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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知識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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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知識問答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何時通過、何時開始施行、何時進行修改、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何時正式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知識問答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09年2月28日通過,自2009年6月1日期施行,2015年4月24日下午,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食品安全法的決定,將於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2、《食品安全法》共有多少章多少條?

答:《食品安全法》共有10章154條。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準; 第四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五章 食品檢驗; 第六章 食品進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3、《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條規定立法目的是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4、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哪些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新增劑的生產經營;

(三)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食品的貯存和運輸;

(六)對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資訊的公佈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5、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義務和責任是怎樣規定的?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6、國務院各部門食品安全職責是怎樣劃分的?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條: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承擔有關食品安全工作。

7、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品安全法》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8、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職責是什麼?

答:《食品安全法》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資訊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

9、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怎麼規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條: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10、食品行業協會的義務是什麼?

答:《食品安全法》第九條規定: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和獎懲機制,提供食品安全資訊、技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11、國家對食品安全宣傳的政策是什麼?

答:《食品安全法》第十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的宣傳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識,鼓勵社會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並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12、國家對食品的產業政策是什麼?

答:《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條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援開展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基礎研究、應用研究,鼓勵和支援食品生產經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採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範。

13、組織或者個人在食品安全方面有那些權利?

答:《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生產經營中違反本法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瞭解食品安全資訊,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14、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

15、有關部門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資訊後,應怎樣執行?

答:《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資訊後,應當立即核實並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對有關部門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資訊以及醫療機構報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關疾病資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分析研究,認為必要的,及時調整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制定、調整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並實施。

16、什麼情況下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答:《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一)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

(二)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三)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四)發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斷某一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的;

(六)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17、風險評估是如何分工的?

答:《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條: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並提供風險來源、相關檢驗資料和結論等資訊、資料。屬於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評估結果。

18、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的用途是什麼?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一條: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是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和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

19、如何進行食品安全風險預警?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條: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資訊,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經綜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並向社會公佈。

20、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準則是什麼?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

21、食品安全標準是什麼標準?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強制性標準。

22、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的內容是什麼?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新增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籤、標誌、說明書的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2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誰制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佈,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國家標準編號。

食品中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的限量規定及其檢驗方法與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屠宰畜、禽的檢驗規程由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24、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怎麼辦?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對地方特色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制定並公佈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後,該地方標準即行廢止。

25、公眾可以查閱食品安全標準嗎?

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佈制定和備案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

26、食品生產經營除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外,還應當符合哪些要求?

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裝置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裝置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裝置佈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淨、消毒,炊具、用具用後應當洗淨,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裝置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汙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溼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淨,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裝置;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應當符合前款第六項的規定。

27、法律禁止生產經營哪些食品?

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新增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 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十一)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新增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28、生產食品需要經過許可嗎?

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29、對小作坊、食品攤販的政策規定是什麼?

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進行綜合治理,加強服務和統一規劃,改善其生產經營環境,鼓勵和支援其改進生產經營條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或者在指定的臨時經營區域、時段經營。

30、相關部門如何辦理行政許可?

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稽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准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31、法律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有哪些規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加強食品檢驗工作,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並公佈考核情況。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32、法律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認證是怎樣規定的?

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符合良好生產規範要求,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對通過良好生產規範、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認證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認證機構應當依法實施跟蹤調查;對不再符合認證要求的企業,應當依法撤銷認證,及時向有關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並向社會公佈。認證機構實施跟蹤調查不收取任何費用。

33、法律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健康要求是什麼?患有哪些疾病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

34、法律對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有什麼規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條: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等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於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

食用農產品的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業投入品使用記錄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35、法律對食用生產者採購行有什麼規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食品生產者採購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絡方式等內容,並儲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儲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儲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36、法律對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出廠有什麼規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條: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絡方式等內容,並儲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儲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37、法律對食品生產檢驗有哪些規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條: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對所生產的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或者銷售。

38、法律對食品經營者採購食品行為有哪些規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食品經營者採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檔案)。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絡方式等內容,並儲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儲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檔案,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絡方式等內容,並儲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儲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39、問:法律對食品經營者儲存食品有什麼規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40、法律對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有什麼規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絡方式等內容。

41、法律對預包裝食品的包裝有什麼規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籤。標籤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絡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新增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籤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籤標註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2、國家對食品新增劑生產有什麼規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條:國家對食品新增劑生產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新增劑生產,應當具有與所生產食品新增劑品種相適應的場所、生產裝置或者設施、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制度,並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式,取得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

生產食品新增劑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43、法律對申請利用新的食品原料有哪些規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新增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相關產品的安全性評估材料。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審查;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許可並公佈;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44、法律對食品新增劑有哪些規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條: 食品新增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許使用的範圍;有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根據技術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時修訂。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使用食品新增劑。

45、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什麼?

答:《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絡方式等內容。

46、食品新增劑應當具有哪些要素:

答:《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條 食品新增劑應當有標籤、說明書和包裝。標籤、說明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事項,以及食品新增劑的使用範圍、用量、使用方法,並在標籤上載明“食品新增劑”字樣。

47、法律對食品和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有哪些規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食品和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籤、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食品和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註,容易辨識。

食品和食品新增劑與其標籤、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48、國家對於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有哪些規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條: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等具有較高風險的食品相關產品,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實施生產許可。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的監督管理。

49、生產經營的食品能否添加藥品?

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新增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佈。

50、國家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有何規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條:國家對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實行嚴格監督管理。

第七十五條 保健食品聲稱保健功能,應當具有科學依據,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第七十八條 保健食品的標籤、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註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誌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並宣告“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籤、說明書相一致。

51、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檯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有何職責?

