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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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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時有發生,蘇丹紅、三聚睛胺,地溝油等,每一起食品事件都牽動廣大群眾的神經。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食品安全法的解讀,歡迎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解讀

  從事食品生產經營須取得行政許可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第三十九條:“國家對食品新增劑生產實行許可制度”。

解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相關規定,對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裝置、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通過檢驗、檢測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國家可以設立行政許可。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事關公眾身體健康,國家有必要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設定許可。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受理並審批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申請。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食品進行抽檢並公佈抽檢結果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並依據有關規定公佈檢驗結果,不得免檢。進行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委託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並支付相關費用;不得向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取檢驗費和其他費用。”

解讀:抽樣檢驗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食品安全進行監督檢查的一種重要方式。為了適應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改革的變化,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賦予了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食品進行抽樣檢驗的權力,包括對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環節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明確要求轉基因食品須顯著標識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

解讀: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轉基因食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對轉基因食品進行顯著標示。第一批實施標識管理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共五類17種轉基因產品,包括:(1)大豆種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2)玉米種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3)油菜種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4)棉花種子;(5)番茄種子、鮮番茄、番茄醬。

  嚴格管控農藥等農業投入品的使用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條:“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等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於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外,可以由公安機關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拘留。”

解讀:農業投入品是指在食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或新增的物質,包括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等農用生產資料。農業投入品的質量安全水平和使用是否合理,直接關係到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因此,為了保證從農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新《食品安全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農藥管理條例》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了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的嚴格監管,確保源頭安全。

  確立了消費者損失賠償首負責任制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解讀:首負責任制,就是消費者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向生

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賠償時,由首先接到賠償要求的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負責先行賠付,再由先行賠付的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法向相關責任人追償。《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均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有利於防止生產經營者相互推諉,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規定了1000元的最低懲罰性賠償金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解讀:懲罰性賠償是指在賠償受害人的實際損失之外額外增加的賠償。其設立目的在於懲罰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這一性質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從而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例如,消費者購買一瓶價格為3元的飲料,如果該飲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除了獲賠3元價款外,還可向生產經營者主張1000元賠償金。此外,本條還規定了不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情形,以避免消費者權利濫用。

  明確了刑事責任優先原則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發現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偵查。”第一百二十三條和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解讀:各類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若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在原法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刑事責任優先原則,加大了對食品生產經營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實踐中,各監管部門面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首先要進行責任判斷,如構成犯罪,應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未構成犯罪,則由監管執法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一年內累計三次違法,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以外處罰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解讀:針對部分食品企業食品安全意識淡薄,生產經營中往往大錯不犯,小錯不斷。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對此類屢次違法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予以加重處罰。“一年內累計三次”是指食品生產經營者在一年之內有三次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且受到處罰的違法行為。“累計的處罰”應當是因為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而受到的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工具、裝置、物品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以外的處罰。