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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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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辦法》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05年7月29日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辦法》公佈,自2005年9月1日施行。

廣西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細則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5年7月29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

(1994年9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05年7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工會法》,結合本自治區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職工戶籍、就業期限、就業形式等為由,也不得以解除勞動合同、降低工資、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為手段,阻撓和限制職工參加和組織工會。

第三條

具備設立工會組織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組織應當自開辦或者設立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建立工會組織。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上級工會應當督促並派員幫助和指導,發展會員,建立工會籌建組織,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工會領導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延和阻撓。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組織,可由在該單位工作的職工,向上一級工會申報建立工會組織。

鄉鎮、城市街道和社群以及企業或者職工較多的村可以建立基層工會聯合會。

第四條

女職工人數在十人以上的單位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女職工人數不足十人的,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女職工委員會主任由同級工會女主席或者女副主席兼任,也可以推選符合條件的女職工擔任。

第五條

工會會員變動工作單位的,會籍轉入新的工作單位工會;新的工作單位未建立工會的,由該單位所在地地方總工會或者產業工會管理會籍。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及其配偶以及他們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單位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

第七條

工會主席、副主席和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任職期間,享受國家、自治區、市、縣有關規定的待遇。

第八條

因工作需要調動工會主席、副主席工作的,應當事先書面徵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有關工會組織應當在接到書面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書面答覆。

工會主席、副主席、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缺位時,應及時補選,空缺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九條

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參照職工總數千分之三的比例協商確定。

第十條

工會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工會應當提出改正意見;拒不改正的,工會應當提請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發生傷亡事故或者出現嚴重危害職工安全和健康的情況時,工會應當及時向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向上一級工會報告。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在收到意見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

第十二條

產業工會或者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可以與相應的企業組織或者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第十三條

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在作出解除合同的決定前十日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應當在七日內召開有關會議研究並提出意見。對工會提出的不同意見,企業應當及時研究並在七日內書面答覆工會。

第十四條

各級產業工會和鄉鎮、城市街道、社群以及企業或者職工較多的村的工會聯合會可以會同有關方面的代表,建立勞動爭議調整組織。

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向前款所述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各級地方總工會參加同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工作,並派選人員擔任勞動爭議仲裁員,參加勞動爭議仲裁活動。

第十五條

對非法搜身、侮辱、虐待、體罰、限制人身自由等侵犯職工人身權的行為,工會應當予以制止,要求糾正;情形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支援職工依法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之一的`,工會應當代表職工進行交涉,侵權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並在十五日內向工會作出書面答覆;逾期不答覆,又不改正的,工會可以提請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自接到工會處理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處理的情況書面告知工會。

(一)不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不依法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

(三)非法扣留職工合法證件及收取職工勞動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的;

(四)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工資超過規定時間或者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的;

(五)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或者勞動安全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六)隨意延長勞動時間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的;

(七)未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或者未按時、足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八)侵犯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的特殊權益的;

(九)其它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第十七條

工會應當關心、愛護勞動模範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督促有關部門落實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享有的各種待遇。

第十八條

各級地方總工會在參加縣級以上及其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勞動就業、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應當充分反映和表達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對工會的意見,有關機關不予採納或者認為暫時無法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工會認為理由不當的,可以要求再研究,有關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書面說明。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可以與同級工會建立聯席會議制度,通報工作情況,研究解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定期召開協商會議,就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工作的開展、勞動爭議的預防、集體勞動爭議和勞動關係突發事件的處理等重大的勞動關係問題進行研究,提出解決的意見和建議。

三方協商形成的協議或者決定,各方應當執行,共同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