答:《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條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檯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依法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其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其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52、法律對食品廣告的要求?

答:《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食品檢驗機構、食品行業協會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消費者組織不得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

53、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是否應承擔責任?

答: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54、生產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企業,應遵守什麼規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三條 生產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企業,應當按照良好生產規範的要求建立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定期對該體系的執行情況進行自查,保證其有效執行,並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自查報告。

55、食品檢驗機構如何才能從事食品檢驗活動?

答:《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 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後,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具有同等效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食品檢驗資源,實現資源共享。

56、法律法規對食品檢驗人有什麼規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 食品檢驗由食品檢驗機構指定的檢驗人獨立進行。

檢驗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檢驗規範對食品進行檢驗,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保證出具的檢驗資料和結論客觀、公正,不得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57、食品檢驗實行什麼負責制?

答:《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 食品檢驗實行食品檢驗機構與檢驗人負責制。食品檢驗報告應當加蓋食品檢驗機構公章,並有檢驗人的簽名或者蓋章。食品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對出具的食品檢驗報告負責。

58、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能否對食品實施免檢?

答:《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並依據有關規定公佈檢驗結果,不得免檢。進行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委託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並支付相關費用;不得向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取檢驗費和其他費用。

59、法律對食品檢驗的規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條:食品生產企業可以自行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也可以委託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食品行業協會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消費者需要委託食品檢驗機構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託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

60、法律對進口食品入境的要求?

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進口的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進口的食品、食品新增劑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合格。

進口的食品、食品新增劑應當按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隨附合格證明材料。

61、對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有哪些規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條: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或者其委託的進口商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所執行的相關國家(地區)標準或者國際標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相關標準進行審查,認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決定暫予適用,並及時制定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進口食品新增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對前款規定的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檢驗結果應當公開。

62、針對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應如何處理?

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條 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及時採取風險預警或者控制措施,並向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通報。接到通報的部門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63、向我國進口的食品應履行哪些手續?

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 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進口食品的進口商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註冊。已經註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進口食品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撤銷註冊並公告。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定期公佈已經備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進口商和已經註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名單。

64、對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有何規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 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新增劑應當有中文標籤;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籤、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絡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65、對進口商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有哪些規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條 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食品新增劑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食品新增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境外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地址及聯絡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並儲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儲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66、進口食品商該怎麼做?

答:《食品安全法》九十八條 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食品新增劑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食品新增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境外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地址及聯絡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並儲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儲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67、哪些部門和單位應制定和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條 國務院組織制定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當對食品安全事故分級、事故處置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預防預警機制、處置程式、應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規定。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68、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各部門的職責是什麼?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事故單位和接收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應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舉報,應當立即向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報告的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縣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上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69、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後應採取哪些措施?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後,應當立即會同同級衛生行政、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進行調查處理,並採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

(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導致人身傷害的人員;

(二)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並立即進行檢驗;對確認屬於被汙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三)封存被汙染的食品相關產品,並責令進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資訊釋出工作,依法對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情況進行釋出,並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啟動應急預案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成立事故處置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依照前款和應急預案的規定進行處置。

70、對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處理有哪些規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責任調查,督促有關部門履行職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報告。

涉及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組織事故責任調查。

71、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工作職責?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並對與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向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72、調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還應當查明哪些內容?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條:調查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查清事故性質和原因,認定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

調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還應當查明有關監督管理部門、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

73、實施安全監督是否要制定計劃?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向社會公佈並組織實施。

74、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部門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採取哪些措施?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部門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複製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7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是的作用?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佈並實時更新;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通報投資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的金融機構。

76、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關於快速抽檢的規定是什麼?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採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抽查檢測。

對抽查檢測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進行檢驗。抽查檢測結果確定有關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77、如何處理諮詢、投訴、舉報?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公佈本部門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諮詢、投訴、舉報。接到諮詢、投訴、舉報,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並在法定期限內及時答覆、核實、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並書面通知諮詢、投訴、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處理,不得推諉。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資訊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舉報人舉報所在企業的,該企業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78、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如何處理?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責任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應當納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79、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新增劑生產活動的處罰?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新增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新增劑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新增劑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80、食品的含義是什麼?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81、食品安全的含義是什麼?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 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82、預包裝食品的含義是什麼?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製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83、食品新增劑的含義是什麼?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 食品新增劑,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包括營養強化劑。

84、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含義是什麼?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指包裝、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新增劑用的紙、竹、木、金屬、搪瓷、陶瓷、塑料、橡膠、天然纖維、化學纖維、玻璃等製品和直接接觸食品或者食品新增劑的塗料。

85、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的含義是什麼?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新增劑生產、銷售、使用過程中直接接觸食品或者食品新增劑的機械、管道、傳送帶、容器、用具、餐具等。

86、用於食品的洗滌劑、消毒劑的含義是什麼?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用於食品的洗滌劑、消毒劑,指直接用於洗滌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飲具以及直接接觸食品的工具、裝置或者食品包裝材料和容器的物質。

87、保質期,的含義是什麼?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食品保質期,指食品在標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

88食源性疾病的含義是什麼?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進入人體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89、轉基因食品和食鹽的食品安全管理是怎麼規定的?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轉基因食品和食鹽的食品安全管理,本法未作規定的,適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90、食品安全事故的含義是什麼?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等源於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91、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索賠的規定?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92、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是否不變?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國務院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作出調整

93、《食品安全法》修改後何時開始施行?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