用章;法人代表或其合法代理人簽名蓋章;勞動者本人簽名蓋章;勞動合同鑑證機關的鑑證意見及蓋章;   (11)雙方當事人認為需要在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其他事項。如住房、幼兒入托、子女入學等;   (12)勞動合同生效的時間。一、勞動合同訂立的概念與原則

勞動合同訂立

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

1.合法原則

2.公平原則

3.平等自願原則

4.協商一致原則

5.誠實信用原則

二、勞動合同訂立的主體

(一)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資格要求

1.勞動者需年滿16週歲,有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用人單位有用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二)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義務

1.用人單位的義務和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2.勞動者的義務

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三、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

(一)書面形式及要求

1.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補償,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立書面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